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周敏、张丽萍被非法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山东新泰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周敏、张丽萍非法开庭,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

这次非法庭审,新泰市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人员做贼心虚,如临大敌,把法庭设在了看守所内的所谓“第九庭”。庭内除了审判长、公诉人外,下面坐的全是他们的人。前两排都是警察,后面是泰安市、新泰市的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司人员。只有周敏两位家人和张丽萍一位亲人进场旁听。看守所门口,部署了大量便衣警察,虎视眈眈的伺机抓捕法轮功学员。

上午九点四十五分,非法庭审开始,两位律师出庭为周敏、张丽萍作无罪辩护。根据梁律师的要求,警察当庭给周敏和张丽萍摘去手铐。

法庭上,法轮功学员张丽萍的律师从证据不足方面阐述了强加给当事人的罪名不成立。他指出:公诉人提供的当事人的“罪证材料”都是编造的、不合法的,连冯大勇作的笔录都是假的、虚构的(其中有些是开庭前一天才补录的,比如物业经理吕魁那份供述);当事人的卷宗材料被改的乱七八糟,一些事件发生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明显是国保人员捏造;期间对张丽萍处罚十五天的拘留书上连公章都没盖,表现出公安、检察人员办案的极不严肃;出示的实物证据,如几个袋子、电视接收锅等都与本案无关,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强加给张丽萍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周敏的律师从宪法、法律、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高度论述了当事人无罪。他说:辩护人并不想指出2005年公安部下发通知中所提到的14种邪教中并没有法轮功;也不想指出中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说明法轮功是邪教。因为辩护人根本就认为,法律或其他任何世俗机构都不能对人思想和灵魂层面的事务随意做出评判,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或其他世俗的外部机构有权对思想信仰方面的事做出正或邪的评判,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修炼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刑法第三百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律师指出,现有“证据”都是公安局与检察院共同制造的伪证,不能作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法院应依法宣告周敏无罪释放。

周敏和张丽萍,对被强加的一切罪名都不承认,也不承认所谓物证,只是当庭讲真相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没有限制也从未打断律师的辩护,公诉人提出的所有指控都被律师驳回,显得理屈词穷,非常尴尬。下午一点十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两位法轮功学员遭迫害经历:

周敏女士,今年五十九岁,原泰安市泰山区铜丝铜网厂职工。先前患有脑瘤、多发性子宫肌瘤、腰疼等多种疾病,一九九六年九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诸病全消,身轻体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大法后,周敏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遭到中共恶徒的长期迫害,多次被非法拘留,三次被非法劳教。在劳教所里遭电击、吊铐、灌盐水、绑死人床,腿骨被摔断,被逼做奴工。第一次被非法劳教期间,单位开除了她的公职,家庭破散。

张丽萍女士,今年五十九岁,泰安酒厂退休职工。先前患有心律过速、心肌炎、肩周炎、风湿性关节炎、膝盖炎,腿不打弯、起蹲困难,还皮肤过敏、经常感冒,是个典型的“药篓子”。一九九七年下半年修炼法轮大法后,很快就达到无病一身轻的状态。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氏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以后,张丽萍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受到中共恶徒的长期监视监控、绑架抄家、软禁、罚款,被非法拘留四次、劳教两次(共四年半)。第一次劳教遭毒打、电击、奴工迫害、身体虚肿;第二次劳教遭打骂、罚站、不让洗澡、关小号、做奴工、骨瘦如柴。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周敏和张丽萍在新泰市青云花园小区被新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绑架,劫持在青云派出所一夜,遭一帮恶警毒打羞辱。国保大队长冯大勇对周敏拳打脚踢、猛踹、电棍电击。周敏在看守所绝食抗议迫害时,被戴手铐;张丽萍则被冯大勇猛扇两个耳光。冯大勇还狂妄的叫嚣:经我手送进去的(法轮功学员)有一百多个!

周敏和张丽萍先后被非法关押在新泰市看守所,后又转押于泰安市看守所。历经七个多月的囚禁迫害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被新泰市法院非法庭审。

迫害相关单位、人员电话:
新泰市邪党政法委
韩雪峰:书记 13805481830(手机) 0538-7264687(办)
薛宝良:常务副书记 13505481578(手机) 0538-7212743(办)0538-7230218(宅)
张元安: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13805387558(手机) 0538-7212745(办)0538-7279698(宅)
张新德:副书记、“六一零”主任 13583876288(手机) 0538-7237654(办)0538-7078288(宅)
郑浩文:副书记 13805482318(手机) 0538-7212745(办)、7078076(宅)
杨士崇:副书记 13954872308(手机) 0538-7212743(办)、7279166(宅)
刘金来:副书记 13583819987(手机) 0538-7222120(办)
冯传礼:“六一零”副主任 15954768679 (手机) 0538-7237654(办
新泰市公安局
吴振吉:局长
褚 学:政委 13505388188(手机) 0538-7103002
杨德军:副局长、
薛云斋:副局长
马 彦(女):局“六一零”主任 13605381212(手机) 0538-7103060 (办)、7103259(宅)
国保大队:538-7103060
冯大勇:国保大队长 13853813269(手机) 0538-7103065(办)
于 玲(冯大勇之妻):公安局车管所主任 13853812579(手机)
牛某某:副大队长 13562836999
李同军:教导员 538-7103061 13705485977(手机)
徐西忠:13335195266
青云派出所 0538-7103180
刘 辉:派出所长
曹新凤:副所长
徐 磊:派出所民警
新泰市看守所:0538-7251919 0 538-7183003
所 长 李平:13954891969(手机) 0538-71830019(办)
指导员 单光科:13505387002(手机)0538-7078630(宅)
新泰市检察院:
卜静波:检察长13665485776办0538-3011901
李元森:副检察长13805482758办0538-3011906宅0538-7258999
本次庭审公诉人:刘晓艳(女)、曹燕(女)
新泰市法院:
院长:吕华18853858967办0538-7258800宅0538-7258801
本次庭审审判长:白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