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名大法学员法庭自辩做好人无罪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四位法轮功学员李卓忠、廖苑群、廖娟娜、谢育军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份被兴宁市国保、公安局等部门非法抄家、绑架,七月下旬被构陷至兴宁市检察院,八月二十日被兴宁市检察院所谓“移交”到梅县检察院,十月十八日开庭中断后于十一月十二日在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再次开庭。法轮功学员与辩护律师都要求无罪释放。

在最后辩护环节,李卓忠自述自己修炼前对人生的迷茫,而修炼后注重心性的提高,方方面面高标准要求自己,家庭中主动承担家里农活,父母亲住院几乎是自己和妻子照顾。爱妻如命,夫妻恩爱,家里基本用我的工资。对下一代关心教育,让其成长为一位尊老爱幼的好孩子,几乎不让人操心,也成为一个教师。工作中勤勤恳恳,补课所收的费用最后都以奖品奖励给学生,后来因身体原因依旧坚持为一老师代课一个月。生活中别人和我借钱都是大大方方,人家不还我也不会主动要,已超十一万,平时也助人为乐,经常带头捐款捐物。平时在家也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破了的衣服补了后继续穿,不玩手机,很少看电视。是师父教我修心向善,慈悲救度众生,在此我也感谢所有人成就我,感谢师父的慈悲苦度!我无罪,应立即释放。

廖苑群是李卓忠的妻子,也表示丈夫自从修炼法轮功后变化很大,善待他人,自己也是修心向善,应立即无罪释放。

廖娟娜说修炼法轮功没有错,没有罪,自己家庭中丈夫刚刚去世,儿子又患重病,真的很冤屈,法官们要好好考虑,立即无罪释放。

谢育军说公诉人指控的没有事实依据,邪教组织名义上不存在,法轮功又不是教人做坏事,没有暴力行为,看看港澳台国外都没有禁止法轮功,当时只是江自己说的,中央的政策随时变,要立即无罪释放。

家属辩护人说首先我要对我哥说:你们没有错,我为你而骄傲。其次我要对在场的公诉人和法官说:我的哥嫂在村里是公认的大善人,你们可以去调查。我不懂很多大道理,我只知道这么好的人都被打压,那什么才是正的,司法公正在哪里?这么多年来的打压迫害给亲朋好友都造成了难以磨灭的阴影,尤其是子女。你们应该依法判决我哥无罪,立即释放。

他们的孩子说在我特别小的时候父母双亲皆被绑架,我只能由奶奶抚养,过着无时无刻不担惊受怕的日子。这次又同时绑架我的父母,家里被贴封条,无家可归,过了几个月才让撕,家里也没有任何人,被翻的一片狼藉,父母的银行卡均被冻结,工资退休金也被停发,没有了生活来源,弱小的我只能独自落泪。我不敢回家,只能拼命工作,让我暂时忘记这些痛苦,如此多的苦难都是这场迫害强加的,应立即无罪释放我父母。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律师们再次陈述了整个办案过程的违法行为:

第一,搜查证和笔录时间对不上,搜查证据存疑,从搜查录像和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搜查时出示了搜查证,非法获取的证据应予与排除。

第二,不允许摘抄复制,有录音为证,区别对待律师,没有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第三,当事人曾经被劳教时说交两万元就不用劳教,那劳教的意义是什么?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

第四,四人被定为共同犯罪更是没有依据,四人之间也说是不认识,证据无闭环,程序违法,且申请回避都是当庭驳回,不让复议。搜查前没有犯罪事实,仅仅看到两人去了两次那夫妻俩家就认为是共同犯罪,这是法治的耻辱。

第五,没有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有一位辩护人被恶意禁止辩护。

第六,信仰、思想不构成犯罪,炼法轮功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法律规定,从犯罪的主客观上也不构成犯罪。人类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是: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致使人们产生了不同的信仰与思想情感。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

