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里强行开庭 通化610和公检法陷害许英杰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吉林省通化市公、检、法、司、“610”定在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铁路医院)会议室对正在住院治疗的许英杰进行开庭。由于她身体极度虚弱,又改为在病房开庭。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报道,许英杰和她的丈夫隋彦章曾于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被非法判刑,许英杰被判四年,隋彦章被判七年。如今许英杰再遭迫害

所谓的“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一伙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组织,在各地操纵公检法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

许英杰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被绑架,被关押在通化市长流看守所。一月二十一日警察陷害她的卷宗报到东昌区检察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许英杰在通化市中心医院体检,二十八日下午家属去东昌区检察院了解情况,找到科长张磊,张磊推托说办案人李洞明出差了。家属无奈返回。

三月三日(星期一)家属又去了检察院,见到了李洞明,李答应立即了解许英杰的情况,然后再通知家属。

三月四日早八点家属又去了检察院,李洞明才告诉家属,卷宗已交到了法院。

三月五日家属去了法院,法官杨万成告诉家属,七日(星期五)在铁路医院开庭。但只允许家属三个人去旁听。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法院接到案卷到开庭只用了三天时间,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月七日早八点四十分,东昌区法院的法官杨万成等三人、检察院李洞明等两人、“610”荆文、刘某等四人、和派出所及看守所人员都到了铁路医院,许英杰的家属及家属请的律师也到了铁路医院。

此时现场出现了两位律师,一个是法院指定的律师,一位是家属请的北京正义律师。法院指定的律师让法官辞退家属请的北京律师,在家属强烈坚持下法院指定的律师被辞退。

律师见到当事人时,许英杰已神志不清,手抽筋,不能签字,只按了手印。法官想在病房开庭,律师见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不能开庭。

这时善良的医生说病人受不了刺激,当时就把在场的所有人都撵出了病房。开庭失败。

杨万成法官告诉律师和家属十点半到法院,法院只给了卷宗复印件但没有出示病历。说十天之后还要继续开庭。

下午律师去看守所办理接见当事人的手续,向看守所询问当事人的情况时,所长说许英杰的病历已交到了法院。

律师办完接见手续后又返回医院见到了当事人,不到半小时的时间,当事人出现了三次抽搐,并且浑身疼痛,恶心,呕吐。表情非常痛苦。


吉林省通化市法院电话(区号:0435)
本办案人员:李东明 0435-3207825
东昌区法院承办人:杨万成13844582848
副院长:于洁鹏 13904457890
副院长:辛守先 13944598669
副院长:姚桂英:13844587677
刘东海  13704353350
常永彬: 13364356088
习研: 13604457667
执行局:藏海多 13844598369
刑事庭:徐艳君 13944589399
审计科:盖菁  13304451011
办公室:蔡华  13844588008
尚洪友: 13844593599
信访办:杨萍 13324358895
江东法庭 邹淑芬 13704358890
办公室电话:
3947206
394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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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294
3947290
3947230 王杰
3947272 任为民
3947271 3652067 巩忠艳
3947265 陈智强 初宝旭
3947270 张宏伟 李伟东
3947282 主任
3947292 姜曼
3947284 曹风春
3947273 叶小彭
3947298 姚桂英
3947222 常永彬
3947295 丛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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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297 高艳芬
3947288 徐艳君
3947268 马林
3947276 杨萍
3947205 宋立国
3947204 杨秀娟
3947200 宋志超
3947225 孙淑芬
老站派出所办案民警金哲民 13624355895
老站派出所所长:师元博 3461303 13089199555
东昌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磊3207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