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法轮功学员金红 辽宁狱警李笑一被举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狱警李笑一,因为残酷迫害善良法轮功学员金红而被举报。举报人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等机关呈递举报书,列举其迫害金红的事实及违反《宪法》、《刑法》、《监狱法》等相关条款,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举报书的部份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金红,女,今年54岁。二零二零年九月被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枉判四年后,被关押在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

金红在一监区七小队遭到狱警,也就是被举报人李笑一及其操控的恶人的残酷迫害和折磨,金红身心遭摧残,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金红身边的两个包夹时刻跟随左右,金红一讲“法轮大法好”,她们就拿东西捂金红的嘴,不让金红说话,有时候还用棉被将金红捂在下面,使她不能呼吸。包夹人员和恶徒们还用极其卑鄙的流氓手段,将金红摁住,强行用胶带粘金红的阴毛,再猛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被举报人李笑一指使几名服刑人员白天在外面抓来很多虫子,晚上把金红拽到一边,将虫子强塞到金红衣服内的肉体上。受李笑一操控的恶人用塑料袋把金红的头套上,再拿装满水的塑料瓶子向金红身上狂敲乱打,直至金红周身肿胀的像个大桶一样。被这种方式暴打过的人是内伤,不破皮、不流血,但人却很遭罪。

事后为了遮盖事实,被举报人李笑一及施暴者逼迫金红在大热天穿长衣长裤,避免身体上的创伤外露,以此来掩盖他们的恶行。有一段时间,金红被迫害的不能行走。金红遭到如此残酷的迫害,被举报人李笑一竟对金红扬言:“你没地方说理,没人管这事,你们家也没人管你,有法儿想去……”被举报人李笑一逼迫金红认罪“转化”,对金红说:“只要你说一句不炼了,马上就让你见到你丈夫……”

二零二一年,金红家属分别在六月、七月、八月间四次前往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要求会见金红,均遭到监狱的拒绝。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金红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第一次与金红会见,会见时间只有十分钟。当金红的家属看到她本人时,一时都辨认不出来,因为眼前的金红已变得十分苍老,面容憔悴,身体瘦弱,头发也白了许多,说话有气无力,非常虚弱,行走更是缓慢,一瘸一拐,似腿部有伤。

金红的家属很为她的生命安危担忧,于是在十一假期前的九月三十日,再一次前往监狱,向信访部递交了《要求保护金红生命安全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写道:金红未被关押之前,身体健康,精神饱满,无任何疾病,而现在的金红已与当初判若两人。

据确切消息,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及中国大陆其它监狱,在押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申请人及金红的亲友为她的生命安危万分担忧。

申请人认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虽然金红被关押入狱,但她作为一个无罪且不认罪的服刑人员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第七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六)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保护金红的生命安全。如果贵机关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红的人身安全,申请人及家属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将追究具体主管人员和责任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包庇罪的法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金红家属按照每月一次接见的规定来会见金红。登记处门口的男警察态度蛮横的说:“你预约了吗?你前几天不是来了吗?出去等着,不能让你见。”金红家属从上午九点一直等到中午十一点了,最后通知说,不是周二不让见。十月十九日,家属见到金红时,看到她还是那么的憔悴、人没有精神,身体状况极差。

监狱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让信仰者放弃信仰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的违法行为。因为法律规定了公民有申诉的权利,也就是即使被判入狱服刑的人员依法认为自己无罪是合理、合法的。相反强迫公民放弃信仰或者认罪才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监狱方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无罪的权利。

尤其法轮功学员无错亦无罪,是被非法拘禁在监狱内,不是犯罪者,不需要接受所谓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来赎罪。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监狱警察只是在延续对信仰和正信的迫害和践踏,是监狱警察在违法犯罪,任何所谓的理由都是在掩盖违法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李笑一针对信仰者实施残酷的迫害,这是对宪法、法律的亵渎和践踏,其行为明显违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禁止监狱警察虐待被监管人,否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关押在监狱内的人员有申诉的权利,也就是不认罪是当事人的权利,监狱警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监狱法》第7条规定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第14条规定了监狱警察不允许有相关违法行为。

司法部2006年就有对服刑人员的权利规定:
《司法部六禁令》 :(大致)
一:严禁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
二:严禁指使在押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
在关押期间规定:刑法第248条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2006年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被举报人李笑一违反《宪法》、《刑法》、《监狱法》、《司法部六禁令》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相关条款,涉嫌滥用职权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因此,举报人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举报人李笑一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