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怕我吃亏遭罪,叫我签个字算了,不然他们要天天来。丈夫为此感到莫大的压力。之后他就开始抱怨,说他实在受不了了,都二十多年了,每天跟着我提心吊胆,没过过一天安稳日子,并说:“我再不配合你了。”以前他是很理解和配合我的,我叫他怎么对付邪恶的迫害他就怎么做,让那些邪党之徒都有点怕他。一九九九年时,他曾一把抓住当地“六一零”头子的衣领要和他拼命,他也因此赢得了一个“好丈夫”的美名。现在想来自己确实有些自私,本该自己过的关却要一个不修炼的常人在前面给我挡着。他没修炼,就没有大法的法理指导他,全凭对妻子的爱,尽管一直以来苦苦的坚守着,却有点望不到头的感觉。实际是他的容量已经满了,甚至到了极限。
想到这些我觉的他真的是很了不起,他做了一个正直的中国公民和一个明真相的法轮功弟子家属应该做的。
我安慰他说:“你不用再怕了。”他问:“你打算怎么办?”我说:“我明天去找他们。”他以为我在说大话,并且还将了我一军,说:“你有那个本事?”我没和他理论,他以为我在开玩笑。其实我已经打定主意要这么做了,上次他们来找我,我就在这么想。
以前遇到这事,他总是叫我去别的地方住一段时间避避风,我也就顺水推舟的按照他说的走了。但这次我不能再这样做了,我想到师父说;“秋不去 春已到 人不信 全来到 天开口 大地烧 邪恶躲 坏人逃 功涌進 鬼哭嚎 大法徒 上九霄 主掌天地正人道”[1]。作为大法徒我应该“正人道”。我脑海里充满了师父教给我的法理,越想正念越强,我是大法弟子,我怕谁啊?只有邪恶怕我的份,让邪恶看看什么是大法弟子的威德。再说,全宇宙的神都在看着我,我不能让他们小看了我这个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我要给师父争气,让他们佩服。
悟到就要做到,做到才是修。当晚发了很长时间的正念:清理恶人背后的邪恶因素,清理另外各个空间操控这些恶人的邪恶因素,炸毁消灭殆尽!
到了第二天早上,丈夫临上班时还特意叮嘱我,叫我不要犯傻自己送上门去。
我梳洗完毕,再发正念,准备妥当就出门了。先去找一个同修把事情简单的说了一下,请她帮我发正念。她也有些担心的说;“你一个人去?”我说;“是,你在这里帮我发正念,我去灭了邪恶。”
我独自一个人去了社区。在门口我稍微放慢脚步再次发了一会儿正念后就進去了。我对里面的人说找谁谁。正好那人就在现场。她开始以为是社区的一般居民找她有什么事,当我说出我的名字时,她似乎显得有些惊慌,有点不知所措,语无伦次。
这就是我说的变被动为主动,出其不意的打乱邪恶的计谋,我自己当主角。他们到法轮功学员家里一般都是三、五个人,七、八个,有时多达十几个人一起来,靠人多壮胆,她没想到我会自己来找她,从她的神态完全可以看出这是出乎她的意料的。
她请我到她办公室去谈。坐下来之后她说,上面叫你签个三书,给你解脱出来以后就不找你了。我说:“社区是服务民众的机构,对吧?”她说是。我说:“那外面满大街的广告上说:‘人民有信仰 民族有希望 国家有力量’,不是你们写的吗?你们一边宣扬并鼓励叫民众要有信仰,一边又千方百计的施压叫民众脱离信仰,你们在干嘛?”她说不出话来。我接着说:“宪法36条不是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吗?我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行使公民的权利,而你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强迫、歧视我,你们三番五次的到我家去,这不等于是给我贴标签吗?左邻右舍会怎么看我们?”她说;“是,是,我也不愿意去,我也不知道他们在搞什么鬼?人家炼炼功祛病健身又没招惹谁。”
接着,她给派出所打电话。我听到接电话的人说什么签个字。她打完电话之后对我说派出所说叫你签字。我说:“既然我这事不属于你们管,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哲保身是良策,弄不好会搞得身败名裂。你看周永康的官够大吧?政法‘沙皇’,黑白两道都玩的转的人,政治局常委,却锒铛入狱了,为什么?因为他犯了天大的罪——迫害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弟子是修行人,有句话说:‘打僧骂道必遭恶报’。你看周永康、薄熙来那些高官不就是如此吗?天要惩处他们,人能阻挡得了?”我还讲了我们本地遭报的警察和政法委书记。我说:“你让我签名是个两败俱伤的事,既害了我也害了你自己。日后追查起来,你没有坚持工作原则,也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所以请你以后不要再到我家去了。不但你不要去了,还要阻止他们去,他们如果非要叫你去,我想你会轻而易举就能处理好这件事情,是吧?”她说;“好,我尽量不去。”
我这是应用常人的法律第二次堂堂正正的破了这个邪阵,写出来与同修们交流。
期间我们也把社区相关人员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明慧网,请海外同修加大力度给这些人员讲真相,所以这与海外同修的大力配合是分不开的,而且他们直接打电话起的作用更大。非常谢谢海外同修的鼎力配合!
明慧上有一篇交流文章《堂堂正正 慈悲面对骚扰人员》。也是利用这条法律闯关成功的。希望大家去看看那篇文章,我觉的那同修做的很好。
建议我们国内同修掌握一些必要的常规法律,“以其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能帮助破了这个妖阵。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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