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刘丽杰,女,一九七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大学文化,原为教师。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刘丽杰与另外几名法轮功学员,在九十多岁居住在罗马庄园小区的董淑贤家时,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教支队、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向阳分局下属多个派出所警察跟踪绑架。由于刘丽杰身体不适,以所谓取保形式回家。
此后,刘丽杰经常被所谓的办案单位、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下属的建设派出所所长电话通知到派出所见面。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上午,建设派出所所长又打电话将刘丽杰约到派出所,告诉她罗马庄园绑架事件至今已近一年,他们将所谓的案卷材料已移交到向阳区检察院,检察院已强制措施变更为对你监视居住,期限为半年。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有几个人在刘丽杰所住楼的东侧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在单元门附近还停有监控车辆和便衣24小时把守。
九月十三日早八点,刘丽杰和家人准备到建设派出所找所长要所谓的监视居住通知书,下楼后,便衣开车同行跟了一路。
当日上午,刘丽杰与建设派出所所长警察来到向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姜涛和时世伟给刘丽杰拿来一份已打印好的所谓讯问笔录看,说一会儿要将所谓的案卷材料送到向阳区法院。看到由检察院公诉科自问自答提前编好的所谓讯问笔录,其中一句问话,大意是:你知道今天通知你来是接受询问吗?他们替刘丽杰作答:“知道”。刘丽杰要求他们更正为:“不知道”。并说明自己今天来检察院,是想要所谓的监视居住通知,建设派出所所长刘军承诺得带我们来向阳区检察院取,并没有接到任何人通知来做什么所谓的笔录。另一处是,问:你需要请律师吗?他们在笔录上替刘丽杰作答:“不需要请律师。”刘丽杰要求他们更正为:“需要请律师。”最后,姜涛只得很不情愿的将这两处更正过来。当让刘丽杰在重新打印出来的所谓询问笔录上签字时,被拒绝,刘丽杰说自己是不会配合这些违法程序的。
公诉科姜涛和时世伟商量着做完所谓的材料,公诉科科长李利锋进来,与他们研究了一下,就让一名谭姓年轻男工作人员将材料送到向阳区法院,让刘丽杰也跟着一起去。
到了向阳区法院刑庭,庭长宋涛问刘丽杰:“你能认罪认罚吗?”刘丽杰跟他们讲了为何不能配合的事实。宋涛将打印好的所谓的材料给刘丽杰念了一遍,问是否有异议、能否签字?刘丽杰说:“对于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这一所谓的罪名和你们指认的所谓事实,自己当然是有异议的,用此罪名给大法弟子非法判罪,正是你们对大法和大法弟子在犯罪,我是不会配合签字的。”宋涛将向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书的副本交给了刘丽杰。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刘丽杰的亲友辩护人到向阳区法院准备交辩护手续,要求阅卷。刑庭的人说马上要去开庭,不收亲友的辩护手续。开始时,法院以为只是来打听情况的普通家属,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说出了准备对刘丽杰案非法开庭时间拟定于九月二十四日、法院已给指派了法援律师,并将所谓的案件分给刑庭法官纪忠。当核验过亲友辩护人的身份信息后,法院开始以各种借口推诿。
由于他们拒收亲友的辩护手续材料,亲友辩护人只好给向阳法院院长王斌打电话,投诉了此事。因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优先于指定辩护人,有委托辩护人的则不必指定辩护人。根据刑诉法三十三条、最高院关于刑诉法最新解释,律师或亲属作为被告人辩护人为其辩护有充分法律依据。
直至下午五点多,法院为刁难阻止亲友依法辩护,最后让书记员解爽下来告诉亲友辩护人要开两个证明,一个是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个是朋友关系证明。被亲属辩护人依法予以驳斥,解爽无言以对,只好说自己是跑腿的。
法院拒绝接刘丽杰的亲友辩护手续,第二天,亲友辩护人只好将起草的一份《立即纠正刘丽杰破坏法律实施冤假错案之法律意见书》,邮寄给了佳木斯市委政法委、市区两级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由于法院拒绝亲友辩护,开庭时间又紧迫,为此,刘丽杰于匆忙中,紧急聘请了来佳木斯办案律师做辩护人,同时,也委托亲友辩护人。但是,当律师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向法院提交辩护手续,依法向接待的本案审判长宋涛法官提出阅卷申请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延期审理时,宋涛法官说:明天二十四日开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法定期限至少十日的要求下,宋涛才后退一步,但仍蛮横地说:庭审时间改在二十八号,不能变。
刘丽杰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被“取保候审”,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被佳木斯市前进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所谓的案卷移送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九月十三日向阳区检察院非法向佳木斯向阳区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对上述信息,刘丽杰均不知情,仅仅是建设派出所所长刘军突然告知说她变更为监居居住了,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均是由向阳公安分局人员负责管理。
