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瑚被非法判刑后,已上诉,并向白银市中级法院控告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李永刚、蒲忠学等;会宁县“610”办人员康映祥等;会宁县检察院刘红梅、魏月娥;会宁县法院法官闫陇兵、陪审员李雪梅等执法犯法。以下是何玉瑚控告书主要内容:
一、会宁县国保大队警察李永刚、蒲忠学等非法立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我是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被会宁县公安局警察李永刚、蒲忠学等拘留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应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拘留,而判决书认定警察机关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对我拘留的严重违法。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早上,会宁县刑警大队、国保大队人员挟持我到我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便进行非法抄家,妄图搜到构陷我的所谓证据,但是什么也没有搜到,将我的家翻的乱七八糟一片狼藉。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晚,会宁县公安局警察将我铐在“老虎凳”上,警察王伟伟既审问又记笔录。半夜,进来了一个胖胖的年轻人,操外地口音,他见我审问材料什么也没有写,就问我:“不说,是吗?”然后不问青红皂白地用拳头在我的胸部、脸部猛打,打得我头昏眼花、左耳暂时性失聪,胸部疼痛异常,又用双掌朝“老虎凳”猛砸,疼得我直冒冷汗,直到第二天也就是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才将我从“老虎凳”放下送到会宁县看守所。执法人员的这些行为是在败毁政府形象,知法犯法。
二、会宁县检察院刘红梅、魏月娥无视法律、执法犯法
在没有犯法、没有证据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刘红梅、魏月娥将案件提交到法院。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庭的时候公诉员刘红梅信口雌黄,对法轮功信仰和我进行谩骂,被辩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气急败坏地说:“公安部说法轮功就是ⅹ教,就判你三至七年。”
面对法盲公诉员,律师说:公诉人提出的所谓“证据”,没有当事人的司法指纹鉴定,不具备证据的法律依据。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ⅹ教,刑法三百条不具备判定法轮功学员有罪的法律依据。如果你们检察院能判刑,那要法院干什么?
对于律师的辩护,刘红梅张口结舌,无以回答。
三、会宁县政法委、“610”康映祥等涉嫌构陷并恐吓家人
会宁县政法委、“610”康映祥等人见我要请律师,强令检察院非法批捕我们,也给法院施压,同时将我的律师诬告到北京司法局,阻止律师做辩护。会宁县“610”主任康映祥等人还欺骗、恐吓我的家属说,北京律师已得罪了省领导,家属如再聘其做辩护律师,法院一定会判的更重。康映祥还以我们几人的公职相要挟、阻止家属聘请律师。
四、会宁县法院闫陇兵、李雪梅不通知律师非法庭审
我的律师在开庭前,到会宁县法院办理相关的程序手续,闫陇兵以各种荒唐的理由拒绝、推托手续合法的律师,不准复印我的案件卷宗,律师几次要求阅卷才看到案卷。接着对我的妻子王女士进行威逼、诱骗。一会以我的工作要挟、一会询问律师费用、一会伪善地担心我家属交不起律师费,话中有话妄想家人放弃请律师,被我妻子一口回绝。
律师看完卷宗,到会宁看守所接见我,看守所所长连权珍(原国保大队副队长)受“610”、政法委的指使为拖延时间不让接见,谎称必须有法院的介绍信。律师将电话打到法院,法院的人说没有那个规定。连权珍在电话中又说是公安局的人不让见,律师找到会宁公安局的刘姓、魏姓的副局长说明情况,二人在律师的合法手续面前就答应了,律师几经周折才见到我本人。二月二十日,法院通知律师延迟开庭日期,时间待定。
二月二十八日,会宁法院对我、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进行非法开庭,为了控制旁听人员,法院限定每个受害人只能有两名家属参加旁听,其它席位已被他们指定的内部人员占满,旁听证却改由街道社区办理。整个操作过程没有一样不是违法的。所以,他们这套玩弄法律、愚弄民众的所谓庭审都是非法的。在庭审中,审判长闫陇兵问我办案人员是否刑讯逼供,我回答办案人员暴力取证,我的右耳被打失聪。对这一回答,闫陇兵没有做任何解释。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会宁县法院在不通知家属和律师情况下,再次非法庭审我、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枉法诬判一案四人都三年刑期。而当家属质问为什么这样裁判时,也不给做任何解释。我请贵法院及法官回答:我利用的是哪种国家法律规定的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请贵法院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文予以解释。
闫陇兵的以上枉法作为给无辜的好人和我们的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本案中,会宁县法院法官闫隆兵、陪审员李雪梅等无视我及其他三人的合法权利,明知我们的行为是受国际公约及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却执行错误的法律和上级错误的指示,以权代法,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剥夺了我们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依法追究他们在本案中的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会宁县公安局李永刚、蒲忠学等人;会宁县检察院刘红梅、魏月娥;会宁县法院闫陇兵、李雪梅;会宁县政法委康映祥等人执法犯法、有意破坏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损害法律尊严的犯法行为,我表示强烈抗议,并请求白银市中级法院核审,落实本案的侦查、起诉、庭审过程的违法行为和合法性,秉公执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犯法行为,立即纠正错误行为,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允许我的律师为我辩护,依法允许我的家人参加旁听,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告知我的家人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