山东莒南县女教师控告元凶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莒南县三义联小教师刘怀霞修炼法轮功,多次被非法入侵搜查,多次被非法关押迫害,被劳教、关洗脑班迫害,并剥夺工作,遭受种种残酷的迫害,常年被监视、骚扰,无法正常生活,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与伤害。

二零一五年七月,刘怀霞女士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并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并按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随后七月二十日至今,“610办公室”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

下面是刘怀霞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八年春,我患上恶性乳腺瘤,求医问药皆无效,绝望之际我有幸学了法轮功。十多天功夫恶疾不治自愈,我感到无比幸福。不但病好了,还学会了做人。然而做梦也没想到这么好的高德大法却遭到江泽民集团的残酷镇压。

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为大法说句公道话,天安门广场警察把我绑架到驻京办事处施暴殴打,戴上手铐罚站一天,后被劫回本地官坊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用警棍毒打我无数次,臀部被打得呈黑紫色一片片的,逼我蹲雪地,坐冰冷的水泥地。之后县610人员将我非法囚禁到县看守所二十七天,释放书上说十五天。在这里我被折磨的生活不能自理,还被勒索五千元现金。

二零零零年七月,官坊派出所副所长刘少峰等人将我从家中绑架劫持到原官坊洗脑班强行转化,我不转化,又被劫持到县洗脑班迫害,并教唆家人对我施压,非法囚禁十多天。

同年腊月,官坊派出所警察又把我劫持到县洗脑班强行转化,县公安局、县委610、副县长杨文明、县党校校长、相沟乡党委、乡政府、武装部、派出所、计生办等数人由副县长杨文明带头一拨一拨对我群体殴打施暴,用拳脚、鲜树枝、钥匙链等毒打五心(双手心、脚心、头顶)边打边说:“上边有命令,打死算自杀,打死白打死,打五心死了验不出伤来”,打得我眼、鼻、嘴全流血,加上饥寒交迫,几乎死去。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相沟乡教委、三义联小又施加迫害,将我和丈夫从本村学校调到偏远山区,往返劳苦,根本无法照顾瘫在床上的老人和时年五岁的孩子。同年十二月,县公安局将我从学校绑架劫持到县看守所迫害,我遭到野蛮灌食,非法关押数天后他们又给我一张无罪释放书。

酷刑演示:用开口器强行灌食
酷刑演示:用开口器强行灌食

二零零二年一月县公安局杨希征、相沟乡党委副乡长张霞、派出所曹副所长将我绑架,并非法劳教我三年,并阻止我参加民师转正考试,使我失去民师转公办的机会。非法劳教期满后,他们又剥夺了我工作的权利,工作至今没有给恢复。多次去找都推诿欺骗,极尽歧视嘲弄、讽刺挖苦。

二零一三年四月初七,我去县610要工作,610办公室主任赵兰涛不但不给解决,还指使国保大队陈鑫将我劫持到城南派出所非法搜身,并侵入我家非法搜查,随后将我非法囚禁半个月并勒索五百元钱。十几年来,我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倍感艰辛。

二零一四年三妹被囚禁半年后非法批捕,我与二妹向民众征签营救三妹,数十个村近五百名民众签名支持营救。八月份,县610、国保大队为了报复,连同 十字路党工委、十字路街道办、黄庄社区、各派出所派了七辆警车胁迫村委会组成十个组非法侵入我娘家村一百五十多户村民家中,逼迫村民重新签名按手印,反对营救我妹妹,不准任何人为法轮功说话。其他村也遭此浩劫。县国保大队陈鑫、刘祥波、刘玉萍、相沟乡派出所程涛等数人由村书记张定农带领晚上九点多侵入我家非法搜查,抢走所有大法书籍和多部MP3,将我抬上警车劫持到相沟派出所,我遭到非法采血,整晚不准睡觉,第二天被劫持到县拘留所非法囚禁半个月并要勒索五百多元生活费,遭到我家人拒绝。

在这些年中,我家多次被非法入侵、搜查,我遭受种种残酷的非人的迫害,常年被蹲坑、跟踪、监视,骚扰,无法正常生活,整日在恐惧中生存,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与伤害。丈夫与孩子经受不住这无休止的残酷迫害,与我始终感情不和,这些伤害无以言表。我要求国家为我追回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恢复名誉,恢复工作,补发这些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还我清白。

以下是我的经济损失明细:1、取保候审:五千元;2、洗脑班勒索罚款:两千元;3、两次被洗脑班勒索费用约六百元;4、被劳教所非法勒索2580元;5、从二零零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上半年,每月工资按最低三千元计算:(11年×12个月+6个月)×3000元=414000.00元,实质远远超过这个数目;6、两次非法关押看守所47天,三次非法拘留35天,非法劳教实际时间23个月,(23×30+82天)×219.72=169623.84元,总计五十九万三千八百零三元八角四分。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被告人及其帮凶构成了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酷刑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等等。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