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鄄城县法院第二次对王翠英开庭,审判长范虹没有当场宣判。之后王翠英家人几次联系范虹询问开庭结果均没得到答复,直到三月二十八日,家人再次打电话才被告知已经判决了。
王翠英一九六三年生,原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干部,二零一八年退休。一九九八年,因一身疾病求医无果,走进法轮大法,清正廉洁,二零零八至二零零九年度,被评为“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评为“全市系统先进工作者”,并全票通过副处级干部提拔。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傍晚,王翠英在路边发送真相册子时,被跟踪监控的牡丹区公安局警察绑架、抄家抢劫。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王翠英与法轮功学员赵爱真被挟持带入法庭,庭审期间,手铐、脚镣一直没有给卸掉。鄄城县检察院一个男检察官公诉人对两人念了冗长的公诉书,列出的所谓“物证”被重复举证四、五遍之多,一千二百多件“物证”,却一件也没有拿到法庭上公示,只有模糊不清的几张照片。而其中的所谓“证人证词”,其实是王翠英和赵爱真被非法拘留之后,他们的家属被叫到公安局做笔录询问的几句话,被诱骗签了名字,签字的内容家属证实并不属实。
赵爱真说:法轮大法是正法,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益而无一害。抄走的电脑、打印机是私人财产,几乎每个家庭都会有,个人修炼和弘扬传统文化的物品,不能作为罪证。可以把从家中搜出的书籍、光盘当庭朗读、播放,看看里面到底写了什么,有哪些内容破坏法律实施了。
王翠英说: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自己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去发大法真相资料,就是要让更多的人受益。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只有握有相当权势的人,才最有可能触犯此罪,老百姓根本不可能破坏的了法律实施。她希望审判长、陪审员能够遵循自己的良知、善念,无条件释放她们,同时,公诉人能够撤诉。
辩护律师也依法做无罪辩护。最后案卷被以证据不足退回至检察院。后来请无罪辩护的律师时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和迫害。
原本定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再次开庭,但临开庭之前一天,鄄城县法院范虹通知家属视频设备损坏,暂停开庭,开庭时间待定。中国新年前后,法轮功学员家属曾多次打电话问开庭时间,均没得到答复,直到本次开庭前两天,家属再次打电话询问,才被告知三月十二日开庭。在家属的质问下,范虹说他们没有义务通知(开庭时间)。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鄄城县法院通过视频形式,再次非法庭审已被非法关押两年的法轮功学员王翠英、赵爱真。王翠英、赵爱真再一次依法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表示修炼法轮功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合法,做好人无罪,希望法官枪口抬高一厘米,判她们无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从赵爱真、王翠英家中搜到的所谓“物证”,包括法轮功书籍、真相册、真相币等1000多件。公诉人指出赵爱真制作的这些法轮功宣传品都是王翠英背后指使,并有赵爱真供词为证。对此,赵爱真辩护道:公诉人所言并不属实,她本人有老花眼,审讯室光线昏暗,公安机关根本没让她看清楚笔录就逼迫她签字,诱骗她签了字就没事了。并且,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说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数量再多都不属于“罪证”。
王翠英说与赵爱真并不相识,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利用非法手段制造假证据迫害。法庭给王翠英、赵爱真指派的援助律师形同虚设。此次非法开庭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审判长范虹没有当庭宣判。
王翠英现在仍被非法关押在菏泽市看守所。距离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被绑架、非法关押,已经过了两年时间,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沉重的伤害。
菏泽市鄄城县法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建设街55号
电话:0530-2421370 邮政编码:274600
鄄城县法院法官范虹:0530-3137321(办公)
范虹,1971年11月生,从其近几年获得的工作领域奖项来看,范虹曾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多次出任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判刑。(2015年被鄄城县委、县政府评为“全县政法、信访、维稳暨平安建设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被菏泽市委防范办领导小组评为“先进个人”。)
山东省鄄城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勤 15615706886
鄄城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在岩 1866157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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