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营救方式非常好。我建议,也可以把这种营救方式提前,在公安与检察院阶段也可以实行,这样有时可以促使案件在开庭前、在公安与检察院阶段时就可能结束迫害。我地在二零一六年前后在营救被绑架的同修中,聘请的一位律师,主要就是采用控告方式,在这位律师一介入案件时就开始控告办案人员非法办案,有时案件还没有报到检察院批捕的时候,控告信已经到达检察院了,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这种方式,如果律师不愿意控告,被迫害同修本人也可以去控告。
我自己就曾有这样一段经历。
二零一六年,我与一同修在张贴真相时被绑架,先被治安拘留。因为我们是早期得法的大法弟子,经历过一些迫害未被转化,所以当地那个国保大队长认为可以办成大案了,经过一番准备后,我们被转为刑事拘留。被绑架时家中无人,他们肆意妄为,捏造证据。在治安拘留时父母会见我时告诉我,他们索要扣押清单时警察要他们签字,他俩不签,警察就不给他们扣押清单了。面对公安不法人员的执意迫害,我不再有什么想法了。当转为刑拘时,我就开始写控告信,一一列出:办案警察提审时从不出示警官证,还说没有必要、不着警服;不告知我违反了哪条法律;拒绝提供扣押清单。因为我拒绝体检,在看守所大厅时当看守所问有没有体检?我答:没体检。但还是被国保塞進去了。所以,我指控国保为了达到(加重)迫害我的目地,托关系走后门把我关進看守所。
第一次会见律师时,我把一封控告信交给了他。我非法律专业毕业,也非文科毕业,我想让他把我的控告信修改一下,使之更正规,更符合法律文书形式。可他对我的控告信赞美了一番后,什么也没有做。以后再会见时,我问他帮没帮我把控告信递送各级相关部门,他笑而不答。我开始不满,后来悟到:揭露迫害是大法弟子的事,不能依赖常人。所以我就一封封的自己手写控告信。写好后由监室狱警交给驻所检察官,由他们按我的要求发给公、检、法各级相关部门:控告、申控、纪检、督察。由于是手写,所以我会不断的進行补充、完善。送达的部门得写明确,不知道可以问驻所检察官,一次我写了一封反映区检察院违法的信交给驻所检察官,后来我问他们转交了没有?她说:那是写给我们的。我明白了,他们钻了我的空子,我没写明最后应转交哪个部门。驻所检察官是不会亲自处理事情的,你不写明交给哪个部门,他就把信扣下了。原来驻所检察官与看守所之间是互不干涉,驻所检察官是和事佬,可一旦他帮着传递控告信时,也就得罪了公安。
至于控告信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文本,师父也借驻所检察官之口告诉我:你就按书信形式一条一条写出来就行,把事实陈述清楚就行。我就抛开了控告信非得象个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书的执著了。
我体会:只要你愿意去做,师父会帮助你的。在整个阶段,我会敏感的捕捉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继续投递控告信时我会及时修改控告信、补充内容,象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样的术语是师父点化给我的,我自然而然的想起来了。在案件進入检察院阶段时律师可以阅卷了,我让律师阅完卷后再来告诉我。这样,我把控告信修改的比较完善了,其中一条,因为抄家时家中无人,办案人员拒绝提供扣押清单等,这些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证据我要求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事件当天被扣押的材料也被他们严重充水了,我提出未当面進行清点、可以调取监控,也要求按非法证据進行排除。而且对于那些所谓抄来的资料我也進行了合理的分析,指出其伪造的荒谬。后来我又无意中得知被收押时国保带了一张体检报告,所以在控告信里我将“托关系、走后门”塞我進看守所改成“伪造体检报告”。同时我也指出,伪造体检报告是需要其它单位、不同部门配合才能完成,而抄家伪造证据只要公安一个部门就能完成了。
被关押时许多普通在押人员,包括一些大法弟子,认为公检法是一家的,控告信写了有什么用?谁管你?其实不是,师父说了:“讲清真相驱烂鬼”[1],可以起到震邪灭乱的作用。其实他们也确实非常关注你的控告(大陆公检法执法犯法的很多,但被控告的还是很少),你的控告信在哪儿有改动了?又涉及谁了?他们非常仔细的在里面对号入座。
就在那次我把他们伪造体检报告的事加上去后,一次提审,那个提审的小警察带我出来,不象往常非要我穿号服(当时环境没有完全开辟出来),而是非常亲切的与我套近乎:你進来时没有体检,我们这里没有你的体检报告。我有点诧异,心想:谈这个干嘛?我随即认出她就是我当时入所时的那位接收警察。之前在与看守所交涉时他们一直说:你没体检是因为你不体检,不是不给你体检。而在当时我控告的是办案公安,并没有把看守所列入被告,但这一条涉及到看守所了,涉及到她了。控告信是不封口交给监室狱警的,由监室狱警转交驻所检察官。这封控告信6、7页,仅在这一页的这一条中的一、二行与之前的一封不同,他们都发现了。你说他们能不看吗?能不关注吗?
