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教师遭九年冤狱 社保被“清零”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楚雄市中学女教师朱兰,因为修炼法轮功,被中共当局绑架三次、非法判刑共九年,被工作单位强制开除,常有片区警察到她家里查问、监视、限制等,干扰正常生活。朱兰工作了二十五年,年龄早已超过女子退休年龄55岁,却拿不到退休养老金,她的社保被“清零”了。

下面是朱兰讨要养老金的艰辛过程:

我是云南楚雄市法轮功学员朱兰,原楚雄市金鹿中学语文教师,一九九七年开始炼法轮功。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我三次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牢狱迫害共九年,二零零五年被开除工作,第二次从监狱回家是二零一一年。我工作了二十五年,现已超60岁了,但什么养老待遇都没有。

五十五岁就达到退休年龄,从那时起,我就依法去找相关部门办理退休金。多次写过情况反映,提出诉求,与相关人员要求解决等。这么多年,派出所、学校领导、教委、政法委、“610”等人员也多次找过我,表明对我的“关心”,要我有什么要求和困难对他们说,他们帮我解决。但他们总是无奈地对我说:“没办法,我们只能把你的情况向上反映,再给你答复”,事后总是不了了之。当我再次询问时,答复总是“没办法,你的事情没有先例,如果政府有文件下来我们马上给你办。”他们总是对我说:“别提法律、别提法轮功,我们是按文件办事。”一晃几年过去了。

终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我接到了派出所徐警察电话,说他们把我的情况反映上去了,可以给我办社保,综治办罗主任带我去查办,要我回去与他联系。

我二十七日从外地赶回去,电话联系到徐警察,徐警察把罗主任的电话给了我,要我直接找他。电话通了,罗主任把我叫到鹿城镇政府。当时办公室人很多,有信访办和综治办的人员,还有社保局刘主任。他们很热情,社保主任问了我的大概情况就说可以办了。我把身份证给了他们。可用我的身份证一查,发现有些异样,罗主任就离开了办公室,可能询问去了。

我就和其他人讲:我是依法来办的。提到法轮功问题,我讲了公安部发的39号文,证明我的信仰与邪教无关;讲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证明法轮功书籍出版合法。我是合法公民,应享有国家相应的退休养老待遇等。

我正讲着,罗主任回来了,他对我说:“你不要跟我们讲这些,我去问了,有文件规定,象你们这种情况判了刑的人社保为零,也就是说社保这块‘清零’了。”我说:把文件给我看。刘主任说:要等去查才知道。

我把我申请上写的法律条款给罗主任看: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最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服刑无关,与信仰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罗主任拿笔在上面勾画了一下,说:“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也只是照文件办事。”他们又补充说:不过你的医保可以保留,我们帮你查查看;也可以办低保(过去我办过三年左右,开始每月一百多元,现在三百多元);还可以现在交三千元钱,今后每月可领一百三十多元的城市养老金补贴;你还可以写个申请,我们讨论一下给你一次补贴至少五百元等等。他们想为我办的这些都解决不了我的生存问题。现在办低保,每月三百多元,还要随叫随到参加一些临时的公益劳动。

为了能生存,我只有到外地谋生。讨要养老金很艰辛,我能拿出多条合法领取的国家法律依据,可这些“依据”也被清零了,老百姓没有法律保护自己该怎么生活!又怎么维护我的生命健康权和生存权!

(责任编辑: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