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萍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十月十二日被非法转为刑事拘留,十月二十一日被濂溪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刘惠萍,湖南常德人,二零二一年和江西省九江市法轮功学员钟庆淼结婚,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她来到丈夫居住的城市九江市濂溪区,和丈夫及读小学六年级的继子生活在一起。
刘惠萍的继子,现年十三岁,现在读小学六年级,说话很晚,快到六岁时才非常勉强的四个字叫爸爸妈妈,更很难说出一句连贯的话,到市妇幼保健医院智力检查,说只有三岁小孩智力,属于先天发育迟缓,经过一年的康复训练,测试还是三岁左右的智力,到入学年龄,学校拒收,后来求情说好话,并说小孩成绩差不怪老师和学校,才勉强收下。刘惠萍尽心照顾先天发育迟缓的继子与八十三岁的公公。刘惠萍对继子如亲生的一样,连孩子的生母都说,这几个月,儿子脸比以前圆了一点,胖了一点,脸色也比以前好看多了。
而且刘惠萍还尽心照顾八十三岁的公公,大约八月份的一天,外面温度有三十八、九度,公公突然全身发冷,躺在床上不能动了,钟庆淼当时在外面跑车,就是刘惠萍及时给其公公找被子盖、烧开水、找药给他吃,老人才缓过劲来。老人年纪大了,每年偶尔有那么一两次这种现象,如果家里没人的话,他的生命随时都可能出现危险。
法律不但不允许嫌疑人自证其罪,也不允许司法机关强制家属旁证其罪。但是濂溪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在没有监护人在场,对未成年且智力尚存缺陷的孩童诱供,强制家属做笔录、录制影像等作为构陷亲属的证据使用。这是违背法律、道义、人伦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我们看到文革时期,多少家属被蒙蔽或者强制告发亲人,结果导致亲人被迫害甚至惨死,家属内心忏悔、悔恨的心理重压伴随一生,中共邪党泯灭人性的手段简直空前绝后!
钟庆淼面对妻子被构陷,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依法向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办事厅(案管)递交了刑事控告书,要求对公安办案人员及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连真依法追责,但是负责接待的检察官江雅清违法拒绝接收控告书。
十一月十日,钟庆淼再次到濂溪区检察院办事厅,检察院的领导安排人抛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作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依据,该内部文件中明确了法轮功就是×教,但是该文件彻头彻尾就是一份非法、无效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完全是最高法院迫于江泽民的淫威而作出的政治表态和跟风,为了鼓动各级法院参与对法轮功的司法迫害。它本身并不具有审判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更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依据。
1、法发[1999]29号形式上象规范性文件,但其实是一个伪规范性文件,因为它没有权利义务性内容,不能作为判案依据适用。
实际上是一份证明最高法院参与群体灭绝罪的犯罪证据。
2、不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审判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个“通知”在提到邪教组织时,加上“特别是“法轮功”×教组织”。但只是内部通知,不是公开的法律文件,不公开的文件不能成为法律依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是×教组织的依据。
3、法律具有规范性,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针对一般性的人或事作出规定,而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且可以反复适用。这一点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区别开来。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的规范性也决定了法律不能直接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直接下结论。无论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或者两高的司法解释都是做抽象的一般规定,都无权也不能直接点名谁是邪教。所以中共的法律解释中也只是对“邪教组织”下定义,谁符合了这个定义,谁就是邪教组织。比如中共完全符合这个邪教组织的定义,那么中共就是邪教组织。
中共最高院的通知,直接污蔑法轮功是×教,是针对特定群体下的污蔑性结论,不具备法律的规范性,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执行,其本质是煽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仇恨法轮功,对法轮功犯罪。
4、最高法只是审判机关,只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不能制定法律,也无权认定谁是邪教,其最多仅仅是司法解释权。
5、该文件内容违宪违法、超越世俗权限,同时违反国际法。
该文件的内容违反了《宪法》中对公民信仰自由和保护表达权的基本原则,将刑罚指向特定群体、而非指向具体犯罪行为。
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不是宗教,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
6、该文件违反上位法属于非法、无效的文件。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高法的这份未公开的文件因违反《宪法》是无效的,属于非法、无效的文件。
7、检察机关无权依据最高法院出具的伪规范性文件办案。
检察机关办案依据的只能是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却依据了最高法的一份未公开的内部通知,这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目前,钟庆淼仍坚持控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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