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法轮功学员张桂香被非法判刑三年

更新: 2021年10月03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长春市现年五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张桂香,早晨在家中被派出所十余人非法抄家、绑架构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被朝阳法院偷偷的所谓“开庭”,整个过程不足10分钟。九月二十九日,家属得知,张桂香被朝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从羁押之日算起。

家属询问法官,开庭的时候证人是否到庭,法官回答:有证人证言,不需要证人到庭。还说张桂香本人要求自行辩护,不要求任何律师与辩护人。而事实上,开庭当天张桂香本人询问:自己的律师在哪里?法官回答的是:你如果认罪认罚就给你法律援助律师,否则就没有律师。而且当天开庭并没有任何的质证环节,完全是一场走形式的视频庭审。

家属要求法院给判决书,被法官拒绝,理由是“没有给家属的程序”,并且言明“亲生子女也没有权替她上诉”。

家属询问法官庭审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案件关联性的相关依据以及定案的法律依据,法官回“我没有必要跟你解释这些”便挂断了电话。

张桂香现年58岁,原一汽经贸公司员工,家住吉林省长春市轻铁湖西花园,修炼法轮功后,她按照真善忍做个好人,不知不觉间,病全都好了。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在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中,她曾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留三次、非法劳教两次共三年,并被一汽经贸公司无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张桂香遭受迫害的更多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长春市张桂香被偷偷开庭月余 法院拒不告知家属》《长春市张桂香被剥夺辩护权 家属持续维权》等。

中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身为法官,在代表公正的法庭之上,直接破坏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也只有在中共这样畸形的体制中才会出现。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曲栋破坏中国《宪法》人权与信仰自由并阻挠受《宪法》明确保护的辩护权,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明知无罪的人使其有罪,已触犯中国《刑法》,张桂香的家属准备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控告,用法律捍卫亲人信仰自由的权利与尊严。

善恶有报是天理,只在来早与来迟,奉劝那些仍在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希望你们理智的听一听、看一看真相,停止迫害法轮功。如果有一天,你们的亲人、朋友知道你们的奖金、你们的升官发财,都是通过在迫害、关押、非法判刑一些善良的人、一些古稀老人,使一个个家庭分崩离析,使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甚至因为你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迫害,以至一些法轮功学员失去生命,你们的亲人、朋友会如何看待你?你们的子女会以此为荣么?请想一想你们的未来,不要只看眼前一时的利益,出卖了灵魂;身而为人,应该选择良知与底线。如果最后还不醒悟,那么面对的也只能是自己行恶的苦果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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