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养老金的程序建议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最近几年,各地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大法弟子养老金,并责令大法弟子退还已经领取的被非法判刑期间养老金的事件。许多大法弟子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养老金。我地也有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停发、责令大法弟子退还养老金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所作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在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需要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相关决定书、或具有处罚意义的通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做出了怎样的行政行为。

二、大法弟子追讨养老金的路径。大法弟子应当针对自身被停发、扣发工资和养老金的实际情况,找到扣发、停发养老金的单位或社保部门,首先要求继续发放、返还被扣发的养老金。过程中,自然要讲真相。如果单位或社保部门不给解决,就要求其出具处理决定等文书或书面盖章凭证。

大法弟子拿到社保部门的文书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到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处的文书,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对大法弟子停发、扣发养老金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大法弟子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没有文书,到法院就不会立案。起诉时,起诉状应针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违法性進行阐述,要简明扼要,切忌长篇大论。

如果是单位停发工资等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提起民事诉讼。

三、在追讨养老金过程中,证实法,救度众生。我是一名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大法弟子,按照上述方法指导本地大法弟子提起追讨养老金的民事、行政诉讼,已有五案,均成功立案。其中三案一、二审胜诉,两案正在一审审理当中。过程中大法弟子相互配合,请求师父加持,发正念清理社保局、法院空间场的邪恶。每个大法弟子在与社保局、法院的接触中,都在尽量讲清真相,表现了对众生的无量慈悲。社保局干部明白了真相,有的三退,有的表示无奈,但支持大法弟子继续维权。法官明白了真相,做出支持大法弟子诉讼请求的判决。五案均没有请律师,全部是大法弟子独立完成。五名大法弟子,最小的六十八岁,最大的七十三岁,从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到陈述,大法弟子都堂堂正正,讲出的话带着强大的能量,清理着众生背后邪恶的因素和物质,展现了大法弟子的风采,起到了很好的证实法的作用。希望越来越多的大法弟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正当程序,捍卫权利、证实大法,救度众生!

四、每个同修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同修局限于当地处处受阻,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的救济途径向更广泛的世人揭露邪恶、讲清真相。比如,向各级公检法、监察委提出控告、举报,申请信息公开等。

以向人社部门等申请信息公开为例:

我们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针对“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因为,第一,我们不仅仅是解决养老金发放的问题,我们在救度众生,那么就要尽量的扩大救度众生的面积,不是局限于当地的社保、人社部门以及法院等。

第二,违法、无效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人社部门出具的,各地都在依据这些文件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养老金,各省的人社厅又搞出了更加具体的迫害性质的文件,那么人社部门属于迫害的源头之一,我们从源头入手、釜底抽薪。

其实邪恶是最怕曝光的,只有尽量的大面积的,在全世界范围内曝光邪恶在养老金方面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才能让邪恶无处遁形,通过这种形式让众生看到邪党的邪恶本质。

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起诉、应诉,还是存在一定的被动性,真正积极主动的清除邪恶,就是要更广泛的揭露邪恶。比如二零一七年,两高出具了最新的针对《刑法》三百条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认定意见”这个说辞,也就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邪教宣传品,这是非法、无效的,因为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意见”,与“认定意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却风马牛不相及。同修们及时揭露了这个邪恶的规定,直接导致邪恶不敢再冠冕堂皇的拿出认定邪教的意见书。

所以,我们的思路是,有精力、有意愿的同修,不局限于当地、不局限于中国大陆,而是更广泛的揭露邪恶因素。

一点浅见,请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