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四)
在二零一零年《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通过后,人社部陆续发布对社会保险法的释义,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法释义(十四)对失业保险部份進行了解释,其中针对停发失业保险的情形,解释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5种情形,删去了两种情形,即“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删去“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主要考虑是,被判刑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是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删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要考虑是,对限制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的规定,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利于扩大受益面,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释义是对《社会保险法》的解读,也可称为对法律的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虽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为解释者可能直接参与了立法草案的起草、研究、论证,比一般人更了解立法的背景以及法条变动的考量,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
针对于“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条例》進行了修改,删除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这样的不合理规定。这是针对“失业保险”规定的变动,“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险种,不能拿过来直接用,但具有可比性,“失业保险”都不能因服刑和劳教被剥夺,那养老保险更不能了。
在《社会保险法》中有停发“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停发“失业保险”的规定,但就是没有停发“养老保险”的规定,因为养老保险是不能停发的,停发养老保险那就是不让老人活了,说白了,就是不顾老人死活,这是反人类、反人性的,所以《社会保险法》没有一条关于停发养老金的规定,但是不能在法律层面规定的内容却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花样翻新的规定,这种规定不管有多少条,不管出自于什么部门,都是违宪违法的。这也只有中共这种邪教组织才能做出来。
《社会保险法》在失业保险这块删掉“服刑和劳教”的规定,其理由同样适合“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删去“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这种情形是因为被判刑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是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两者并无必然联系。那么享有养老保险的老人因服刑已经被刑事处罚,而其享有养老金待遇也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两者也没有必然联系。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尚不能剥夺其失业保险,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更不能剥夺其得以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是对服刑人员的二次处罚。
《社会保险法》在失业保险这块删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要考虑是,对限制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的规定,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利于扩大受益面,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限制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当由法律规定,剥夺老人养老金的情形更应当由法律规定,那些花样翻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根本没有权力随意剥夺公民由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障权。
二、关于69号文件
69号文件是一个不公开的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公开的文件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这方面在公义论坛上有详细论证。
69号文件的第二部份第九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这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前已经参保的情况的规定,这种情况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剥夺养老金,那么按照这个69号文件第二部份第九项“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就应该正常发放。
实践中有这种情况的同修在被剥夺养老金时,社保亲口承认目前没有剥夺养老金的法规或政策,但社保还是非法剥夺了同修的养老金,案件在一审时,法院没有支持同修的诉讼请求,但二审部份撤销了一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69号文件本身违宪违法,我们不能承认,即使是69号文件的第二部份第九项内容,我们也是在退一步的情况下来利用这部份内容讲真相,给众生摆放位置提供一个机会,就像二审法院部份撤销一审判决的结果,那不是69号文件本身规定有道理,而是同修持之以恒的给法官讲真相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