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检察员伙同恶警陷害黄巧琴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六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黄巧琴女士,被恶警绑架、非法关押在徐汇区看守所至今已近一年,无法进食,疑遭下毒,生命垂危。徐汇区“检察员”徐震辉伙同恶警捏造证据,图谋继续非法关押迫害黄巧琴。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三点多,黄巧琴、刘淑芳从范晚霞家出来后被康健新村派出所绑架;十六点半左右,范晚霞在家中被绑架、抄家,刘淑芳被抄家;二十一点半,黄巧琴被三名国保处便衣与一名警察抄家。黄巧琴、范晚霞、刘淑芳十一月二十六日被非法刑拘。范晚霞、刘淑芳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释。黄巧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被非法逮捕,三月二十六日被徐汇区检察院非法起诉。

一、据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抓捕情况》称“十一月二十五日报案人李峰报案称:当日在桂林西街二百零一弄及桂林西街四百弄两小区发现法轮功宣传品,当天十三时许发现嫌疑人黄巧琴在宝山……遂赶至宝山抓获(绑架)。”十二月二十四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样称“由报案人李峰于十一月二十五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案侦查。”

而根据《受案登记表》,李峰的工作单位是“上钢三厂”,接报时间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2时45分,接报警察为盛赟、吴飞飞。试想,十一月二十五日当天22时报案怎么可能在13时就发现并去“抓获”呢?

二、为了继续伪造证据,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国保又制作了“工作情况”,称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就发现法轮功宣传品,“我分局经走访,并对多名报案人的询问”。那么看看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对李峰的询问笔录是怎么说的:

问:“你为何今天来报案?”。答:“两个小区内发现的数量比较大,而且有很多居民不在家,信箱无法打开,所以我们居委收集这些法轮功材料用了些时间。”

可谓不攻自破,而这个自称在“上钢三厂”工作的李峰实际是寿昌山居委主任(手机:13671905646)。所称多名报案人陈秀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3时32分至14时刚刚在接受询问。

三、当谎言难以为继时,徐汇检察院徐震辉不思悔改,又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抛出《补充起诉决定书[沪徐检刑补诉(2014)1号]》,称有“漏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被告人黄巧琴在他人处获得宣扬法轮功的49张光盘后,被抓获(绑架)”,公然践踏宪法,攻击信仰自由。

之前四月,徐震辉两次向北京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图谋吊销黄巧琴辩护律师执业证,理由竟是律师撤案意见中提出的中共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是“挡箭牌”。

因为在看守所长期非法关押,不能炼功,黄巧琴的身体越来越不好,耳朵里面长了个脓包,剧烈疼痛,已近耳聋,监狱总医院说无法动手术;眼睛视力模糊,几乎看不见;血糖非常高,超出正常值许多;牙齿松动脱落,不能正常进食,每天吃病号稀粥,没有菜。人异常消瘦,从一百三十斤瘦到只剩下七十斤左右。

徐震辉十五年来肆意妄为、陷害善良百姓,所有非法起诉徐汇区法轮功学员皆经其手,践踏法律与基本人权,罪恶累累,可二十年来仍是一名所谓“检察员”,其实只是徐汇六一零系统迫害善良的一个打手,也只是被摆在台面上的一个被人利用的小丑,可怜可耻,如不将功补过,终将赔光全部家当,搭上性命。

直接责任人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国保处 [地址]天钥桥路901号 [邮编]200030 苏沪平[13386267163] 严志亭[13386266180]
康健新村派出所 [地址]桂林东街201号 [邮编]200235 周奇赟[13386260292] 吴飞飞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 [地址]上海市浦北路268号 [邮编]200240
徐震辉[02164872222*2409]
徐震辉[02164872222*2409]

叶阳天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88号 [邮编]200030 朱锡伟[02164680966*2405,02164391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