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非法抄家、骚扰等行径的应对方法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警察闯到法轮功学员家中非法抄家、骚扰,对法轮功学员造成极大的伤害。面对警察无理的不法行为,个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方式应对:

一、对非法抄家的人员采取的步骤

1、让警察打开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是限制警察违法用的。

2、自己也全程用手机录像。手里有手机的学员可以打开摄像给警察录像。

3、让警察出示警官证,告之警号,并做记录,有手机的最好用手机拍照。

4、让警察出示搜查证。搜查证上必须有公安局的盖章,加上局长的印章。把搜查证上的图章上的字念出来,如果是“某某派出所”的不行。

如果上面的必须条件缺少一条,就直接对他们说:我要求你们立即离开,你侵犯了我的住宅权。明确告知,我记住了你的长相和警号。你如果要做违法的事,我一定会向有关部门举报。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打“12389”举报,或者打“12345”投诉,你甚至可以直接打“110”告诉他有人入户抢劫。

为什么要这么做,个人所悟:邪恶怕曝光!我们不怕!我们这样是保护那些警察,他在邪恶的操控下理智不起来,我们先以常人的法律让他冷静!举报是为了限制他作恶!如果是上级命令他做的,举报是帮他抵挡上级给他的压力。

同时我们的举报对他有了影响,是让他清醒,明白共产党是有问题的,按照命令办事会吃亏的。限制他作恶,给他留一条得救的路。

二、抄家、骚扰违反了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 50号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签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令》,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条、100条,废止了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和八月五日禁止出版法轮功书籍的非法决定。

也就是说,法轮功资料、文件、书籍等是合法出版物。被抄走的书籍、师尊的法像等,可以拿着国务院新闻出版署的50号令要求国保大队的警察或派出所的警察归还。如果不归还,可以向国保大队及派出所所在公安局纪检投诉,可以给公安局的局长、副局长等都抄送一份投诉书,还不归还就向当地或上一级纪委投诉。

法轮功学员拥有的法轮功资料及书籍等物品是合法,而警察到家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遭非法抄家的法轮功学员可以向非法搜查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同时抄送给各级公检法。

三、骚扰法轮功学员各种行为

骚扰行径包括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违法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行为及对待,比如:

1、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上门登记居住人员信息行为,以及上门要求法轮功学员签订保证书之类文件的行为;

2、派出所警察随便要求法轮功学员去派出所一趟,或打电话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纹、采血、做笔录等行为;

3、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监视、跟踪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4、派出所警察强迫法轮功学员搬迁的行为;

5、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打电话或上门要求法轮功学员参加洗脑班的行为;

6、二零一七年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敲门行动”;

7、到法轮功学员单位约谈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8、敏感日或每年不定期的对法轮功学员打电话或上门所谓的“关照”行为,等等。

以上是常见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但不限于上述行为,凡是有别于普通公民,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特别行为,都是对法轮功学员歧视、迫害的违法行为。

做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通常有政法委人员、“610”人员、综治办人员、街道(办事处)人员、派出所警察及社区人员,最常见的是警察和社区人员。

凡是参与的人员,不管是幕后还是前台,他们的一切骚扰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都是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凡是参与人员都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法轮功学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進一步曝光并窒息邪恶。

(责任编辑: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