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蒲在青海某部队服役。利用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手段混入会宁县公安局成了看守所的一个管教人员,兼职看守所施药员(给看守所在押人员临时看病)。在看守所工作期间,蒲每当值班,多时就叫其他工作人员顶替代班,而他自己则兼营私人出租等生意。此人不学无术,经常出入在具有色情服务的酒吧、歌舞厅等场所,常常观看黄色录像片子。还利用性病患者不敢到医院就诊的灰暗心理到处张贴一针见效治疗性病广告,一针普通药收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坑害患者。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在押人员的家属礼物。由于此人恶习成性、不务正业,投机钻营甚是在行,被人起了个绰号“蒲日鬼”,从此真名无人叫,都叫起了绰号。
本世纪初,白银市公安局对他们辖区的公安系统工作人员有不符合警察条件、有劣迹的部份警察进行了一次素质性培训教育,蒲忠学便是其中之一。
为了给自己套上警界光环,在看守所发展的空间很小,于是蒲便利用自己拉关系、走后门的钻营手法调到了中川派出所。在中川工作期间,虽然曾因劣迹在白银市接受过警察素质性培训教育,蒲并没有改掉往日的恶习,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员往来密切,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当地民众都嗤之以鼻,人们都议论着是谁起的“蒲日鬼”,真是太象了。
九九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以来,蒲很是仇视法轮功学员,其家属在七二零以前也是法轮大法修炼者,由于蒲的干扰、阻止,再也没有听到其家属以后是否还修炼法轮大法?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十点,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的蒲忠学勾结社会上的四个匪徒般的无赖在中川乡高庙村境地非法堵截了坐私家车途经此地的会宁县法轮功学员何玉瑚等五人。这些不法人员手持铁棍、钢管等凶器站在私家车旁边不许里面的人说话,不许下车。蒲还抢走了车钥匙,将司机架走。这些人用铁棍敲击着路面铛铛作响,其行为不可一世,肆无忌惮的叫嚣着,喊骂着……当然,这些人敢如此嚣张的行凶无忌,其后有恶警为其撑腰呢。
随后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李永刚带领一帮便衣绑架了这几位当今世上按“真、善、忍”做人的好人……
按正常社会一个劣迹斑斑、不务正业的警察勾结社会上的匪类拦路行凶绑架好人,是属于暴力犯罪的范围,那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然而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警匪且会受到当地政法委、“六一零”(中共专门用于迫害法轮功的类似于纳粹盖世太保的非法机构)的大加赞赏。并且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中川派出所以先定罪、后寻找证据的违法办案而构陷法轮功学员。其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材料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两次驳回时,会宁县“六一零”便强权检察院批捕这几位法轮功学员,就这样这四位法轮功学员被会宁县检察院非法批捕。在法院公审此案时,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的北京律师指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何玉瑚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何玉瑚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无罪释放。理由是……”面对律师的辩护,法官哑口无言,公诉人语无伦次。只得休庭。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会宁县法院在不通知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偷偷摸摸假法律之名强权诬判每人三年徒刑。
无论是从法治出发,还是从司法独立出发,中国司法体制都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衡关系。从理论上讲,这三个机关在权力上应该是平等独立、相互平衡和制约性的。但在实际当中,在三个权力机关之外又设置了属于高一级位阶的党的政法委,对三个职能机关进行统括,同时又基本是由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就变相形成了公安局指导检察院、法院的扭曲和错位的关系。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根据检察院的需求构陷证据、检察院根据法院的需求构陷起诉,形成了一条由政法委、“六一零”直接指挥的陷害好人的犯罪链条。这些过程被会宁县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系统在迫害法轮功学员何玉瑚一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特别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恶警被操纵使唤的非常顺手、变成了一个迫害好人的急先锋。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中共的邪恶本质和流氓本性。
在十几年来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中,所有所谓“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子都无一例外地由中共的非法组织“六一零”主管,公检法假法律之名,不过是中共行使迫害的工具。所以元凶不是别人,就是那个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专门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六一零”。中共“六一零”如同纳粹盖世太保,在过去十三年来罪恶累累。奉劝中共“六一零”恶人以及被其操纵的公检法中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不法之徒:赶快停止迫害,将功赎罪,给自己留条后路。否则将来面对上天的惩罚和全民反迫害时,必将象纳粹党徒一样,受到正义的追查和严惩!
古人云: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这是历史的规律,善恶有报天理的必然。天上、人间一切正义的力量,都等待着这场历史大戏的高潮到来,共同讨伐中共和江氏集团,以及所有不思悔改的迫害法轮功的恶人们,哪里还有你们的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