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锦州地方官员和警察的信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近期,辽宁省锦州市(包括县区)公安警察又绑架了近二十名法轮功学员,同时又有数名法轮功学员(以前绑架的)被非法判刑。锦州地区的政法委、“610”、公检法、国保和某支队,为什么会肆无忌惮的迫害法轮大法修炼人?一方面,与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有关;另一方面,与地方官员(包括警察)的政绩和贪腐有关。

中国人都知道,现今的中国社会物欲横流,世风日下。一个老人摔倒在马路上,都没有人敢扶,道德的下滑令人触目惊心。而职场上的道德,更是一日千里的下滑。无论是中央大员、省部级干部,还是地方小吏,市、县、区级干部,还是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说“为人民服务”都是口号,都在为自己牟私利。

作为警察,也是如此。办个“案子”,不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走,而是使用手中的权力,能捞就捞,能卡就卡,中饱私囊。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警察也被卷入其中,许多警察利用打压法轮功来敛财和捞取所谓的“政绩”。

从法律层面来讲:

一、公民的信仰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

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的信仰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是对《宪法》的公然践踏。《刑法》第251条有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

二、警察滥用《刑法》第300条

警察滥用《刑法》第300条,强加给法轮功学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警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抢去法轮功学员的大法资料、真相资料以及私人财物,包括电脑、打印机等,却作为构陷罪名的证据。

其实这个罪名根本就不成立。首先,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2000]公通字39号文件里面对邪教有明确的认定,先后出台的十四个邪教名单公告里没有法轮功。该文件又分别在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次公布。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

其次,“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也不成立。一个普通百姓,哪个有能力破坏法律的实施?什么样的人具备“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只有国家具有公权力的人、有权的人(权大于法)才能破坏法律的实施。

试问一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究竟破坏了国家哪一条法律、哪一条法规的具体实施?被危害的客体关系不成立,给当事人定罪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三、法治社会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社会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国,又引申为以德治国。有德,才能自律,才能遵循法律办事,避免徇私枉法。道德不高尚,治理不好国家,执法犯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都是道德败坏的表现。

警察使用高科技手段,长期跟踪、定位、监听法轮功学员,然后实施绑架,如同绑匪绑架人质一般。非法抄家时,抢劫私人财产(不放过值钱的东西),再利用当事人亲属的急切心情,让其找“人脉关系”,花钱“把人赎回”。没有人脉或者没有钱,就构陷当事人,把他们非法判刑劫入投入监狱,然后作为“政绩”向上级邀功请赏。

四、是工作还是迫害?是政绩还是罪行?

中国人都知道“运动”是个什么东西,这个东西经不住推敲。上级下达迫害指令,都是口头传达,内部传达,没有红头文件,就是说都不敢留下文字材料,本身就知道是违法的。

下面的警察,或者比较年轻,对中共历史了解的少;或者是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生活在这个国情下造成的),尤其是受到舆论方面、对法轮功的负面宣传的影响,把非法迫害视为合法工作;更甚者为了升官发财,完全丧失做人的底线,草菅人命,助纣为虐。许多警察钻营“升官之术”,殊不知“罪行累累,灾祸已近”。

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多年来,在明慧网确认锦州地区法轮功学员已有77人被迫害致死;近700人次被非法劳教;约200人被非法判刑;被敲诈勒索的现金数以千万元计。这些案例都是属于冤假错案,涉案的责任人有待追责。

触犯的《刑法》有: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中共高官害怕自己将来被追责,所以推出了一个“办案终身制”,还废除了国家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时的免责条款,留给了办案警察一把砍头的钢刀。

从信仰层面再讲一讲(希望您能用心看):

1、罪业与钱财的比重关系

警察利用绑架法轮功学员来敛财,这是非常愚蠢的。表面上,每次从绑架中能得到一点好处,几个人坐地分赃。但是在法轮功学员看来,这点钱真是“用命换来”的。迫害好人,用命换钱。

因为迫害修炼人、迫害佛法罪恶是极其大的,会产生巨大的业力,这与你们捞的那点钱,这个比例相差太悬殊了!真的太悬殊了!作为一个生命根本就承受不了!法轮大法是佛法,不是普通的气功啊。共产党宣传无神论是骗你害你,给你设下陷阱让你往里跳。又何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何必触及这个“深不可测”“不可预料”“罪大恶极”的迫害佛法的罪名呢?

