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辽宁省凤城市纪委的举报信

【明慧网2004年9月23日】

凤城市纪委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凤城市宝山镇部分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因原宝山镇派出所所长陈立新敲诈勒索钱财一事特向你们反映,希望你们能秉公执法。

1999年7月20日后,原宝山镇派出所所长陈立新以我们修炼法轮功为由向我们勒索人民币至少在50000万元以上。而且这些钱许多不给收据,有的虽给收据,收据也不合法。事后我们多次催要,陈立新以各种理由推辞,我们认为此钱可能已被其贪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卖淫、嫖娼、非法种植、运输、买卖毒品、赌博、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可罚款3000-5000元,其它任何行为,公安机关都无权处罚这么高的钱额。而陈立新对我们每人(或每户)勒索的钱额均在3000元以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败坏了警察的形象。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教育其本人及他人,我们希望纪委领导尽快调查此案,惩治贪官,归还我们的血汗钱。

附:被敲诈情况一览表(截至目前的统计结果,按姓氏笔画顺序)
王凤琴:3000元; 王树珍:3000元; 代 艳:3000元;白树仁:3000元;关庆尧:3000元;何文强夫妇:5000元;宋凤玲:3000元;宋桂英娘俩:3000元;陈尚:3000元;杨静美:3000元; 杨成香:4000元; 张紫阳:3000元;张艳琴:3000元; 姜凤利:3000元; 黄玉苏:3000元;黄鸽:3000元;隋桂琴:3000元;
总计:54000元。

宝山镇部分大法弟子及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