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张巧蕾被非法批捕 家人控告检察官徇私枉法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省通化县法轮功学员张巧蕾,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善意告诉人们瘟疫来时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能保命,而被十多个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后所谓“取保候审”,十二月九日遭绑架,被非法关押在长流看守所。非法批捕的检察官是通化县检察院李宗原。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张巧蕾家属到通化县检察院询问检察长孟若萍关于张巧蕾情况,检察长说上周四(二月四日)送到了柳河检察院。

二月二十一日,张巧蕾家人向柳河县检察院等机构相关人员,控告检察官李宗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此前, 二月二十日,张巧蕾家人用平信将《举报信》和《我要妈妈回家》等材料,邮寄给通化县纪委书记张巍、通化市公安纪检监察组长马涛、通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峰、通化县人民政府妇联主任栗敏。

二月十九日上午张巧蕾的女儿把《举报信》和《我要妈妈回家》邮到柳河县检察院、法院、通化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通化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下午张巧蕾家属向通化县检察院门卫要柳河检察院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门卫给案管打电话问,案管表示没有义务提供,可以亲自去柳河检察院,这个案子不归通化县检察院管了。

张巧蕾家人把《控告信》、《我要妈妈回家》和《举报信》送到通化县检察院郁万园(0435-5235879,18543567008)。郁万园表示,七天之内肯定给答复。

关于张巧蕾与家人遭受的迫害,请见明慧网文章《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张巧蕾被绑架构陷 现已回家》
《吉林通化县张巧蕾再次遭国保警察朱文鑫绑架》《吉林通化县张巧蕾家人控告警察违法行为遭报复》等。

下面是张巧蕾家人对通化县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李宗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控告书》: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美琪 系张巧蕾的女儿

被控告人:李宗原,男,吉林省通化县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手机号:18543567793

控告事项:

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承办人员的李宗原,无视公安人员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我妈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公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批捕我妈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追究被控告人李宗原的涉嫌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27日,我妈妈在广场被便衣强行送到快大派出所,并抢走我妈妈的钥匙入室抢劫,他们没给我出示他们的身份证件和相关手续,野蛮地抢走打印机、电脑、书籍等私人的合法物品,其中包括三、四千元现金。并暴力夺下我的手机,删去他们的违法行为的录像。当时是疫情期间,有的警察都没戴口罩,十多个人聚集在我家待三个多小时。抄完家也没给我被抢走物品的清单。

为构陷我妈妈,第二天,徐岩让警察把我妈妈带到提审室,让她指着个人包里的东西要拍照,警察在我妈妈指着那些东西说是她私人财产时趁机拍照。之后通化县公安局出动七、八辆警车拉着戴着手铐的我妈妈,带了多台摄像机,上大街上,企图制造假证,构陷我妈妈曾来过这里,给她录像。当时很多路人围观、拍照,警察就去抢路人的手机。他们又来到我家说:再不开门就撬门!在我家又强迫我妈妈到客厅卧室阳台补拍。

由于当时是疫情期间,我妈妈被“取保候审”回家,派出所警察以“钱保”的名义扣押了抢去的三千块钱。

2020年12月9日下午,我妈妈又遭朱文鑫等警察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在通化市长流看守所。在没有任何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对我家又进行了抄家,同样没给家属任何抄走的物品清单!现在我妈妈的钥匙、手表、衣服等还在朱文鑫手里。

对我妈妈关押近24小时才通知我,他说我妈妈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刑拘在长流看守所。我问朱文鑫我妈妈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哪条法律因为我妈妈实施不了?朱文鑫没回答出来。我妈妈被送到看守所时,在铁路医院的血压监测单都没拿,也不知是怎么送进看守所的。

为维护我妈妈的合法权益,我查询了相关法律,发现妈妈的信仰合法,警察存在违法行为,就依法控告了朱文鑫。结果遭到国保警察打击报复。朱文鑫让我去取我妈妈的拘留证,我姨陪我到那后,他们以扰乱办公室秩序为由把我和我姨送到派出所关押30多小时,但派出所问的一直是控告信的事。又以利用邪教危害社会构陷我,还对我姨家强行抄家收集证据。将我们拘留了15天,占用了我考研和给妈妈维权的时间。这次同样是先抓人后补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国保警察办案过程严重违法,抓捕、拘留合法公民、先抓人后凑证据、办案人员取证过程非法、办案过程没出示相关手续证明、抄家后没给物品清单、扣押并损坏私有物品等。

然而,2020年12月18日,面对公安机关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承办人员李宗原,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却公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批捕我妈妈,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无视公安人员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对我妈妈收集的所谓“证据”没有依法予以排除;

(一)公安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做假口供、伪造证据等手段,滥用手中的权力,非法抓捕我妈妈并抄家,不给物品清单。先抓捕后补拍组织构陷材料。致使我妈妈被关押在通化市长流看守所。警察的行为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等。

(二)公安人员超越职权,非法拘禁我妈妈;

(三)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对我们的合法信访行为打击报复;

二、被控告人无视张巧蕾家属提出的合理诉讼要求;

2020年12月17日张巧蕾女儿向通化县检察院李宗原递交了不予批捕申请并说明了详细过程及法律依据。

三、被控告人明知我妈妈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批捕的情形,依然作出批捕决定;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依据《刑法》第三百条指我妈妈,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体”。本案指控我妈妈破坏法律实施,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我妈妈用什么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后果多么严重。

(二)法轮功的相关书籍合法。

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条100条废止了两个1999年发布的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
99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新出图(1999)933号 1999-7-22
100 新闻出版署 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
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新出技(1999)989号 1999-8-5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我妈妈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批捕情形,然而被控告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四、被控告人不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包庇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失职、渎职;

被控告人李宗原身为员额制的办案检察官,本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妈妈作出不批捕决定,然而,被控告人却包庇、放纵公安机关,违法批捕我妈妈,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我和我妈妈及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针对公检法机关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等政策,已经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每一位参与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反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在德国柏林墙倒塌的前两年,东德有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权,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准则。”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亨里奇没有逃脱掉法律的制裁,当所谓“命令”违背人性良知之时,执行命令就是为虎作伥,必然会受到正义审判。

现在我向贵院递交这份控告信,希望你们能够肩负起法律监督的责任,依法纠正检察官的违法行为。希望有关负责的领导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我主持公道,依法还我妈妈的权利和自由。追究李宗原等相关违法人员责任。

此致
吉林省柳河县检察院

抄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监察委、通化市人大常委会、通化市监察委、通化市检察院、通化市妇联、柳河县法院、通化县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