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关于律师角色的基本原则(摘选)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关于律师角色的基本原则(摘选)
(被关于防止犯罪和违反者待遇的第8届联合国大会采纳,哈瓦那,古巴,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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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律师和法律服务

1、所有的人都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来保护和建立他们的权利,并在犯罪过程的各个阶段为自己辩护。

2、政府应该确保提供能有效和平等地取得律师的过程和应答机制。这包括在他们领土内受限于司法的所有的人,没有任何种类的区别,例如基于人种、肤色、人种起源、性、语言、宗教、政治或另外的意见、国家或社会的起源、属性、出生、经济、或其它状态等等的歧视。

3、政府应该确保足够的资金和其它资源,为穷人,必要的话,为其它处于劣势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专职律师团体应该相互协作,组织和提供服务、设施、以及其它的资源。

律师职能的保障

16、政府应该确保律师
(1)能够执行他们的所有职能,不受恐吓、阻挠、骚扰,或不适当的干扰;
(2)能够自由地旅行和咨询他们的客户,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3)不应该为任何与认可的专业职责、标准和伦理一致的行动遭受或是威胁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方式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