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被取保候审的同修关注最高检新规

更新: 2021年04月30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明确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進展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换句通俗的话来说,新规意思是,在公安部门实际办案过程中,移交到检察院批捕科的案件被否定后,往往公安释放人都是要求家属必须办取保候审手续才让走,但是如果检察院是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由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撤销案件,不能再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必须要求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尽管新规已经出台,但由于很多被迫害的同修不了解、不懂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导致不少地区中共公安装聋作哑,依旧我行我素,有借口来骚扰同修,同修白白承受不必要的迫害。

另外就是所谓的逮捕后,也不允许公安部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偷奸耍滑,有意拖延关押。法定时间一到,必须通知家属放人。

师父说:“你中共邪党不是标榜你“伟、光、正”、对全世界说你是讲法律的吗?好,那我就请律师。有一些为法轮功、为大法弟子辩护的律师,辩护中讲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1]。那么被迫害后办了取保候审的同修,也可以用这冠冕堂皇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我们对法律不太懂得运用,那么建议请律师出面,让公安机关书面取消取保候审和撤销案件,有保证金的一并退回。这种纯粹是法律、法规技术角度操作,无关乎信仰,没有难度,白纸黑字的法规已经摆在那里,律师都会愿意去和公安机关交涉,效果一般会比较好。

如果出现公安部门故意推诿不处理,可以让律师直接向同级检察院控告,因为从法律层面上,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工作有监督和纠正的权力。

万一出现同级检察机关包庇情况(这种情况很少),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控诉,依法能够得到解决。

希望看到的同修互相转告一下,维护同修的正当权利,避免邪恶因素钻空子。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在明慧网十周年法会上讲法〉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个人当前的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