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全文如下:
考虑到其此前关于欧盟与中国关系的决议;
考虑到其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的关于中国摘取器官的决议;
考虑到其内部政策总局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发表的题为“中国器官摘取研讨会论文集”的研究报告;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关于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指令;
考虑到一九四八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二零零九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是其中关于人身完整权的第三条;
考虑到中国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通过的《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
考虑到《关于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伊斯坦布尔宣言》;
考虑到中国于一九四九年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专家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就涉嫌针对中国少数群体摘取器官的报道发表的声明;
考虑到人权小组委员会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就在中国发生的摘取器官举行的听证会;
考虑到独立法庭就中共强摘良心犯器官问题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作出的终审判决;
考虑到《议事规则》第144(5)及132(4)条;
A. 鉴于促进和尊重人权、民主和法治是欧盟与中国关系的核心,这符合欧盟在对外行动中维护这些价值观的承诺,以及中国在自身发展和国际合作中遵守这些价值观的承诺;
B. 鉴于习近平主席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上台以来,中国的人权状况持续恶化;鉴于,中共政权越来越敌视人权和法治;
C. 鉴于,全世界每年进行十万例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鉴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数据,人体器官贩运每年产生超过十亿欧元的利润;
D. 鉴于由于传统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愿器官捐献率极低;鉴于,一九八四年,中国实施了允许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规定;鉴于中国在二零一五年宣布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并启动了全国捐献系统,但从未完全禁止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仍然是合法的;
E. 鉴于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获取途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而中国政府拒绝对该系统进行独立审查;鉴于自愿和知情同意是符合道德的器官捐赠的先决条件;
F. 鉴于强制摘取器官必须被理解为未经某人同意而杀死一个人,以便将其器官取出并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而这种做法必须被视为严重和不可容忍的违反基本的生命权;
G. 鉴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对摘取囚犯器官的指控表示关注,并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高器官移植系统的问责制和透明度,并惩处滥用职权者;
H. 鉴于中国法庭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作出终审判决,得出结论认为,多年来强摘器官已在中国大规模实施,法轮功学员是器官供应的一个主要来源;鉴于中国政府拒绝出庭作证;
I. 鉴于严重依赖被处决和活着的囚犯作为移植器官的来源,会导致广泛的不可接受的侵犯人权和违反医学伦理行为;
J. 鉴于,联合国人权专家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的声明中表示,有可靠的信息表明,来自中国少数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被关押者在未经他们自愿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进行体检,包括血液检查和器官检查,例如超声波和X光检查 ,这些检查是为移植器官匹配必不可少的步骤;
K. 鉴于联合国人权专家此前曾在二零零六年和二零零七年向中国政府提出过这个问题;鉴于中国政府的回应缺乏数据,例如用于移植手术的器官来源信息或信息共享系统,这些信息有助于识别和保护受害者,以及有效调查和起诉人体器官贩运者;
L. 鉴于中共政权否认摘取器官的指控,特别是通过其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回应,并一再否认法轮功学员因器官被摘而遭到杀害;
1. 欧洲议会严重关切关于持续、系统、非人道的和国家批准的从中国被关押者身上,特别是从法轮功学员和维吾尔族、藏族和基督徒等其他少数民族身上摘取器官的报道;
2. 中国已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处罚公约》,其中规定绝对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处罚;
3. 考虑到,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囚和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和加入《罗马规约》;
4. 呼吁中共当局迅速回应有关摘取器官的指控,并允许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进行独立监督;
5. 对是否向囚犯或被拘留者提供有效的器官捐赠同意书缺乏独立监督表示关切;谴责中共当局没有提供关于已故被拘留者和囚犯家属被阻止认领尸体的报道的信息;
6. 敦促中国当局要求并确保囚犯或被关押者在自由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体检,并根据国际公约采用监管框架,建立自愿和透明的器官捐献系统;
7. 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每次人权对话中提出中共摘取器官的问题;欧盟及其成员国坚持在公开场合谴责中共滥用器官移植;呼吁成员国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其公民前往中国进行器官移植旅游,并提高前往中国的公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8、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Michelle Bachelet) 访华表示欢迎;敦促联合国在此次访问期间继续调查器官贩运;
9. 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与第三国的交往中提出强制摘取器官的问题,特别是与海湾地区的合作伙伴的交往中,因为中国移植中心在海湾地区宣传中国的维吾尔族和穆斯林少数民族是“清真器官”;
10. 呼吁中国全面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获取途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11. 呼吁成员国确保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欧盟国家在卫生和研究领域的公约和合作协议,尊重欧盟关于器官捐献和人体组织用于科学目地的伦理原则;呼吁成员国相关机构评估和重新审视与中国机构在移植医学、研究和培训方面的合作条款;
12. 要求中国当局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对新疆进行开放、不受限制和有意义地访问;要求中国政府就此事与联合国组织合作;敦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优先处理强摘器官问题;
13. 责成欧洲议会主席将本决议文本转交给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委员会副主席和外交与安全政策联盟高级代表、各成员国政府和议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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