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刘红霞遭迫害致死 家属揭露真相(2)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明慧通讯员综合报道)基于前述综合报道的信息(见前文),结合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所示内容,我们可以看看刘红霞案件的法律基础究竟是否存在,以及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是否具备法律立场与逻辑。

一、文件性质与核心内容

大连市公安局文件影印件显示的是《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为“大公办依申请〔2022〕117号”,落款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该文件是大连市公安局针对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正式书面回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信息公开答复文件,格式相对规范,要素完备。

文件明确指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大连市公安局邪教专案办公室具备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及其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登记的鉴定范围等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

《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与刘红霞案件的直接关联

在前述报道中,这份文件被视为刘红霞家属依法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刘红霞遭起诉、判刑过程中,所谓“认定意见”被作为关键证据使用,而该“认定意见”正是出自公安系统内部所谓的“专案机构”的“认定意见”。

然而,这份《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从官方层面明确表示:不存在相关鉴定机构的合法资格证书;不存在鉴定人资格证书及其核准登记信息。这无疑直接动摇了刘红霞案件中相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证据效力。

三、法律与程序层面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若一份刑事案件中的关键“鉴定意见”出自一个在行政信息公开层面被确认“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至少反映出三个严重问题:

(一)证据来源不明或不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至少被行政机关自行否认。

(二)程序正义缺失:在证据可能属于伪造、无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法院仍予以采信,违背基本的证据审查原则,司法程序成为装模作样走过场。

(三)责任主体模糊:当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回应时,实际上也回避了对鉴定行为本身的责任说明,行政主体做出了“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反倒成为它自己的烫手山芋。

四、文件的现实意义与象征性

在刘红霞已于2022年11月离世的背景下,这份文件具有强烈的现实讽刺性与象征意义:一方面,它以官方红头文件的形式,否认了迫害案件中关键证据的合法基础;另一方面,它并未带来对冤错案件的纠正或责任追究,反而凸显了受害者及家属维权的制度困境。

正如报道所述,家属将该文件提交给多个部门并公开,目的在于揭示案件的非法性,提醒公众关注:刘红霞所承受的,不仅是个体悲剧,更反映出中共社会在执法、司法与行政监督之间表面看来严重脱节,其背后是中共为了制造迫害案不择手段。

总结评论:

这份《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在形式上是一份合法、规范、要素完备的行政答复文件,实质上成为揭露刘红霞案件中“证据合法性缺失”的关键旁证。它与前述新闻报道相互印证,进一步凸显案件的争议性与严重人权问题,也使刘红霞之死具有更深层的制度性反思意义。

大连市总面积1.37万平方公里,辖7个区、2个县级市、常住人口753.9万人,是中国15个副省级市之一、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也是东北地区国际航运中心、东北地区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以这个城市的规模和级别,其公安局的设置,怎么会一方面做出了具有司法鉴定结论意义的“认定意见”,一方面声称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备案信息不存在呢?

其实这也是这份文件最具冲击力的地方。从行政管理与常识角度看,一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大连市公安局,其具体行为和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如此自相矛盾,本身就值得严肃分析。

可以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与现实运作层面三个角度来理解──也正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

(一)从城市与公安体系规模看,这样的信息公开答复极不正常。

大连是常住人口超过七百万的大型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公安系统设置齐全,包含刑侦、国保、法制、技术鉴定等。按照公安部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从事“鉴定”、“认定”行为,必须有鉴定机构主体、鉴定人、资格证书、登记备案记录。这些都属于最基础、最原始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也不是“可以没有的东西”。

因此,大连市公安局说“信息不存在”,并不等于“信息查不到”那么简单。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法律上的真正含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不存在”只有几种可能:

(一)大连市公安局从未设立过、从未生成过可以出具“认定意见”的合法鉴定机构即鉴定人。或者说,假冒的鉴定机构在行政意义上从未合法存在,相关鉴定人从未被依法认可。如果是这种情况,相关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认定意见”不仅没有合法性,压根就是为故意制造冤狱而存在。

(二)大连市公安局内部私设了这样的所谓“鉴定机构”、“鉴定人”,但对外不敢承认,这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尤其涉及敏感案件、专案办公室、临时机构以及自我赋权或自行扩权。换句话说:“我们用过大连市公安局邪教专案办公室的名义,但不能说它是合法的鉴定机构。”

(三)为什么公安局反而要说政府信息“不存在”?

从现实运作来看,这样的答复往往是风险最低的选择,因为如果承认“存在”,就必须回答:鉴定机构何时成立?依据哪部法律?谁批准这些人参与“认定”过程?相关人员是否在司法鉴定名录内?鉴定人是否具备既“认定邪教”又“鉴定出版物”的专业职称、技能和资格?这一系列问题追问下来,将直接引发证据合法性崩塌、冤假错案追责以及行政与司法责任问题。答复说“信息不存在”,则可以在

(1)行政程序上“止血”:不去深究已经发生的事实。

(2)控制影响范围:不触碰刑事案件本身。

(3)作为地市级公安机关自己制造的自相矛盾,是被迫害政策强加的,自己也无法面对──把问题留给当事人去申请复议、诉讼。

对行政机关而言,这是最保守、但也最冷酷的做法,是在试图淡化或模糊大连市公安局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的非法性。

(四)这份答复为什么反而“说明问题”?

请大家注意非常关键的一点:这不是一个小地方的派出所,而是大连市公安局。正因为层级高,它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反而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不是“不知道”,不是“查不到”,而是以“大连市公安局”的官方名义正式确认属下出具“认定意见”的机构无资格出具这样的文书──迫害案中最关键的污蔑构陷材料。

结语

一个如此规模、如此层级的公安机关,对关键执法资质说“政府信息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案件合法性的重大否定。它不但没有“洗清自己”,而且在无意中暴露了针对法轮功的整个迫害链条关键环节上的荒谬与邪恶。

本文希望能帮助读者理解为何这份文件引发关注,同时揭示出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制度缺陷。已经读过《九评共产党》这本书,深刻了解了中共本质的读者,请向刘红霞的家人伸出援手。据了解,刘红霞的丈夫后来对这个答复继续发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我们目前虽然得不到这些文书,但得到的确切消息是,复议机关和法院维持了这份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的内容。我们也希望走过类似信息公开程序的更多同修提供证据,证明基于“认定意见”类邪恶材料构陷迫害人权案的荒谬。

刘红霞因坚持信仰和真相而被中共迫害致死,据说她的遗体仍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