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得法后受益匪浅,深知大法的博大精深和做人的真正目地,自然对常人电影、电视既无兴趣又无时间去光顾。但2001年的一天我和家人一起去看了一场当地某一华人电影俱乐部为赚钱而放映的常人电影。
在看电影的时候我不知道在看什么,看完后也不记得看了什么。当我看到3-4百人的电影礼堂里挤满了的黑压压一片中国人时,我在想:我每天午休时去国会山给人发真相资料,面对面讲真相,好不容易有个中国人能停下来听我讲,很多时候说不上几句人家就走了。要是这礼堂里这么多的中国人都在这么专注的观看法轮功真相片该是他们多大的福气呀!
第二天我给那个电影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打电话商量:希望他们下一场电影不向观众收费,我们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但两场电影之间必须放映法轮功真相片。这位女士口头上同意了。于是我们马上在当地华人报纸等媒体上发出了本周六放映免费电影的消息,并着手各种准备。但就在电影晚会的前一天,该俱乐部的另一位负责人告诉我说,他们三位合伙人当中的另一位死活不答应与我们合作。我问他为什么。他说那位合伙人不喜欢法轮功,因为他是练××气功的。每次当有法轮功学员出现在他的电影礼堂里时,他身上的功马上就乱了!当时我真是又乐又急。乐的是常人也见证了师父在《精進要旨(二)》中所说的:“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急的是咱们广告已出,明天怎么向几百观众交待呀?咱们大法学员一定该是言而有信的人。当时我有些着急,但我突然想到,我从小喜欢玩各种机械设备,莫不是为我今天正法作准备的?我们干吗非要依赖常人呢?于是我们当天去一家电器店买回了投影机等设备。我告诉这位店主法轮功是什么,及中共为什么迫害法轮功,我们为什么准备放电影讲真相。店主听后表示对法轮功非常同情,说我们做的对。后来渥太华大纪元创刊后这位店主还在大纪元上登了他们的广告。
买回设备当天晚上在家演示并熟悉了放映电影的全过程。
那个星期六,我们成功的在渥太华华人社区举办了第一次的免费电影放映活动。350座位的大学礼堂座无虚席,过道里都站满了人。没花一分钱,他们既在电影中看到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武术气功,更幸运的是他们系统的看到了“天安门自焚案”的真相。几百人中几乎没有人离开。
从那天开始,五年来,无特殊情况我们每两周一次的免费电影放映活动从未间断,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放映了100多场。每次观众人数多则400多人,少则一、二十人。我们几乎放遍了大法学员制作的所有真相片,包括《九评共产党》,许多保留节目则重复播放。通过精选电影,细做广告,顺着常人心合理搭配大法真相片,我们的免费电影在渥太华华人社区收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效果。消除了恶党谎言对许多人的毒害。当播放洪大的炼功场面时我们常常听到观众中有人赞叹;当播放中共残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真相片时我们常常看到观众中有人流泪。经常有人在电影结束后向我们询问如何修炼法轮功,有人从此走上了修炼之路。有的人虽然还没有开始修炼法轮功,但对大法生起了景仰之心,或为大法直言,或为我们放电影帮忙出力。
在我们的首次电影晚会上,观众中有一位刚到加拿大不久的大陆移民,在大陆完全相信了中共的毒害宣传。当她第一次看到了与大陆中共宣传完全不一样的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后,感触很深,觉得法轮功学员每个人都那么的善良,祥和,与中共宣传的大相径庭,回家后赶快上网進一步了解法轮功真相。随后,当她胆胆突突的给法轮功学员打电话时,学员的热情态度和守信用的作风使她放下了警戒线,从此成了一名坚定的大法学员。
几年来我们的电影晚会直接或间接的在改变着中国人对法轮功的看法。一次我在一所中文学校征集支持新唐人电视在加拿大落地的签名,一位大陆移民一边签名一边对我说:“你们法轮功为咱们华人社区作了一件大好事儿!”我问他指哪一件。他说:“你们长期为我们放映免费电影呀。”接着周围许多华人也签了名。在放映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录像后,有多人前来询问卫星接收器的购买安装情况。
蒙特利尔和渥太华的大纪元报纸是同一版面。有时远在蒙特利尔的华人在大纪元报上看到我们的免费电影消息后还专门开车两个小时来看我们的免费电影。也有蒙特利尔的华人向当地法轮功学员抱怨说:你们怎么也不在蒙特利尔定期给我们放些免费电影?省得让我们看到渥太华的免费电影消息而眼馋。
我们每次的电影广告都贴在当地的华人网站上,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讲真相的好机会。有时在我们的电影广告贴后面有人会跟贴说:“不要去!他们是法轮功的!”还没等我们回应,往往就有观众替我们讲真相:“法轮功怎么啦?这年头哪个团体给咱们免费电影看啦?”
