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法院法官权波蓉、助理法官李维及其书记员,不但在审理法轮功学员王华的案子过程中违法,在对李雪松老人的非法庭审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径:
1、开庭前,以欺骗的方式企图进行视频开庭。李雪松和律师会见时,明确表示拒绝视频开庭,因为视频开庭无法有效进行证据质证。但法官权波蓉和法官助理李维见到律师时,谎称当事人李雪松同意视频开庭,而法庭通知当事人时,又谎称律师同意视频开庭。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2、在当日开庭前,李雪松的女儿准备好纸质核酸检测报告,向法官权波蓉申请旁听,权波蓉直接告诉她,你母亲曾经被处罚过,这次要被判刑三年。也就是说,未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的案件就已定下判决结果了。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让庭审过程和评议过程如同虚设,法庭审理过程就是一个过场。这就是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证据。
3、在当日开庭前,在李雪松的女儿申请旁听时,法官权波蓉问她是否与李雪松同住,并要求她书写李雪松的详细地址,企图了解李雪松的女儿是否知道她母亲居住地信息。法官无权了解李雪松的女儿是否知道她母亲居住地信息。此询问内容与案件无关。
4、在当日开庭前,法官助理李维问李雪松的女儿:公安机关是否对她进行了讯问,为什么讯问内容没有出现在卷宗中?“公安联系过你?问过你话没有?”“那为啥案卷上没写?”李雪松的女儿对此提出质疑,李维称:“因为你是家属,按要求,住一起就得问、得记录。”最后李维以疫情期间有规定为由,要求李雪松女儿提供身份证原件去复印,并说要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卷,才允许进法庭旁听。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书记员的权责。书记员只是完成法官交办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于公民而言,其没有权力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无权复印公民的身份证。书记员也无权对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询问。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同住家属的问答必须体现在卷宗中。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另外,书记员说“同住家属的问答必须体现在卷宗中”,这明显就是构陷法轮功学员的一个环节,无非就是让家属证明当事人修炼法轮功。那么书记员这种问话无非想搜集构陷证据,书记员也是涉嫌徇私枉法罪。
以上几点,从法官、法官助理到书记员,没有一点符合法律,没有一个行为是合法的,都是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