第七,政策宣传与法律不同,不能以权代法,反复打击来强迫他们放弃信仰是很邪恶的,不应成为要立功的随时凑数,这些人是我们的同胞,是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是活生生的人,不能因为信仰就遭到如此严重的反复迫害,应该尊重他们的信仰。

第八,事实上这是对法轮功修炼者的丑化和长期有罪推定,把这上升到政治问题,公诉人仅因为李卓忠家搜出了很多设备资料就说情节特别严重是不成立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可以合法修炼及传播法轮功,甚至中国港澳台地区法轮功也可以合法存在。

第九,即使看我们国家的当代历史,我们也知道政府也会犯错误,比如打倒刘少奇、反右扩大化。现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惩治措施就有扩大化的倾向,表现在追究一些实施无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法轮功修炼者一概处以刑事处罚,并不能使他们改变信仰。本案第二次庭审的前一天珠海市就发生了驾车撞死撞伤数十人的惨剧,这恰恰反映了底层老百姓的苦难无处发泄。

第十,如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不看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相信所有有宗教信仰的国民都会感到不安和恐惧,从而可能导致减少对这个国家政权的拥护之心,反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与最初的维护政治安全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十一,历史无数次表明,许多今日的囚徒会成为明日的英雄!面对渺小的人类无法掌控的命运,我们应该保持谦卑。

综上,请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

谢育军亲友辩护人提交辩护手续被拒

十一月十一日,谢育军一亲友辩护人在梅县区法院依法依规提交辩护手续及相关证明,还有其他地方通知其出庭的例子,法官魏东华收到后得知其不是律师时便拒不受理,打电话也不接。后书记员张旭辉出面跟这位朋友辩护人沟通,但并未给出任何理由,只表示不接受其辩护手续。张旭辉还和另一个人给其做了笔录,因签委托手续是在八月八日,里面明确表示了“我确认我的朋友作为我的亲友辩护人”,并签字按手印,张书记员却说此委托不知真假,还问其是如何与谢育军成为朋友的,明显是故意刁难,不让其为谢育军辩护。随后辩护人到法院信访以及梅县区检察院反映了这个情况,希望相关责任人能“紧急监督纠正滥用职权非法剥夺辩护权”这种违法行为。

谢育军家属到梅县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约见彭秋红、罗惠梅公诉人,家属把自己写的辩护词、相关合法无罪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规文书拿给她们,并说在中国的港澳台都是合法的,独独中国大陆这里是这种情形,这就是迫害,是搞分裂,是以权代法,你们是要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这是冤假错案,全国各地都有不起诉撤诉撤案无罪的例子,是因为他们都明白了事实真相,因此都不当替罪羊,但如果你们一意孤行,如果这个案子最后无罪,那你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公诉人不听不接不看,还说要告可以去告。家属要求撤案,彭秋红明确说不会撤案。12309前台等工作人员一直驱赶家属,家属谈到法轮功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并举文革的例子。他们也不敢听不敢看,说这些不能在这里说。如果真实发生的历史都不能说,那什么是能说的?法轮功的事实真相就是与本案相关的,还有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是相关的。他们又说案子涉密,我们不能知道。

家属还反映了相关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公安国保、派出所参与绑架抄家,检察院参与非法逮捕非法起诉,法院参与非法开庭等,并把所有合法材料附了上去。

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再次非法开庭,法官(审判长):魏东华0753-2589586,审判员:张巧玲13502523608、张威13823869381,法官助理黄佳佳,书记员:张旭辉0753-2589713,公诉人(梅县区检察院检察官):彭秋红13823890648、罗惠梅。

在开庭前,谢育军的亲友辩护人再次依法申请辩护,要求法院应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审判长和审判员依然不同意。开庭时,各律师都提出这种做法没有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是违法违规的,法官狡辩说有一个律师了,就已经充分保障了辩护权。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们据此要求审判长回避。审判长说:你什么意思?你指挥还是我指挥?你超越了律师法,驳回。其他律师对此抗议,无效。法庭俨然变成了他的一言堂。并且一律师提出在非法搜查谢育军家时有民警辱骂只有10岁的小孩,审判长否认,律师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是否属实,审判长却说要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是整个案子,不能越权。

