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法轮功学员都曾遭受非法判刑迫害:张晓华(女,六十七岁,昆明市人)曾被非法判刑迫害;李萍(女,六十多岁,黑龙江人)曾被非法判刑两年;田云波(男,五十一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人)曾被非法劳教两年,二零零五年七月被非法判刑一年半,还遭非法关洗脑班一次。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张晓华到官渡区子君路星云园小区朋友家串门,被警察段进春等人非法搜身并强行带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派出所,随后张晓华家被非法搜查。
同时被绑架的还有田云波、李萍等人。参与绑架的有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警察伙同昆明市官渡区矣六派出所的警察和社区人员。国保大队警察一一叫出当场所有法轮功学员的姓名,估计已经跟踪多日。
八月十六日大约傍晚七点,五个着便装的不明人员在李萍女儿住所辖区派出所片警的带领下,闯入家中,抢走屋内门上悬挂的两个福字吊坠、屋内李萍女儿的帽子和一件外衣。他们没有按法律规定佩戴并打开执法记录仪,只是有一个未穿警服着便装的人拿着手机录像;搜查时现场也没有见证人,也没有开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他们直接将私人物品抢走了。
八月十七日,张晓华、李萍被昆明市官渡分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借口非法刑事拘留,关押在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西南林业大学旁),田云波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家属向负责此案的五华区检察院检察官章锟(女)提出对三位法轮功学员不予批捕的申请书。家属表示,张晓华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对她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张晓华去朋友家串门这是事实,但这不是犯罪事实;张晓华家里有法轮功的书籍这是事实,但这也不是犯罪事实,张晓华的这些个人合法财产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就象指控一个人犯有杀人罪,证据是这个人家中有一台电视机。这个人家中“确实”有一台电视机,但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因此不能成为杀人的证据。
但五华区检察院仍不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家属提出的不批捕申请不予理会,非法对三位法轮功学员冠以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批捕。之后又搜集所谓“材料”即罪证,将案件构陷至五华区法院,五华区法院对之前公安及检察院阶段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罔顾事实与法律,非法对三位法轮功学员判刑。
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00号
邮编:650102
检察长:朱立
本案检察官:章锟,办公室电话:0871-64156649
本案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
邮编:650102
院长:李晖
本案法官:张赟 13529421953
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
0871-67190151
0871-67361695
昆明市官渡区矣六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仓储2期9幢
邮政编码 650213
矣六派出所所长:钱志鸿
矣六派出所报警电话 0871-67236110
派出所电话:0871-67353494;0871-67357167
政工室 0871-67190160
涉黑涉恶心举报 0871-67151452
纪检监察室 0871-67190140
残废人无障碍服务电话 0871-67239791
主办警察 段进春 18314142103 15096693840
缪云翠 户籍内勤 警号 014678
洪 超 户籍文职 警号 WZ0164
刘 红 户籍辅警 警号 QW0630
梁 芳 户籍辅警 警号 QW0627
李 琳 户籍辅警 警号 QW0666
李文斌 13987673710 13529459528 15587129065
李兴富 18213979761 15911618899 17387216771
吴伟光 13759469822 18788596490 18468158086
何志云 13808715952 18287853352 18183590562
周 波 13577167666 13312591408 15687360995
陈思云 13888117878 18788470087 19526698438 18593101660
陈 睿 13708472251 18314562653 13888517366
杨锦春 13888173834 15925226387 13577232273
曾 勇 13888526231 15287322652 13629464067
姓名不详 1838839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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