出来后到区公安分局要东西,一个警察问我:你告我们啦?!我反问:信收到了?他说纪检转交过来了。
在法院阶段时法院第二次提审时,那位书记员递给我刑事裁定书,他再也板不住面孔了:检察院撤诉了,你过几天就要出去了。我连问了两遍:真的吗?然后说:你们总算干了一件好事!他突然高兴而兴奋的说:“你上次(指拿起诉书时)和我说的(指公安违法等)我都跟他们说了。你的(控告)信写的好!”然后建议我参加司法考试,看的出他是真心的。其实只要不是注定要被淘汰的生命,谁都希望被大法肯定。随后检察院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此案在我这块全部结束。不起诉决定书同时给了公安一份。而那位一同被抓的同修,家中几乎没有抄出什么东西,最终被判了一年半,因为检察院已经明白真相了,公诉的建议刑期就很短:七个月到一年半,而我们在第一次拿到起诉书时就已经七个多月了,他开庭时已经就快一年了。除了零口供外,他被关押中几乎什么都没有做。
师父在《济世》中说:“讲清真相驱烂鬼”,我们的控告信就在起着这个作用。你和他讲大法真相,他说我知道你们是好人,可以唤醒一部份人,但在压力下他不能保证他不继续参与迫害;你和他讲法律,也能唤醒一部份心智尚存的人,可有的人他会说:我们不讲法律。可是你拿他的这句话去控告他,他会收敛的,他也许比你还迫切的希望结束这个案件。这个案子不终结,这句话就会不断的发酵,就会在他的圈子里传递。人是自私的,他最关心他自己的利益不受触碰,不管是现在的还是未来的,他干坏事都不希望别人知道!
一个案子,是公、检、法同时决定的。如果一名修炼人要被释放了,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担责任。所以如果只想在法院阶段无罪释放一名修炼人,太难了,法院就是明白了真相他的压力都很大,检察院与公安才不愿意背书呢,所以一切的营救应从迫害最初就开始。只有公、检、法相关人员都知道真相了,或者都知道自己在犯法,他们都愿意不再犯法,营救才能较顺利的進行。法庭上慷慨陈词固然很好,但是太悲壮了,即使能被放,此时我们的同修一般来说已经被实实的关押了八、九个月了,甚至一、两年,长期的未学法,正念一般被挫钝了很多。
当然写控告信时也应该慈悲、心态纯正。回顾这件事,我发现控告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仍然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究其原因:争斗心太强,气愤心太强!其实何止这件事,这些年遭受的迫害之严重也都有这个原因。而我认识的太晚太晚。控告信里在揭露迫害部份除曝光了邪恶外,语气不善,透露出的是不满、气愤,还是对执意迫害的警察的嘲讽。这些人的因素是解体不了邪恶的。但直到我离开看守所时检察院的那个小伙子来办的手续,我一直在揭露这次哪哪在违法了,他一直默默无语在填写东西,直到他站起来看我时,我看到他的眼神才闭上嘴巴,他的眼神是愧疚、无奈。
争斗、气愤是人心。师父说:“气与气之间没有制约作用。”[2]即使当时能噎住对方,但负作用很大。近几年的营救同修中发现,有的律师年轻气盛,很在意开庭时的慷慨陈词,很过瘾,而忽视在公安、检察院阶段的讲真相。有时我们要求他们把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告诉检察院的人,可他要把这个放在开庭中作为爆料。
一次陪同一位三十出头的律师去公安,我们在外发正念,他進去了,很快就出来了,问他怎么样,他说:我就说了两句:一个是2000(39)号文公布的14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一个是办案终身制,你们好好想想吧!当时同修很痛快,觉的教训了他们一顿,挺出气的。我听了觉的不对劲,后来证明这效果并不好。案子当时是被退到公安的,随后也就十天左右,案子就飞速的到达了法院,这么快,中间还有检察院呢!后来法院强制被关押的学员解聘律师,而且是在律师会见她时书面解聘这位律师!然后很快的开庭,且给她指定了他们的律师,开庭未通知家属。这在本地是绝无仅有的事。以前那些人会欺骗家属、让家属解聘律师;也出现过威胁律师,让律师退出。虽然体现了邪党之邪,但另一方面这真的与当时那位律师的处理方式有关,与我们未及时制止补救有关,他们在报复。迫害这么多年了,这些邪党的办案人员不能说一点不知道法轮功不违法,末日的绝望能不恐惧吗?师父说:“没有任何希望了的生命会无恶不做。”[3]可是承受后果的是我们的同修啊。我们不是在救度众生吗?只要不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生命,只要还活在世上的,不都是在等待救度吗?最终救不下来那该淘汰时也不是我们的事,我们只有救人的份。所以那样做效果真差。
即使控告,基点依然是为他,阻止他继续犯罪是为了最终救度他。控告中有着大法弟子的慈悲与善良,法就会展现他无边的法力。营救同修,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参与迫害的人员救了。
此事过去数年了,其中的教训与经验都很多,一直想写出来与大家交流,但一想写就心血沸腾了,无法成文,现在发现主要就是怨恨心与争斗心在作怪。
现借此机会写出一、两个侧面与大家交流,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三》〈济世〉
[2]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3] 李洪志师父著作:《导航》〈美国西部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