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养老金一案 邱立英申请检察监督又遭驳回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邱立英,起诉石家庄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违法停发她的养老金一案,遭一审、二审法院、河北省高院枉法裁决。最后,她向石家庄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石家庄市检察院对邱立英的监督申请做出不支持决定书。

屡遭中共迫害 正信不渝 被非法克扣养老金三年

邱立英女士,今年59岁,原石家庄炼油厂职工。一九九九年至今二十多年来,只为一句出自良知的真心话“法轮大法好,法轮功是冤枉的”,九次遭绑架,累计八年多的时间在看守所、劳教所、精神病院、洗脑班、监狱中度过,遭受了十几种酷刑折磨:毒打、吊铐、熬鹰(长期不准睡觉)、冻刑、暴晒、坐铁椅子、迫害性灌食、扎电针、强制奴工等等。

酷刑演示:吊铐在铁窗上
酷刑演示:吊铐在铁窗上

邱立英历尽魔难、九死一生,二零二零年二月,她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金。谁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石家庄社保中心以大数据联查邱立英有“服刑”记录为由,遂以“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的名义,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和二零二三年四月,分别发给邱立英两份“告知书”,不但停发她的养老金,而且还要追缴她已领取的退休金6万多元。

本就含冤的邱立英,在最需要养老金维持生计之时,却被无辜扣发养老金,被剥夺了基本生存权,面临绝境之地。从二零二二年一月至今,为了维持生活,邱立英开始了艰辛的维权历程,多次找有关部门交涉无果。

邱立英起诉石家庄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违法停发她的养老金一案,遭一审、二审法院枉法裁判。邱立英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行政再审,河北省高院立案后,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非法驳回。

面对不公正判决,目前,邱立英向石家庄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石家庄市检察院予以受理。同时邱立英将《检察监督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长安区法院、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石家庄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石家庄市检察院对邱立英的监督申请做出不支持决定书。

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至今,邱立英已被非法克扣养老金三年,使年近花甲之年的她,几近无米下炊之忧。

停发法轮功学员养老金是冤案中的冤案

邱立英在《检察监督申请书》中阐述:申请人庭审中反复提交的李松亭判例【即(2015)承行终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和河北高院作出的此案的再审裁定书(2015)冀行申字第192号】。李松亭一案案情与申请人的一模一样,办理养老保险时,同样是将服刑前的工作年限扣除(即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了人社局扣除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河北高院再审也维持了二审判决书。但是在本案(2024)冀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中,河北高院却称申请人提交的李松亭案例与申请人的不一样,这是完全不顾事实的错误观点。

唯一不同的是,申请人是因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被冤判的,本身就是冤案,因为《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律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用法律打压信仰,违反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法律不惩罚思想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

而且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修炼法轮功有罪,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制发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以及法轮功类出版物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

所以,修炼法轮功是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合法的。申请人已经被冤判还要扣除视同缴费年限,停发养老金,这不是冤案中的冤案吗?

然而,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石家庄市检察院罔顾事实,对邱立英的监督申请做出不支持决定书。

三年来,邱立英维权之路走的艰辛、曲折,可她从来没有怨恨过与此案相关的所有社保部门人员及法官等。她始终没有放弃,是真心的希望他们能从这场对法轮大法信仰群体灭绝人性的迫害中清醒,看清中共的邪恶本质,在历史的关键时刻,珍惜难能可贵的得救机缘,为自己的生命与未来从新选择良善、公平与正义。

相关责任人:
1、石家庄市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0号 邮编:050090
石家庄市检察院七部
电话:0311—87119979、0311--87119411
检察官:付亚涛 (负责本案)
检察官助理:张海生
书记员:杨永鑫
2、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邮编050011
长安区法院院长:王伟 13833456789(原石家庄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主管民事案件 副院长:韩志国
副院长:韩颖、卢燕津
综合审判庭:主审法官 胡玫洁0311-66758033(二次枉法裁判)
第一次开庭陪审员:平彩云,宋保全
11月开庭陪审员:魏彦萍、李延萍(9月开庭是党红华、李延萍)
11月书记员:丁浩源(9月开庭是廉志奎)
3、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91号 邮编:050061
电话:0311-85187100
院长:李勇18533243913
常务副院长:贾巧秀
副院长:李芳栋、张 静(女)
政治部主任:汪洋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海强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卢亮 纪检组长:吉玉刚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张力(女)(枉法驳回上诉)0311-85187238
书记员:0311-85187141
4、石家庄市人社局(非法克扣邱立英养老金)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102号,邮编050011
局长:张会革 13832338308、0311-86688708
副局长:徐志峰 13803110002、0311-86688701
副局长:张佐礼 13331367000、0311-86688997
副局长:孟宪明15830669526、0311-86688176
副局长:刘子君18733116699、0311-86687878 主管养老保险科(曾任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副局长:孟运苍 13903319849、0311-86661288
副局长:冯新健 15803117266、0311-89631709
纪检监察组组长:张春光13603317550、0311-86687726
四级调研员、副局长:范海青 18730176567、0311-86688080
四级调研员、副局长:谢富强 13933179823 0311-86688705
四级调研员、副局长:张惠然 13832163888、0311-86688188
四级调研员、副局长:张继勇13933115192、0311-86689125
四级调研员、副局长:刘晓刚 13722797300、0311-86688629
失业保险处处长:周瑾 13603215575、0311-86689133
处长:陈洪 18730119158、0311-86689246
办公室主任:卜晓磊15231170888、0311-86689286
科员:张鹏 13831157307、0311-86688015
杜辉 13722791203、0311-86688015
岳晓晨 15176152132、0311-86688707
宋福忠13931120006 0311-86687839
养老保险科科长:周锴18730116988、0311-86687720
韩锦琪:13613118518、0311-86689117
李晓龙:13933098307、0311-86688725
陈波:13785105177、0311-86688725(代表人社局出庭人员)
5、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非法克扣邱立英养老金)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方北路18号,邮编:050000
主任:李昕13931126058、0311-88625818
副主任:夏方德0311-88625868
王强(代表社保中心开庭)
风险防控科副科长:王凯(代表社保中心第二次开庭)
王栋、郑红
6、河北省高级法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5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937000
承办庭室:行政庭
审判长(承办人)王斌 0311--87937120
书记员:王一凡
法官助理:张璐璐
审判员:柴学哲 0311--66707620
审判员:张耀庆 0311—87937491
院 长:黄明耀
副院长:徐茂明、刘光辉
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刘国庆
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李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