有被共产党整怕了的人在网上说:“俺比较发怵的是,国家安全局的人会不会去录像或者法轮功自己会不会录像啊?有些怕。”接着就有人安慰说:“没事,俺去过好多次了。”
平常在街上发真相资料时许多华人不接或不敢接,但他们很乐意自己取我们放在电影院门口的光碟等真相资料。
师父在《2004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中说:“其实,如果你们念很正,走在街上、生活在你的城市里,周围一切的环境都会被清理。你的存在就是在起着救度众生的作用。”
有一次,我们换了礼堂。保安人员在电脑上找不到我们的名字,说什么也不给开门。他说上次在没有凭据时,他就为人开门结果设备被盗。他不想为此丢了工作。我说很能理解他的难处,要不我回去从电脑上打印一份预订凭据。他上下打量我一番,还没等我自我介绍,就说“我一看你就觉得是个好人,我相信你。”接着他马上给我开了门,从而使我们的放映时间没受耽误。
一天晚上在放映电影前来了一对举止不太一般的老人。那位先生悄悄的告诉我说:看你面慈心善的样子就知道你是值得信任的人。接着,他告诉我说他是某某某。原来他是一位小有名气的新闻记者、作家。他告诉我说,《九评共产党》写的真好。了不起。你知道吗,当年共产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由多少多少名作家组成的写作班子,工作了多长多长的时间才写出了“九评苏共”。它们的“九评”与你们的“九评”没法比。你们法轮功中人才不少啊!趁电影还没开始,我進一步给他回答了一些疑问。但他走时不愿意留给我联系电话。但第二次再来看电影时,他很高兴的留给我他的联系电话,并答应了今后有机会来参加我们的研讨会并为大纪元投稿。
明白了真相的华人也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帮我们讲真相。有一位常来的观众,他经常早来。当我在忙于设备安装时,他便向其他观众介绍法轮功受迫害的情况。一次电影晚会后,他叮嘱我下次一定别忘了给他带几本《九评共产党》,因为他要在回北京参加老同学聚会时送给他的老同学们。回来后,在我们的电影晚会上,他告诉我说他在北京的很多老同学都已经收到并读了“九评”,所以他只给出了几本。
几年来在放电影的过程中不时的会碰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但这些邪恶的干扰不但没有阻止我们反而進一步促進了讲真相,進一步提高了我们的心性,加强了我们学员对大法对师父的坚信。
有时渥太华的天气十分恶劣,常有人建议取消当晚的电影晚会,但我觉得哪怕只有一个人来了解了真相也是值得的。当然最差的时候也至少有一、二十个勇敢的寻求真相的观众。五年来无论狂风暴雨,冰雨冰雪,我们没有耽误一次放映的机会。
有一个星期六的早晨,我炼完静功后开始浏览明慧网,看见有位同修在交流心得体会时说她修炼大法后不久就摘掉了近视眼镜。我想我已经修炼了这么多年了,也许我也不需要戴眼镜了。于是在这种执著心的驱使下,我把我的近视眼镜取了下来。刚把眼镜取下来,我马上就开始觉得头晕、恶心、呕吐,并且越来越严重,几分钟后我甚至无法在椅子上坐稳,只好跌跌撞撞地回到床上躺下。这是我97年开始修炼以来的第一次“病业”反应。师父在《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时说“任何一颗心都会促成很大的魔难,千万不要起任何心!”嗨,我怎么把师父的话又忘了啦?
最初我们每次放电影都得动用几个学员。为了尽量不占用其他学员的时间,我们精简了设备,现在运、携、安装、及放映等整个流程只需要一个学员。当天晚上还有电影晚会,我们的广告早就打出去了,我只好联系另一同修准备帮忙。虽然同修毫不犹豫的答应了,但后来我想到他肩负着十分重要的项目,而且对我们的放映不熟悉,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关而耽误别的同修的正法项目。所以我最终没有让他帮忙。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取消当晚的电影晚会,从而让前来了解真相的观众失望。我在心里对旧势力说:“我修炼中有漏,我有师父管,我会承受该我承受的难;但如果因为我有漏,你就来干扰今晚放电影讲真相的正法活动,你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我不断发正念。没法坐起来就躺在床上在心里发。后来稍微能坐起来就坐起来学法,能站起来就站起来炼动功。正如师父2005年在旧金山讲法时所说的:“不管怎么样,你就正念正行,你就没有过不去的关。”我那天虽然一整天没吃东西,但当天晚上在准备放映之前好象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当我看到几百华人认认真真的观看着真相片时,眼睛有些湿润:感谢师父再给了众生一次机会。
不久前我们为华人社区放映了一部名叫《公鸡下蛋》的常人电影。虽然并没有看到公鸡下蛋,但那天晚上我却见证了更大的奇迹。当我把一切设备准备就绪还差十分钟晚会就要开始的时候,我才发现我忘了带手提电脑的电源线了。我们的整场晚会是两个半小时,而手提电脑的电池平时只能连用一个半小时。当时就我一个学员在场,观众中碰巧没有一个我认识的人,所以不能脱身。又碰巧当天换了场地,打电话请太太把电源线送来,可她怎么也听不懂我在电话里描述的电影礼堂的位置。我在心里不断发正念求老师加持,希望到时候有我能够托付的人前来看电影我好回去一趟,结果那天晚上没有一个我认识的人来。当时我也没有想到给其他同修添麻烦,我觉得我自己的疏忽造成的麻烦就应该自己承担。
在放映过程中我不断的发正念,不时的看着电脑上的电池指示灯。我想在放电影的中途一当电池指示灯显示只有一半电量时我就悄悄的回去一趟。结果大家可能都猜中了:在电影结束的时候电脑上的电池指示灯还是显示出的充足的电量!
回家的路上,寒冷的渥太华的郊外一片漆黑,路上几乎没有车辆。我不觉孤独,因为在正法的路上师父时时刻刻都在弟子的身旁。
谢谢师父!谢谢大家!
(2006年加拿大法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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