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安非法拘留及监控 武汉市何艳用法律维权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十七日,何艳被吴家山街派出所实施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之后,她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劫持,遭刑侦副所长王琼恐吓,家人也陷入恐惧。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保护人身权利。

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又遭劫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由于当时疫情状况,当天没有执行。

因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办案警察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因此,何艳依法向东西湖区政府提行政复议,并先后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司法局、东西湖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等机构邮寄或递交了撤销非法行政拘留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诉讼。但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仍被吴家山街派出所实施非法行政拘留。

因为实施行政拘留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在被非法拘留期间,何艳在武汉市第一拘留所再次向拘留所警察申请行政复议,并填了行政复议申请表,警察答应帮助邮寄。

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无辜被行政拘留,何艳在拘留所绝食十天,大约从第三天,她被拘留所警察每天强制用开口器灌食糊糊两次,她身体消瘦严重,很虚弱。

在拘留所监室,她还曾被拘留所医生强迫抽一针管血,而其他犯人没被抽血。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非法拘留结束,武汉市第一拘留所给了何艳一张《解除拘留证明书》,上面显示“期限届满”,不属于“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但当天上午八点多钟,何艳出拘留所时,在门外等待的不是她家人,而是两名吴家山街派出所的人和一辆警车。两名便衣在拘留所门外控制何艳,不让她回家,他们要何艳上警车,说她家人在派出所,让何艳直接跟他们去派出所。何艳不去,问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这样做?他们不听。他们在通了一阵电话后,强行把何艳推进警车里,直接把她从武汉市第一拘留所劫持到吴家山街派出所。

在何艳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间,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出来,跟何艳谈话。有一人拿着没有公安局长签字的搜查证,强行再次到她家非法搜查,他们实在找不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就将何艳新买的电脑主机抢劫走。

何艳在吴家山街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了约三个多小时后,王琼让何艳的家人在好象是清单的纸上签字,被何艳阻止了。

刑侦副所长王琼当着几个警察和何艳家人的面说:

1、能有证据证明何艳向外网发表文章几篇。
2、武汉市公安局可对法轮功相关物品进行认定。
3、回去后,对何艳实施: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

直到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午,吴家山街派出所人员才让何艳回家,劫走的主机一直未还。当时,王琼告知的理由是:怀疑主机里有法轮功的相关东西。

何艳回家后,家人被刑侦副所长王琼的一番话威胁恐吓,感到以后警察随时想抄家就抄家,觉得很恐怖。刑侦副所长的威胁严重影响何艳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她家人生活在恐惧之中。

非法行政拘留结束后,何艳身心疲惫,因此没有继续针对刑侦副所长王琼说的“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等走法律程序。但是之后,何艳外出时,发现有可疑车辆跟踪;小区外道路边缘有可疑监视车辆停靠。她小区内也疑似有非法监控她家的住户等等。

依法维权

为有一个正常的家庭生活,保护隐私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治国,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邮寄了要求保护人身权利和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社区监控、全网监控何艳的法律依据、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职权依据。

同天,针对王琼所说武汉市公安局可对法轮功相关物品进行认定,为了确认公安机关国保出具《认定意见》合法性,何艳同时向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四部门申请了其合法性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其内容如下:

1、要求公开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要求公开湖北省公安系统中具备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部门)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3、要求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4、要求公开湖北省范围内合法的出版物鉴定机构是否包括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申请保护人身权利

在要求保护人身权利的申请中,何艳申请:

1、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益,依法追究非法监控者、跟踪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究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要求对申请人实施社区监控、全网监控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3、禁止对申请人实施违法监控行为,立即撤销对申请人的所有违法跟踪监控等行为。

针对刑侦副所长王琼的第一个说辞,何艳指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外网发没发表文章这事真伪并不关键。关键是:①刑侦副所长没有出示发表文章违反法律的依据。②刑侦副所长也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他所说的事件和违法犯罪有什么关联,存在诱供、骗供行为。③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外网发表文章本身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刑侦副所长是在滥用职权威胁、恐吓当事人,纯属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刑侦副所长的第二个说辞,何艳指出:根据中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属于超越职权,且无授权性法律依据;《认定意见》没有判断标准性的法律依据,其结论也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认定“法轮功宣传品”用以构陷也是荒谬的,公安机关无权自行“承担出版物鉴定任务”或“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认定意见》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形式要件等。非法抄家预谋构陷的行为涉嫌伪证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诸多罪名。

针对刑侦副所长的第三个说辞,何艳指出:“监控”属于“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对于适用何种犯罪行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对合法的、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全面监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刑侦副所长王琼涉嫌滥用职权罪等,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违反行政法,并涉嫌犯罪。

何艳还指出,基于迫害为目的的公安机关提供“搜查证”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何艳要求保护人身权利的申请同时,还抄送了公安部、湖北省人大、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人大、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教育局、东西湖区政府、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东西湖区人大、东西湖区政协、东西湖区政法委、东西湖区检察院、东西湖区司法局、东西湖区法院、东西湖区教育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办事处、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社区等部门。何艳还附上了《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监听、监视、跟踪等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违反行政法,并涉嫌犯罪》等附件。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何艳希望掌握公权力的各级部门人员,切实落实习主席的依法治国原则,依法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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