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辛林原被非法关押 家人申请会见、阅卷被回绝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71岁的法轮功学员辛林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政保大队警察刘鹏飞等三人绑架,非法关押到石嘴山市看守所,她被构陷到检察院。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她的家属及儿子亲友辩护人,从银川市居住地前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会见了第二检察部辛林原迫害案的办案人张招娃、雷英(电话0952--2021817)。

家属将《取保候审申请书》当面交给办案人员张招娃检察官。疾病缠身的辛林原丈夫(77岁)脖子上挂着吸氧机和心脏检测仪,向办案人员讲述了自己的身体情况,并讲述了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办案警察执法犯法、欺骗执法、撒谎执法的情况;向大武口区检察院申请给辛林原办理取保候审。当时,检察官张招娃回答,取保候审办不了,要给辛林原定罪。辛林原丈夫陈建国大声说,你把定罪的法律拿出来,我有公安违法的证据,你定罪看看。一气之下,气上不来,赶快吸氧。

作为亲友辩护人的辛林原儿子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有阅卷的权利,我有会见的权利,我向尊敬的检察官提出申请。当时被张招娃一口回绝。张招娃有这个权力吗?

检察官张招娃回绝辛林原亲友辩护人的法定申请是张招娃的个人意见还是检察院或检察二部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条明文规定是“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施行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辛林原丈夫和儿子离开检察院后,张招娃又电话告知辛林原儿子说;下午三点亲友辩护人来检察院一趟。三点辛林原儿子准时到了检察院,张招娃说我们要去看守所见辛林原,要求她认罪认罚。亲友辩护人说我妈修炼这么多年,她坚信真善忍,她不会认罪认罚的!

家属的取保候审申请、亲友辩护人的阅卷、会见申请遭检察官拒绝以后,辛林原丈夫和儿子亲友辩护人表示:随后将后者的书面申请书递交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为辛林原能够办理取保候审和亲友辩护人会见、阅卷再争取一下。家属认为,向检察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履行法律赋予亲友辩护人的会见、阅卷是正常的法律行为,办案检察官为什么不问青红皂白的就拒绝哪?

在三月二十五日之前,辛林原银川居住地的社区领导许毅凡来到辛林原家,看望了体弱多病的辛林原丈夫陈建国,说是受自治区党委领导委托来的,有什么困难我们帮助解决。陈建国表示感谢。由于陈建国此前向多位领导或多个部门邮寄了信访信,个别部门的领导、或委托他人代劳到银川陈建国的家里看望了陈建国,并询问了其病情及当前的家庭生活情况,也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的领导和各位检察官真正了解了解法轮功到底是什么呢?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教人真、善、忍,重德行善,做一个真正的好人。不吃喝嫖赌,不坑蒙拐骗,无任何不良习性,更不用说违法犯罪了。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以前人大委员长乔石为首的部分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深入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辛林原一九五三年八月生,原宁夏宁光电工有限公司会计师,家住银川市兴庆区,她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公民,因为人到中年之时,各种疾病缠身,身体每况愈下,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轮大法。通过修炼大法,得到了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升华。她因不愿放弃这么好的功法,遭中共迫害,经历了种种迫害,如抄家、绑架、非法关押等。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律只惩治行为,不惩治思想。思想不构成犯罪。所以,信仰法轮功无罪。中国法律没有一条说法轮功是邪教,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公通字[2000]年39号)文件认定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这个文件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五年、二零一四年公布了三次;他向全社会在证实什么?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了一九九九年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表示,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修炼、传播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石嘴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白雪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
检 察 长:何静
院 领 导:刘爱娟、韩宏军、王岩、赵云刚
专 职 检委:郑春霞、周小龙
第一检察部:余晓芳、张士新、王海萍、贾明瑞
第二检察部:王浩林、贾半半、张招娃
第三检察部:高  莹、张荣星、刘翠霞、陈欣欣、马  蓉
第四检察部:李海明、刘 珲、马菊花
第五检察部:潘 慧
综合业务部:蒙 娜
办案检察官:张招娃、雷英(电话0952……2021817)

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爱娟、韩宏军、王岩、赵云刚、张荣星、周小龙、郑春霞、刘珲、
张士新
检察员名单:
刘爱娟、韩宏军、王岩、周小龙、郑春霞、张荣星、王海萍、贾半半、张士新、王浩林、刘翠霞、陈欣欣、高 莹、刘 珲、余晓芳、李海明、潘 慧、蒙 娜、张招娃、贾明瑞、马菊花、马蓉、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