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市李建被枉判 上诉、申诉被驳回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轮功学员李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被阜新市阜蒙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零六个月。李建及家人不服非法判决,十一月二十日上诉至阜新市中级法院。阜新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没有合议、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一名法官非法私自下发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李建的亲友对此冤判不服,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向阜新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在这期间,李建家人还找到办案的钟爱华法官讲真相、劝善。

阜新市中级法院确定受理此申诉案,并通知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在阜新中法第三法庭听证,李建的老父亲作为申诉人出庭,还有一名亲友作为代理人出庭辩护,当庭他们本着慈悲、不怨恨,一定要以救人为出发点,做了辩护,李建的老父亲虽然已85岁高龄,但他思路清楚,指出来一审、二审的审理错误,亲友代理人更是当庭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指出:一审证据没有当庭质证;对二审裁定的几点质疑。

1、二审裁定书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决书落款中有审判长:顾坤平;审判员:李渊;审判员:李长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当上诉人到法院找到李长江法官询问案情时,李长江回答说:这个案子我不知道,可能是老顾办的。过了一会儿,李长江拿来裁定书给上诉人,而裁定书落款日期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从中我们看出,“依法组成合议庭”是做样子,走过场,中法没有进行合议。审判长以权代法。这种对当事人不负责任,以一己之私滥用职权,亵渎法律。已构成违法犯罪。因此,二审裁判无效。

2、二审裁定书在陈述二审裁定的理由和根据时说,“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书所说的二审裁定的这些理由和根据,都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谎言。对此我们提出以下质疑:

(1)本案一审庭审的严重违法情况。在本案上诉到二审法院时,二审法官明知一审庭审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对涉案证据进行质证,二审裁定书中却说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我们不知道二审裁定书中所说的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质证、认证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是在哪进行的?是哪些人参与了质证?是怎么进行的?(对此我们可以查看一审庭审录像就清楚了)。(2)关于二审裁定书中说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说法。

对以上问题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现在李建却已经被送至盘锦监狱迫害。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裁定却在执行!

听证开始,法官表示,听证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从审。法院没有听取李建亲友的辩护意见,纠正以前的错诬判决。更不可思议的是,自检察院的起诉书到一审,证人的名字一会是孙浩,一会又是孙昊。到二审,法官擅自将控告人孙浩改成孙昊。听证后,申诉人发现此事,并递交给法官,均未被采信。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阜新市中级法院下发了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本通知书的论述自相矛盾,逻辑都是错误的,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经查,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均系国家依法取缔了法轮功×教组织后作出”。法院本应按后出台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审理案件,不应该按以前的,与新颁布法律相抵触的法律审理案件。

阜新市中级法院驳回李建案申诉的裁定,不但没有纠正一审、二审的审理错误,而且还助纣为虐,继续枉法判决,李建的亲友还将依法申请法律监督,并控告有关的公检法人员,制止他们行恶,救度世人。

李建一九六八年生,大专文化,他是中国联通公司阜新分公司的一名员工。李建修炼法轮大法多年,他按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个好人,在生活中是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在工作中他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是一名好员工。他为了让世人明白法轮大法做好人的真相,曾多次遭中共迫害,曾两次遭非法行政拘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遭两年的非法劳教。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李建因往一台私家车车门把上放一份传单,遭不明真相的车主拍照并向公安部门诬告,被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警察监控追踪,于七月十九日到李建工作单位绑架、非法抄家抢劫、构陷,十一月一日他遭阜新市阜蒙县法院非法庭审。李建84岁的老父亲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附本案相关责任人信息: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春宇、常敬敏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东环路130号细河区检察院212室,
邮编:123005
电话:0418—2177655,0418—3966053;
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法院刑庭法官:李博、张义、肖霞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大街49号
邮编:123100
电话:13358717196、0418-8312426 、0418-8312434、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顾坤平、李渊、李长江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矿工街23号
邮编:123000
电话:13464814966、0418-6281016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法官:钟爱华、李祥彬、贺宁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矿工街23号
邮编:123000
电话:0418—628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