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制止和解体迫害根本上靠的是真相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真、善、忍是最高的道德准则,一个人按照真善忍的原则约束自己,这个人就一定是个道德高尚的人。而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看,“不违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因此真正的法轮功学员在任何正常国家,注定和“违法”无缘。这种“合法”表现在:法轮功的书籍、音像资料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炼功、洪法、讲述真相、劝善、劝中国人三退等都是合法的。如果坚持真、善、忍的价值在哪个国家不合法,那一定不是真善忍价值本身的问题,而是这个国家、这个国家的法律、司法出了问题。

中共的法律,说白了,一切是专为维护邪党而存在的工具。执法不分善恶、不讲对错,只看对中共有利还是不利。

当今,“中共法治已死”已成为国际共识。原因很简单,公、检、法、司的人员对于中共“法的精神”理解就是四个字:“听党的话”。党是邪教、黑帮、流氓团伙、暴力恐怖组织。听党的话,就是要把法律变成惩善扬恶、打击公平和正义的暴力工具。因此,“政府让不让”,不应该必然成为衡量人行为好坏善恶的标准。不符合真、善、忍标准的、以传播谎言、煽动仇恨、混淆正邪、迫害世人为能事的所谓“法律”是恶法,不但不值得信守,还应该被废止、抛弃。

一种现象、行为如果成为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对其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应当对该现象或行为做定义。这就是大家经常看到明慧网报导各国议会表彰法轮功、声援法轮功反迫害或者确定“法轮大法日”时,往往对法轮功做一个描述: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

但中共至今未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定义“法轮功”,为什么呢?因为一旦直接定义“法轮功”,民众会去寻找法轮功的书籍,以核实该定义的真伪和准确度。中共发动迫害的手段,一边抹黑法轮功、一边拼命销毁法轮功书籍资料,目地是要让民众不知道真实的法轮功是什么。古人所说“术不胜道”。中共其实很清楚,它永远无法做到用它的那套歪理邪说“驳倒”法轮功传授的正法大道。

中共不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定义“法轮功”,只好以含沙射影的方式按照媒体造谣内容去定义“邪教”(在正常国家,不管是“正教”还是“邪教”,世俗政权都没有资格在法律文件中认定)。为此,中共相当于操纵媒体和立法机构、为其做了分工:媒体用造谣、抹黑、诬蔑、丑化的恶劣手段给法轮功“泼脏水”,人大常委会负责用媒体“泼在法轮功身上的脏水”去描述邪教的表现和定义邪教。这就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真实运作方式,以及其中没提到法轮功的原因。

这种“媒体泼脏水+公权力惩治脏水”套路的运用,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直传承到两高的三个所谓司法解释,乃至延伸到公安部的“公通字【2000】39号”,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善的、正的因素不多,它们既是帮助中共迫害的产物,也是政法系统延续迫害的依据。一个听信媒体造谣、不了解法轮功真相的人,在这些法律文件对“邪教”的定义中能找到他认为的“坚定依据”(破解之道在于真相、不在于中共的法律条文,这里不谈)。更何况,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反《刑法》、《立法法》,明目张胆的直接把坚持信仰、劝善和讲真相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与刑法第三百条相抵触。

我们反迫害中经常用到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和新闻出版总署的解禁令,很多同修可能觉的和上面所说“公通字【2000】39号正的因素不多”相冲突。个人认为,这两份文件的制作者发布文件的目地,和文件发布后达到的效果产生了偏差,超出了文件制作者的预料但又无法弥补,这是正法中“人算不如天算”的安排。我们引用它作为反迫害的依据,是给不愿参与迫害者退出迫害提供足够的理由,而对于文件本身,不必看高、看重。公安部出台“公通字【2000】39号”之前,还出台过直接针对法轮功的各种所谓禁令,并且对法轮功创始人发过邪恶的通缉令,高估“公通字【2000】39号”的作用和意义而故意忽视公安部其它邪恶规定,会严重低估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邪恶,从而不能正念看待这场迫害。

如果看到一句话说“基督教在A国是不合法的”,我们往往会想到是这个A国不正常,而不会想基督教出了什么问题。同理,我们也不必讳言和在意中共用其恶法衡量法轮功得出的结论。我们更应强调的是,法轮功“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是合法的”,包括中国。

法轮功的合法性不来自于任何法律规定。我们制止和解体迫害根本上靠的是真相,而不是靠法律条文和法律手段的运用。

以上是个人在现有层次对法律的一点认识,不一定对,和同修交流,敬请同修慈悲指正。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