可是,刘丽杰的所谓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审查起诉,又在什么时候向阳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刘丽杰一概不知。
另外,对于刘丽杰委托亲友辩护,宋涛提出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无理要求,拒绝接受亲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立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同时,有义务保障辩护人有充足时间阅卷,会见,了解案情,切实行使辩护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力,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力。”
而被控告人身为向阳区法院刑庭庭长,且作为控告人案件的审判长,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之义务,严重不负责任,未在法定期间履行送达义务,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该案程序已明显违法,作为审判长宋涛已涉嫌渎职。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宋涛的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被控告人宋涛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被告人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
宋涛作为法律工作者,不执行法律规定,肆意妄为,滥用职权,众多亲友为此依法予以抵制,多位亲友来法院要求为刘丽杰代理控告和辩护,法院均以开具与刘丽杰的关系证明与无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借口,拒绝亲友交代理手续。多次拒绝接刘丽杰委托亲友辩护人的电话。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刘丽杰和亲友辩护人向相关的司法部门提起控告,举报宋涛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法官宋涛,以维护国家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应有的权利。
控告材料将快递或当面送交给中央、省、市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中包括:
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
中纪委书记赵乐际;
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
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
最高法院长周强;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孙谦;
中共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
黑龙江省人大主任;
黑龙江省监察委主任;
黑龙江省高法正副院长;
黑龙江省检正副检察长;
佳木斯人大;市政法委;市纪委监察委;
佳木斯市检察院;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中央政法委教育整顿工作组黑龙江督导组;
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院长,刑庭庭长宋涛。
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
新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898号,
王斌,院长(2021年7月27日任职)
电话:0454-8709811 手机 13604865553
卢铁亮,现任常务副院长
庞凤泉,现任副院长
王晓方,副院长,办电:0454-8709802 ,手机:13846199996
杨清江,副院长,办电:0454-8709803 ,手机:13945499990
岳强,副院长,办电:0454-8709805 ,手机:13504546666
张海燕,副院长,办电:0454-8709806 ,手机:13845477975
赵玉斌,副院长,办电:0454-8709807 ,手机:13298762222
张恩成,现任政工科科长
宋涛,男,刑庭庭长,办电:0454-6210031 ,手机:18903687999、13512645666 (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
纪忠,办电:0454-6210032,手机:13091637128
张伟宁,女,办电:0454-6210035(此人于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队伍,2019年调入向阳区法院,现任向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
地址:佳木斯市胜利路 大学游泳馆西侧
邮编:154000
毕宏书 检察长 手机13845430666
陈 斌 副检察长 手机:13846163632
孟力群 副检察长 手机:13945484777
黄福成, 副检察长 手机:18245411999
邓哲 副检察长(市院挂职干部)
李利锋 公诉科科长,手机:13846169281、18697098055(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
张宏伟 检察员
姜茗川 13039639889
其他党组成员:
胡玥 手机 18324647777
李蕴宏 手机 1303960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