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

【明慧网2005年11月25日】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口号下的今天,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仍然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比如对法轮功学员维权案件法院不立案、不准律师代理,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强制“转化”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所有这些“是公开的、毫无遮拦意义上的逆规则行事”。更为令人痛心的是执法者视这种野蛮践踏规则为寻常事,天天在背着良心、葬送道义、蹂躏正义之法进行着所谓的“执法”。这里仅谈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强烈呼吁政府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

一、强制“转化”行为的程序违法性

99年7.20以后,大部份强制“转化”是通过各种“转化班”(或名法制培训中心)和劳教所进行的。法轮功学员都是被绑架进去的,这种绑架是随意的,或秘密抓捕,或因请愿、发材料而被绑架。

1、强制绑架到“转化班”的非法性

强制绑架到“转化班”的法轮功学员,绑架者从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法轮功学员的来和去从未接到过任何法律手续。面对这种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手里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比如,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一女老年法轮功学员由于在5月13日仅因在家放了一挂火鞭,被恶人举报,被长清公安局和长清610绑架到济南市“转化班”(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强制“转化”20多天;历下区一女老年法轮功学员在千佛山发真象资料时被绑架到济南市“转化班”。绑架她们都没有任何手续。她们是罪犯吗?不是,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她们是公民,然而只因为法轮功学员身份而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被“转化”。

我是于10月17日晚在张贴《法轮大法公告》时被长清区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绑架,18日晚以“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名义拘留于长清看守所,10月25日以“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的同时,又被长清公安局反××侦察大队绑架到济南市转化班强制转化,11月14日我父亲在焦虑悲愤中去世,村委会担保我发丧一星期,现我流离失所。在看守所公安没有给我拘留证,只给了我释放证;绑架到转化班没有任何手续。

2、劳教所“转化”的违法性

如果在转化班不转化,那么就会转到劳教所进行封闭式强制转化。

现在国内许多有识之士都在强烈呼吁,劳教制度存在是违法的、劳教制度应当立即取消!目前,劳教所已经成为公安局非法操作关押行为的自留地和610任意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窝。现在,劳教制度已经非常明显的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十条及《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剥夺一个公民可长达三年的人身自由,对被剥夺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没有任何可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程序。当一个劳教决定送到被处罚者手中时,即被送进劳教所。被剥夺自由后的被劳教者的所有救济途径都形同虚设。这在法治文明的社会里是不可思议的事。在包括警察在内的全体公民都知晓劳教制度违反宪法、基本法律、违反现代法治文明的情势下,继续其存在和维持,有违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有违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目标。

二、强制“转化”行为的实体违法性

所谓“转化”是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思想、信仰、观念,法轮功学员是一批要做好人、要做更好的人,思想高尚举止文明,你要转化他(她),你要往哪里转化他(她)呢?“转化班”没有课程表,没有培训计划,时间可长可短,每天放光盘强制洗脑“学习”,强迫写心得材料。强制“转化”还在于强制被转化者自己拿钱交“转化费”,每天高达100元。而“转化”行为的可笑性和荒唐性就在于,法轮功学员的一句话或者是否写“三书”,不管是否违心的说和写,就可以决定自己是立即回家还是判刑、劳教或加刑期,这是执行的什么法律,骂法轮功骂师父就可回家,不骂法轮功不骂师父就不能回家,这是法律吗?没有这样的法律。这是玩幼儿游戏。这是文明政府的耻辱,这是执法者的耻辱,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悲哀,这是对有五千年古老文明古国的亵渎。古今中外没有任何国家荒唐至此!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制定法系国家里,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里,刑法所调整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类人的身份,这已是全世界普遍的刑罚文明成果。我国的刑罚也吸收了这一成果。然而,客观事实是大量修炼法轮功的公民是因为其具有法轮功人员的身份而被绑架强制“转化”或被治罪。这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反动,是对现行刑罚原则的野蛮践踏!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强制“转化”是违反宪法原则、违反刑法原则的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个律师,我忠实于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强烈呼吁政府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这不仅是一个有脊梁的中国人的良知,也是配做一个法律人、一个中国律师最基本的使命。


济南律师刘如平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