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仰遭非法辞退 王晓明一路控告到抚顺中级法院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分局五十二岁的警察王晓明,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屡遭中共迫害。二零二一年七月末,他被新宾县公安局非法辞退。王晓明遂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和控告的法律过程。

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晓明对非法辞退提起了申诉和控告,他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实名控告,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这些相关部门包括:新宾县公安局、抚顺市公安局、新宾县政府、新宾县司法局、新宾县组织部、新宾县政法委、抚顺市政府、抚顺市纪委、新宾县检察院、清原县法院、抚顺市中级法院等十多个部门。

王晓明控告新宾县公安局之旅

王晓明被非法辞退后,向新宾县公安局提起申诉,新宾县公安局将王晓明写给的材料报到抚顺市公安局。市国保支队找王晓明谈话,之后将材料报到新宾县纪委。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新宾县纪委下发复审决定,将王晓明工作降两级。之后,王晓明写申诉材料到抚顺市纪委,并将材料报到新宾县县长、新宾县县委书记、组织部、政法委进行申诉。

二零二二年三月,王晓明依法向新宾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根据《政府信息规定》公开以下信息:辞退法定事由、法律流程、法律依据实施、决策者、与会者的姓名、职务,进行信息公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宾县政府答复“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零二二年四月,王晓明向抚顺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四月二十日,抚顺市政府以不在它受理范围为由又推回到新宾县政府。新宾县政府又叫王晓明到新宾县司法局申请复议。新宾县司法局复议结果仍是“人事管理不公开”。

二零二二年九月,王晓明向清原县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又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向清原县检察院提出控告书,要求检察院监督,但都没有得到回信。

二零二二年七月,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王晓明向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新宾县政府公开他要求的信息。清原县法院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签署答非所问的判决:不在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起诉人王晓明要求的是法院裁决被告公开信息,法院却说想解决辞退投诉问题不在它的受理范围。约于二零二三年二月,王晓明再将行政诉讼的上诉状邮到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清原县法院则用“公务员辞退的救济途径”给驳回。

王晓明继续向抚顺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抚顺市中级法院严格执行法规,判决将信息公开,还公民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宾县公安局没有出庭应诉。开庭后,审判长问了王晓明和新宾县政府双方一些问题,诸如问王晓明为什么要信息公开?问新宾县政府对辞退王晓明有什么利害关系、有没有新的证据、谁辞退王晓明等问题。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抚顺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书,仍以辞退是“人事管理范围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维持原判。

抚顺中级法院判决明显违法

抚顺中院的说法明显违法,是被告新宾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王晓明起诉就是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同时,清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王晓明被辞退是事实,他没有要求公开上诉人辞退的信息,而是要求公开辞退他的法律依据等。法律是全中国人都知道,你执行什么法律对上诉人处理,这个不公开,这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性信息,而是用人事管理为借口不公开,新宾县政府成为包庇新宾县公安局的渎职行为。

新宾县公安局在对王晓明辞退时,新宾县纪检委以王晓明修炼法轮功触犯了民政部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将他降公职两级。新宾县公安局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辞退王晓明时,并不是依据民政部的决定,而是说王晓明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公开修炼法轮功。王晓明向新宾县组织部申诉时,提出新宾县公安局行为触犯《宪法》36条、《警察法》33条、《刑法》251条。新宾县公安局才改口说《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将法轮功定为非法组织。《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新宾县公安局的违法辞退上诉人的决定触犯《公务员法》61条,是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诉人王晓明是国家的公务员,每年工资按10万元计算,上诉人还有十年退休就是一百万元。根据最高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行为对个人资金的损失数额达到20万元的就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所以,新宾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辞退,已经触犯了滥用职权罪,是犯罪行为。作为新宾县政府是信息的公开机关,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公民法律上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行为,惩治违法犯罪,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王晓明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文章《辽宁好警察王晓明遭非法开除》《被非法辞退 辽宁新宾县警察王晓明提申诉和控告》《辽宁警察因信仰遭辞退 提告一审被驳继续上诉》《好警察被非法辞退 新宾县中共组织部渎职不纠错》)

抚顺市中级法院: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邮编113006
审判长柳 红18641382907
审判员田丽娜15641389253
审判员曹 丹18641382916
书记员战续楠
汪晓云

院长于长春
副院长任学庆
副院长蔡建忠13842340111
副院长高健 (女)13904130339
副院长张晓宇 02457719355 13940007788
专职委员韩耀臣 02457719338、办15641389338、13940007788、15604131788
专职委员梁春雨1564138951513

