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刑事判决[(2020)宁0105刑初240号],非法判处罗新平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勒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审判长郑鼎丽,审判员王小佳。当事人罗新平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宁01刑终104号 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何文波;审判员曾琳巧、孟佳鹏。
家属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被控告人:审理罗新平案的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郑鼎丽、王小佳,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王静、陈姗等人。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静、陈姗姗徇私枉法罪、诬陷罪等违法犯罪法律责任。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郑鼎丽、王小佳徇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违法犯罪法律责任。
控告人和代理人认为,指控和判决罗新平有罪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应改判无罪;办案公检法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轮功学员以“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替他人着想,净化心灵,身心健康,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没有违法犯罪。一审法官郑鼎丽、王小佳根据似是而非的事实,对罗新平重判4年有期徒刑,完全是滥用审判权。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本案银川市西夏区的办案人员,明知追究罗新平犯罪没有法律依据,而坚持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于罗新平被迫害的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告诉百姓避疫良方 宁夏罗新平又被枉判四年入狱》。
银川市中级法院相关信息
何文波:刑二庭庭长 0951-6922030
审监庭:0951-6922087
信 访:0951-6922053
审 诉:0951-69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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