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琴女士,今年约53岁,曾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被当地警察绑架、抄家,两个星期后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据明慧网资料,王月琴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遭到各种残酷迫害:遭暴力洗脑,被恶徒抓住头发往墙上撞、用脚狠踹肚子,她被踹得大小便失禁,前胸、肋骨、胃部重伤,一度被送医救治。
王月琴今年五月遭绑架经过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中午,王月琴在街上,向遇到的两个男子打招呼,问了一句:“先生喜欢看书吗?”那两人突然翻脸,凶狠地抓住王月琴不放,并夺下她随身小包,从里面翻出了三本大法真相小册子。两人即打电话叫来维明派出所警察,把王月琴绑架到维明派出所。后得知,那两人一个是石家庄科苑派出所教导员,一个是他手下的警察王大海,当时是穿便衣出来活动。
中共酷刑示意图:背铐 |
在维明街派出所,王月琴先后被七、八个彪形大汉轮流折磨,背铐、锁铁椅子、恐吓威胁,有个警察猛揪王月琴的头发给她强行照相,查到王月琴的姓名身份后,他们又寻找住处试图抄家。一个领导模样的人自称是桥西分局的,审问了王月琴两个多小时。之后维明派出所以从王月琴包里搜到的三本真相小册子为由,对她进行“刑事立案”。
王月琴被关押在维明派出所审问室的铁笼子里,她一直绝食抗议,后来出现了生命危险迹象。六月一日过午,派出所教导员李辉和警察赵迎双等人在非法囚禁王月琴48小时后,才让家属以“取保候审”方式把王月琴接回家。
王月琴申请撤销立案,遭办案警察扣押
维明派出所办案中心讯问室墙上张贴着规定:对公民留置盘问不能超过24小时。然而他们却将王月琴非法关押了48小时。派出所放人的时间明明已经过了六月一日中午十二点,办案警察却利用王月琴家属急于把生命垂危的家人接回家救治的心理,令其在担保书日期一栏写上五月三十一日。赵迎双在其它手续上都把办理日期写成五月三十一日。维明派出所警察公然执法犯法,视法律为儿戏。
六月十八日,王月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条规定,到维明派出所递交了《撤销案件申请书》,要求石家庄桥西分局和维明派出所停止其仅凭三份小册子、监控截图以及有前科等等荒唐理由就给自己“刑事立案”的非法行为,依法停止对自己的迫害。
办案警察赵迎双先是答应上报,两天后即改口称不会上报,说“不会给你撤案”,又说:“你可以请律师,也可以直接到把撤案申请交到分局法制科,但是他们不会受理的。”
王月琴质问他:根据法律案子在派出所不能超过37天。而赵迎双称:“你们法轮功的案子不入系统,不受必须在37天内把移交的规定限制。”“你这件事可以在我手里压半年。”说完要求王月琴不要把他说的这些告诉别人。
王月琴找到派出所教导员李辉,问他是否看过自己的《撤销案件申请书》,如何答复。李辉称:“没看,不用看,这样的决定是分局的意思,我们做不了主。”
七月二十五日下午,王月琴直接找石家庄桥西分局法制科,递交了《撤销案件申请书》。一个半小时后,维明派出所办案赵迎双就给王月琴打来电话,问为什么越过他把材料递交分局,并威胁:“不会给你撤案的,必须刑事立案。如果这期间联系不上你就通缉,通知辖区派出所让你成为重点监控对象”等等,一通威胁。
据悉,这个赵迎双就是十多年前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梁明广、何同叶夫妇的主要恶人。在何同叶老人体验出现高危指标、看守所和劳教所拒收的情况下,依然三番五次勒索老人钱财,多次把老人拉到牢狱门口,未果后常年不间断到老人家里骚扰迫害,直到把德高望重的医生梁明广迫害致死。十多年过去,他仍不知悔改,依然是维明派出所迫害善良好人的主要打手之一。
王月琴递交的《撤销案件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也不涉及其它违法行为,因此贵单位对申请人采取刑事立案决定和取保候审措施明显不合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解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人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因为:
(1)本人修炼法轮功,用“真、善、忍”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这属于信仰范畴、强身健体范畴,完全符合宪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2)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
既然法轮功书籍完全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这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更何况所说均属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3)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功法,不仅有可以强身健体的五套功法,还有指导人修心提升道德水平的指导理论那就是“真、善、忍”,修炼法轮功使本人身心越来越健康,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个乐于助人、善良本份的人,因为修炼法轮功使本人身心受益,生活幸福,所以本人才坚持修炼法轮功,有时愿意告诉别人“法轮功好”。这哪是什么犯罪?
