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有法轮功书籍遭诬判一年 昆明八旬黎燕云上诉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昆明西山区法院日前以持有法轮功书籍为由,对81岁的法轮功学员、退休主管护师黎燕云非法判刑一年,罚金2000元。黎燕云老人认为自己依法修炼法轮功,没有违法犯罪,判决是强加的,已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黎燕云给一旧同事讲法轮功真相,并赠送她一本二零二二年真相小日历,结果被该同事在国安工作的儿子恶告。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西山区东陆派出所警察突然闯到黎燕云家里,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没有出示警察证,也没有讲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非法抄家,还撬坏了黎燕云家里的抽屉,抢走了《转法轮》等大量法轮功书籍、资料等私人财物,随后由于黎燕云老人年纪大和健康原因,看守所拒收。随后她被所谓“取保候审”处理。

二零二二年七月底,东陆派出所马姓警察突然传唤黎燕云到派出所,说:“根据上边指示,我们要将你的案子转到西山区检察院。”黎燕云老人说:“我没有犯罪,这是强加的。”马姓警察说:“我们也没有办法,这是上边的意思,要走程序。”从马姓警察的话中可以看出,东陆派出所警察不是依法执法,而是以所谓上边的指示、意思进行执法,这种做法与宪法法律是相悖的。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天,昆明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柯景将黎燕云老人传唤到派出所询问:还炼不炼法轮功?相片里的书籍资料是不是你的?你认不认罪?如果认罪就从轻处罚,不认罪就重罚。黎燕云回答说:我修炼法轮功没有犯罪,认什么罪,是你们在犯罪!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马姓警察拿着一年前曾经问过的一张照片和一张在黎燕云老人所住小区门口监控录像拍的相片,再次询问查实,企图构陷。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黎燕云非法庭审。审判长邓睿、陪审员马千茜、邓惠元及书记员田梦霞等法庭人员,无视黎燕云自我辩护意见和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以公诉人指控黎燕云家中“收藏的法轮功书籍及法轮功资料是为系犯罪准备”为由,用所谓《刑法》第三百条“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老人非法判刑一年,罚款2000元。

黎燕云老人接到判决后,认为自己依照《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修炼法轮功,没有违法犯罪,认为西山区法院判决应用法律错误,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黎燕云已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西山区撤销判决,还自己清白,归还被公安警察抢走的私人财物。

黎燕云在上诉书中强调:警察从自己家中非法抄走的法轮功书籍和法轮功资料,只能证明上诉人是一个法轮功修炼者。这些书籍和资料告诉人:如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升修炼人的道德修养和心性境界,诚念“九字真言”能得到神的护佑,其对社会、对人只有百利而无一害。根据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了一九九九年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表示,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也是合法的,是无可非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