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了犯罪:
1、非法拘禁罪:法轮大法修炼者只因为说一句“还炼功”的真话就被强制绑架到洗脑班,不是监狱胜似监狱,不许随便说话、走动,不转化不许出门,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敲诈勒索罪:强迫被绑架的学员每人交200元伙食费,1000元罚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打着政府的名义实则是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3、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他们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权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这本该属于法轮功学员合法财产的1000多块钱,他们不但不给退还,却成了强迫修炼者放弃信仰的条件。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的规定)。
他们以“这是工作”、“上边让干的”为借口堂而皇之、理直气壮的干着这令众多世人所不齿的事。江泽民、罗干的指令不代表国家的意志,更代表不了法律的意志,这是独裁者打击善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祸国殃民之举。就象“文革”中的四人帮,就象纳粹希特勒,虽能疯狂一时,终将难逃法律和正义的审判。
裴华、王玉新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不以国家利益为重,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信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邪不分、是非不辨,助纣为虐,如不醒悟、悬崖勒马,必将成为江氏独裁的殉葬品,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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