更何况,本人仅仅只是口头和两个举报人打了一声招呼(根本没有提法轮功、也没有给他们任何材料),只是真心希望他们平安,他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那是他们的选择,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如果真心希望别人好都能构成违法犯罪,那这个社会还有正义吗?还有希望吗?
二、从一九九九年以来,中国很多公检法机关把法轮功学员当成犯罪予以追诉,这实际是法律机关以及整个中国社会的巨大耻辱。因为:
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务是除暴安良,而法轮功教人修炼真善忍,做个真正的好人,努力做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却被法律机关当成了镇压对象,一个人只是信仰真善忍、做个好人,并发自内心的希望别人好,何罪之有?
作为必须最严肃执法的刑事法律机关,却无视宪法、法律和基本道德,把修炼“真善忍 ”的法轮功学员当成惩治对象,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特殊现象,是江泽民等人利用权势干扰法律机关工作导致的。这必然把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因为刑事法律对于刑事办案人员的规定是最严格、最严肃的,甚至是终身负责制。
现在已经有许多机关、人员在尽可能的回避法轮功案件,或者在无法回避的时候尽量回避自己直接违法,以防日后承担罪责。迫害法轮功不得人心,必然会遭到历史的否定。
法轮功只是按照“真善忍”指导、要求自我道德升华的佛法修炼,但是遭到江泽民等人发动的政治运动的欺压,这是发生在中国的一场悲剧。为了达到迫害目的,江泽民等人利用手中权势对各级法律机关从上到下予以欺压,将法律机关当成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但是迫害良善不得人心,压制法律机关、破坏基本的刑事法律原则完全不得人心,这也是必然的。即使在江泽民等人的权势炙手可热的时候,来自于国家机关内部的反抗就不断出现。例如: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
2011年,新闻出版署发布新闻出版署《第50号令》,宣布已经被废除的行政文件清单,其中的第99项、第100项就是在1999年之前颁布的关于禁止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始终没有直接提到法轮功。这说明,即使在1999年、2000年,两最高审委会、检察委员会都不能通过直接点名法轮功的文件。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都没有通过点名法轮功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文件。
在国内,许多主持迫害法轮功的高官例如周永康、薄熙来等人已经锒铛入狱。在国际上,包括江泽民等人的迫害法轮功人员成为许多国家议会甚至政府谴责的对象以及司法诉讼的被告。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被整个社会否定、被国际社会否定,是必然到来的一件事情。
综上,申请人认为,为避免制造冤、假、错案,不应当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立即撤销对申请人的刑事立案决定并解除取保候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条规定,请贵机关在收到本申请后立即作出相应的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3号,邮编050091
刘力军0311-85188801、18830681217 局长、党委书记、副区长
李厚明0311-85188890、13933831088 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刘广利0311-85188846、15733115533 国保大队长
法制科韩蒋伟等
石家庄市维明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兴华街5号,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888193
办案警察赵迎双13722796891
教导员李辉13102826335
石家庄科苑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40号,邮编050081
电话:0311-86924783
警察王大海(举报人)
教导员(举报人)
(王月琴女士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报道《王月琴被绑架劳教 家属呼吁善良人营救》、《河北省女子劳教所超期劫持王月琴》。)
(责任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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