抚顺中级法院人员:
朱虹霖18641382927、办024-57719256
张丽娟18641382932、办024-57719323
徐灵灵15642062030、办024-57719230
潘延海15641389227、办024-57719227
金顶伟15641389582、办024-57719582
车 亮18641382919、办024-57719269
曹 阳15642062922、办024-57719234
王 凤15642062025、办024-57719587
孟凡龙15242342570、办024-57719216
邱忠翠15641389331、办024-57719331
陈征南15641389531、办024-57719531
李依桐18641382938、办024-57719531
李 志15541397827、办024-57719583
方令花15541397816、办024-57719365
兴长奕15641389368、办024-57719368
李 英18641389550、办024-57719285
祝微微18641389506、办024-57719576
芦 斌15641389327、办024-57719327
孙晓龙15641389390、办024-57719390
尹立威15641389570、办024-57719570
王冬雨15641389225、办024-57719225
李雪慧18941382935、办024-57719235
张 鹤18642328218、办024-57719354
韩 征15541385906、办024-57719253
陈 凤15642062026、办024-57719592
卢广瑜18641318601、办024-57719218
李 艳18641318605、办024-57719551
杨 锐18641318608、办024-57719540
李耀南15541397839、办024-57719245
王春玲15642062029、办024-57719329
关佐健15641389387、办024-57719387
张 帆15641389511、办024-57719511
何福苍18641389385、办024-57719258
秦 梦18641389510、办024-57719322
张 秦15641389201、办024-57719201
罗晓姝15640262027、办024-57719527
孟 丽15641389509、办024-57719509
王向军15541397836、办024-57719246
曹 丹18641382916、办024-57719280
孙 健18941382920、办024-57719336
孙洁冰15541385911、办024-57719520
史汉营15641389563、办024-57719563
潘 力15641389261、办024-57719261
王 爽18641382949、办024-57719249
高 静15541385920、办024-57719374
张方盈18641346213、办024-57719506
何 贺15541397822、办024-57719257
王铁刚15641389345、办024-57719345
朱秀杰18641382933、办024-57719533
韩 雪18641382912、办024-57719312
黄 霞15641389307、办024-57719307
李 雪15641389502、办024-57719502
郭婷婷18642348600、办024-57719260
孙树魁18641389525、办024-57719525
郭 爽18641389509、办024-57719241
梁馨月18641382936、办024-57719236
田丽娜15641389253、办024-57719561
杨茜怡18642348603、办024-57719321
崔楚曼15042885678、办024-57719356
韩 强15641389386、办024-57719386
孙仲义18641382939、办024-57719398
王宏凯18641318609、办024-57719295
田 丰18641382913、办024-57719213
王 雪15641389590、办024-57719590
李 慧18642348605、办024-57719320
宫 颖15641389397、办024-57719397
马开智18641382928、办024-57719358
罗 华15641389371、办024-57719371
曹 扬15541397828、办024-57719324
张 崇18642348601、办024-57719237
张明明15641389528、办024-57719528
赵世平18604232929、办024-57719346
刘晓菲15641389306、办024-57719306
张庆敏15641389212、办024-57719212
宋秀杰18641382923、办024-57719503
王 昱15641389529、办024-57719529
徐铁军15641389281、办024-57719281
刘 岩15641389351、办024-27719281
宁 伯15641389363、办024-57719363
柳 红18641382907、办024-57719596
兰 波18641382903、办024-57719596
车承娇18641382906、办024-57719283
于子扉15541397821、办024-57719359
段学飞15642061995、办024-57719223
唐 彤15641389382、办024-57719382
李 玲15641389377、办024-57719377
巩 权15641389522、办024-57719522
殷 健15641389287、办024-57719287
徐荣富15641389548、办024-57719548
王 炜15641389530、办024-57719530
王 磊15641389381、办024-57719381
王红艳15642062019、办024-57719319
王兴国15642062017、办024-57719516
邱尔顺15641389565、办024-57719565
张祥伟15641389577、办024-57719577
余大海18641382901、办024-57719348
关 勇15642062011、办024-57719243
姜 东15642062016、办024-57719578
王宝伦15642061998、办024-5771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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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峰15641389557、办024-5771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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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宗凯15541385909、办024-5771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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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秀18642360439、办024-5771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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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田15941300858、办024-5771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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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臣15641389338、办024-57719338
李 迪15641389521、办024-57719521
吴 亮15641386688、办024-57719366
刘 军15641389507、办024-57719507
马清华15641389552、办024-57719552
韩 健18641382910、办024-57719510
李 杰15041396996、办024-57719310
李海鑫15941389477、办024-57719310
王 月13130357690、办024-577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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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美13842322778、办024-57719342
张着光18742458583、办024-57719342
何 博18304076503、办024-57719342
郭潇月13594679907、办024-57719342
孙 迪15140147173、办024-57719342

(责任编辑: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