2、在工作中“无知”造下重业

在明慧网上可以搜索到锦州地区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名单。其中有被劳教所警察迫害死的;有被公安警察迫害致死的;有在监狱被犯人用棉被捂死的;有被惨烈的酷刑折磨致死的;有被折磨致精神失常的……这些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伤残或者精神失常,过早离世,都与绑架他们的公安警察有关,这个罪责是逃脱不了的。

在修炼界认为,欠什么还什么,欠命还命,欠钱还钱。

公安警察把法轮功学员劫入监狱,使他们在中共监狱里受尽了酷刑折磨,九死一生,将来你们拿什么还人家?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检察院、法院的警察也脱不了干系。公检法人员都会承担巨大业力,不仅仅是被追责的问题,所有参与者都要承担罪业,又何况不断的干着这样的坏事!

五、人生路勿走错,看这些恶报实例

中华五千年的悠久文化是建立在信神的基础之上的。“敬天敬神”、“善恶有报”、“切勿诋毁神佛”是古人留下的古训。古有“后周柴荣斧劈菩萨像,胸生恶疮而死”,近有“文革红卫兵砸庙毁佛像,无知中恶报临身”。古语云:“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就是说,迫害修炼人的罪业太大了。

这里讲一下这些年锦州地区出现的恶报典型实例:

▼刘文革,原太和派出所指导员,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和仕途出卖良知,从一九九九年开始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他从一个指导员升到所长,又到分局,再到市公安局“×教支队”任政委(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他一路拼命往上爬,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可是,他刚刚升职任政委八天,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刘文革开车从市女儿河桥上坠落丧命。

▼康赢健,男,五十六岁,生前系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院长。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里,康赢健绝大部份时间在法院任正副职。他罔顾事实和法律,积极执行中共的迫害政策,诬判多名修佛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制造了许多人间悲剧。在康赢健任职太和区法院院长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就有十五名辖区内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特别是法轮功学员李艳秋被诬判入狱十五天,就被监狱虐杀。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早上,康赢健在锦州市铁路南站站台附近的铁道线上卧轨自杀。康赢健自杀前,曾被辽宁巡视组约谈。

▼赵难,六十七岁左右,曾任义县县委书记。中共迫害法轮功后,赵难在义县任职的三年半时间里,不遗余力的迫害法轮功。在赵难的邪恶指令下,义县各级官员、警察纷纷参与迫害,这几年也是义县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最严重的时期。赵难在义县卸任后,因贪腐被义县民众举报,被开除公职,并被判刑六年。赵难晚年身患糖尿病和脑血栓,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赵难从自家住所锦州万通公寓顶楼跳楼自杀。

▼王洪博,锦州监狱副监狱长,终年五十三岁。二零零九年以前,王洪博是凌源监狱狱政处处长,是当时凌源监狱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负责人。二零零九年左右,王洪博被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提拔为锦州监狱副监狱长,主管锦州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王洪博于家中车库内自缢身亡。

▼王超、吴亚凡,在锦州太和公安分局分别任职局长和政委。二零二一年九月份上任以来,非要争取分局系统“办案第一”。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末至十二月上旬,连续绑架法轮功学员及家属达十九人,而且大多是七、八十岁的老太太,她们绝大多数人被构陷、非法判刑,给这些法轮功学员本人和她们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苦难。二零二二年九月中旬,太和分局一名辅警拿枪逃跑,并于市郊的一个高粱地里开枪自杀,王超、吴亚凡因此被免职。

恶报实例还有:

锦州市公安局国保警察郝铁君死于胰腺癌;
凌海市国保警察张铁男自杀身亡;
凌海市委书记王书忠暴死宾馆;
锦州市三个区的法院院长黄萍、刘庚、金京钊同时落马被查;
锦州市凌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守林惨死车下;
锦州市公安局反×教支队恶警张海泉暴死;
……

这些年,法轮功学员一直都在给政府、公检法人员讲真相。法轮功学员是修“真、善、忍”的,自然要把真实情况告诉政府和世人,不要对法轮大法犯罪,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未来。

法轮功学员是慈悲的。中共迫害法轮功迫害这么多年了,没有发生过任何一起法轮功学员报复事件;相反,法轮功学员一直都在唤醒世人的善念,等待着世人的觉醒。

如果一个生命到了无可救、无可要的地步,就象失了控一样不断的干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坏事,已经十恶不赦了,那么就会有恶报的出现。恶报通常有几种形式,如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或者被查丢掉官职(也有干坏事连累家人遭难的)。遭恶报的恶人都是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

迫害法轮功是一场犯罪,而不是工作,迫害的时日也不会长久。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公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枪口抬高一厘米”是最人性的表现。

在此,呼吁立即释放近期绑架的所有法轮功学员(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加以保护),否则的话,报应恶人的灾祸很快就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