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玉芝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2)辽04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玉芝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411的原审诉讼请求;(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社保中心的原审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国发[2010]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文件整理稿,欲证明:对方依据的69号文件是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每两年就清理一次,被上诉人不能根据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处罚权的。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上诉人提到这个文件修改了,我们经办单位还有上级行政部门都没有接到[2012]69号文件废止的消息,在我们没接到消息之前,我们认为这个文件还是适用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社保中心为徐玉芝发放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社保中心、徐玉芝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2)辽04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已预交,应予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徐玉芝已预交,应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玉芝是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她响应号召下乡,一九七八年落实政策回城到南杂木,参加工作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县、镇级优秀教师。她身体一直不好,四处求医无果。退休后她有幸遇到法轮大法并开始修炼,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好人。学法炼功不久,多年的偏头疼、神经性头疼、结肠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等疾病均不翼而飞,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抚顺市新抚区南阳小区讲法轮功真相时遭举报,被警察绑架并非法抄家,劫走一套大法书等私人物品,后被非法判刑一年,罚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她被社保管理部门停发了退休金。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徐玉芝现年已经是七十一岁了,单身老人,养老金是徐玉芝生活的全部保障。取消养老金等于是剥夺徐玉芝的生存权,她现在已经十三个月没有分文收入,取暖费也取消了,生活十分困难。抚顺社保中心滥用解释部门规章文件“停发养老金”,依照已经废止的文件停发她的退休金,还要将已经领取的退休金返还给社保,巧立名目“不当得利”,抚顺顺城法院没有依据法律做出错误判决,抚顺市中级法院法官依法办案,予以纠正改判,维护了公平正义,给老百姓一个希望,也给自己与子孙积了功德。与善同行,将得到神佛的护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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