律师与家属辩护人驳斥公诉人的指控

十一月十二日的开庭延续上次十月十八日的非法开庭,从质证开始。质证时,审判长带有威胁的口气对律师们说:要遵守职业道德,有监控看着,监控那里有领导看着,也有司法局的。律师也对此回应:简述了这个案件的经过和律师遭遇的被非法刁难报复区别对待的情况,检察院到法院违法,不让摘抄复制,没有保障辩护权。希望各领导也要好好调查,维护自己法律的尊严。

对于一系列的笔录,当事人都表示这不是事实,是非法讯问,非法证据,不能采信。对于笔录提到的一些法轮功资料等合法财产,当事人也表示数量我也不清楚,并且拿恢复了的数据当作所谓宣传证据不合理。而说有监控拍到我去了哪个人家里,只因这个也不能证明是违法犯罪了,也不是所谓共同犯罪的证据。并且笔录中存在办案人员自己加上去歪曲事实的现象。

家属辩护人说我的家人是炼法轮功,但没有危害社会,这么长时间我没有看到你们的公正,我申请三位法官回避,理由:你们不是司法公正,把我兄弟当作有罪的人来看待。审判长只说:要遵守法庭纪律。

律师们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是共同犯罪,当事人也互相不认识对方,案件来源也不合法。又是非法搜查,其中有当事人并不在现场的情况。再次提到应依法增加一位辩护人,使结果更公正。一九九九年以前不受干扰,可以自由炼功,一九九九年以后却说是违法的,但港澳台都是合法的,并不认为是邪教。对于翻墙,互联网上有权自由获得信息。

对于所谓“证人证言”,证人大多数是邻居和家人,他们均对此说不知道这些情况,而且说当事人品行好,关系好。律师说第一可能是,邻居为了保护当事人所以说不知道他们修炼,正说明了当事人是好人,没有扰民;第二是,邻居真的不知道,那么更没有危害社会。还有律师提出对邻居只能是询问。因为有当事人家中被非法搜走大量现金,公安还去工商银行那里调查,有三位工作人员表示不认识,没有取大量现金。

对于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表示二零一三年就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应立即无罪释放,现在却换一种由头继续迫害法轮功,甚至加重加大判刑,是错上加错,罪上加罪。家属辩护人说这个过去的事我就已经很反感了,把过去当现在,本来就很冤屈了,现在就是在往我哥的伤口上撒盐!

律师说一九九九年前后完全不同的做法,现在是依法治国,这个刑事界线在哪里?还有反复用同一条理由,只是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反复打击,这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原则是受到质疑的。劳教是从前苏联引入的,现在在朝鲜这样的非民主国家才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应作为前科。

对于所谓“破案”经过,是提前违法安装了摄像头,对着公民房屋路边的大门,非法监视公民的隐私。家属辩护人说非法搜家时是几十个人象黑社会一样,也没有穿警服,没有警察证,那铁锹撬门,把这一群如此善良的人当作好像十恶不赦的人一样对待。律师们也说即使这样,他们依然很和平,没有任何反抗,这样的抓捕是非法的。

对于家中被非法搜查的资料、设备,当事人说都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偷来抢来的,并提醒法官不要继续参与迫害,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制作传播是犯罪,把人权迫害合法化是政府行为犯罪,是自欺欺人,害人害己!

