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国家对什么人能够进行刑事审判,是有该国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所规定的。在刑法上叫做刑法的空间效力。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等不同情况,在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上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规定。
一:属地主义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里的领土包括领空、领水、以及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等。
二:属人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主义原则。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违反了本国刑法,就可以审判。
四:普通管辖原则。主张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领域内,也无论犯罪人、受害人是什么国籍,凡是发生了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刑法加以审判。
一般说来,美国和西欧等一些国家倾向于保护主义原则,对人权保护的力度大一些。但是单独采取一项原则的国家已经越来越少了。例如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用的空间效力即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所以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我国是《世界人权条约》的签字国。而《世界人权条约》明确规定“酷刑”、“群体灭绝”、“反人类”等行为是犯罪的。就是说,根据中国刑法,不但应该对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国人进行审判。如果外国人犯有侵犯人权的上述罪行,中国法院也可以审判外国人。
同理,按照美国、欧洲等十几国的法律,当然可以审判江泽民及其帮凶。但是按照各国惯例,国家元首可以豁免。现在江泽民已不是国家主席,因此不再享受豁免权。因此美国、比利时、西班牙、德国、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庭开始受理控告江泽民的案件,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