家属辩护人表示,公安到底出于何种目的去搜查,而这些法轮功修炼者都是自己的信仰,没有过激的行为。事实上中共中央、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几次发布都是没有法轮功的,从没有法律条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律师提出:搜查录像显示都是非法搜查,没有出示警察证搜查证,强行撬门闯入。后来的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时间不一致,有伪造的可能。搜查清单也没有让当事人当场确认,程序违法。现金一沓沓的到底是不是有字的不知道,有什么字也不知道。《真相》小册子这个“真相”是指什么真相,不让看。很多书籍是一九九九年以前的有正规合法出版社出版的,而且在二零一一年已经废除了法轮功出版禁令。关于计算机设备等,是他们个人财产,不能证明是用来打印法轮功资料的。还有一个蒲团,居然也被用来当作证据,实在是匪夷所思。

对于监控截图,很模糊看不清,且当事人不承认是自己,利用“飞识人像”比对,检索结果也有几十人之多,“大华算法”显示相似度也不是100%,这种人像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标准,操作人是谁也不知道,没有责任人,只有一个彰显示“兴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对于非法关押情况,当事人提出:这个案件说涉密,其实就是掩盖公安诬陷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律师提出:案件的承办人员也包括律师,和司法人员有同等权利,司法人员可以复制卷宗,律师却不让,卷宗里并没有国家秘密,为什么说是“秘密”?公安把这事这么认定了,就算是错误也要这么一直走下去吗?

四人并没有经济上的违法行为,私自去查当事人的银行流水,也不合法,而且他们银行卡里有的只有两千多元却还冻结,对本就的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有当事人的退休金和工资也被非法停发,家属辩护人要求要立即纠正这种违法行为,我的父母没有犯罪。

对于电子数据和认定意见,律师提出公诉人有没有去查阅里面的各种内容,哪个内容是破坏了法律实施的?又如何认定是共同犯罪?且以字符或时长来表现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书里每一份都标了内部,既然是内部的拿出来作为证据也不合适。

在提交证据环节,律师提出并交了相关文书,一九九九年以前是允许的,九九年后开始打压,在不同时期如文革,其他宗教都经历了支持——打压——再支持的过程,前苏联对东正教也是如此,这个历史值得我们反思。还有谢育军并不在《立案决定书》里,没有立案却实施抓捕就是绑架。但公诉人连看都没看就说与本案无关联性,建议不采纳。并且还说李卓忠廖苑群属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建议七年以上;其余二者被非法建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后陈述阶段,只允许简单说了几句,从辩护开始审判长一直以时间紧张为由催促打断当事人和辩护人说话。到七点左右结束。

要求12309检察服务中心调查监督相关人员

十一月二十五日,谢育军家属打电话给法官,审判员,公诉人,都没接。然后跟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那边要上次交的材料的反馈,包括一本应作为亲友辩护人却被恶意剥夺行使辩护权的人写的,问他们调查监督的怎么样了?一开始对方说已经有口头答复给你了,家属说没有吧,我怎么没有印象,她说你提撤诉申请不是明确拒绝了吗?家属说:那是我跟公诉人提出来的,而不是和12309提出的,我对12309提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书面写好交给你们了,还有相关材料,你当时也说了要我的身份证明你才会去调查核实,那么我已经按要求做好了,所以现在来问问你调查结果。她说我们是已经收了你们的材料了,已经归档了。家属问:12309不是有监督的权力吗?仅仅收了材料就完事了吗?别的就不用做了吗?难道不用去调查具体情况吗?对方很尴尬的说那我再去问一下,家属问那什么时候会有答复呢?要不我明天下午这个时候再来问您,一天的时间应该足够您问清楚了吧?对方说好的。

十一月二十七日,得知已转到相关承办部门受理。但直至今日没有任何消息。

十二月四日,梅县区法院的书记员张旭辉约定廖娟娜家属明天到法院。家属第二天到法院给书记员交了材料。

希望各相关办案人员明真相,不要再参与迫害法轮功!

关于谢育军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广东兴宁谢育军、李卓忠等四位学员被构陷到检察院》《广东李卓忠、廖苑群夫妇遭绑架 家属请律师维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