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马玲养老金案起诉被驳回

更新: 2021年01月08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2020年12月26日,在马玲诉云南省社保局、第三人云南大学行政给付(马玲索要养老金案)都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马玲就接到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20)云0111行初17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马玲起诉,借口是马玲向云南省社保局索要养老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

马玲在接到此裁定时,当场就对法官朱蓉说这是错误裁定,与事实不符。自己刚从监狱回来,从单位处得知自己冤狱期间养老金被扣以及之后每月只发被扣发时的一半,就已经且多次向单位即本案第三人云南大学递交了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之后又自己亲自递交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信访处,这些都是向行政机关作出申请的行为。

法官朱蓉听后说这个不属于“申请”,但在马玲及家属再三询问那么什么叫作“申请”、又具体要向社保局的哪个部门申请时,法官朱蓉也说不清楚。

马玲在法官朱蓉给她的宣判笔录上将自己的意见写上:不服此裁定,此裁定为错误裁定。1、法院不能替被告做辩护,被告社保局答辩中并未提到原告未向其申请;2、作为原告,马玲已多次向第三人、被告做了申请。裁定不符合事实,自己要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

马玲女士,今年六十三岁,退休前为云南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属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于1974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0月办理退休,并于2012年11月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至2014年12月止,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金额为4005.50元。2014年4月19日马玲和女儿在一位朋友家吃饭被以非法聚集为由绑架、非法判刑四年,马玲一审判决下达后,从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停发养老金。2018年4月20日刑满出狱后,马玲单位,本案第三人云南大学告知马玲以后每月养老金按照被停发时的一半发放,即每月2002.76元。

2019年12月3日,马玲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起诉云南省社保局,社保局于当月停发了马玲每月的2002.76元养老金,改由云南大学发放。

2020年1月在五华区法院行政庭的要求下,马玲起诉状中追加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单位云南大学,被追加为第三人后,云南大学也于2月停发了马玲每月的2002.76元,3月也停发。直至4月,才补发了2、3月的,并自4月开始,每月继续发放马玲每月2002.76元。

马玲起诉云南省社保局、第三人云南大学行政给付一案始末:

2019年12月3日,马玲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法院立案。

2020年1月,在五华区法院行政庭的要求下,马玲起诉状中追加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单位云南大学。

原定于2020年5月15日在五华法院黑林铺法庭开庭,但本案被告云南省社保局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称其住所地在官渡区,应由官渡区法院审理。

2020年4月22日,五华区法院做出裁定,本案移送官渡区法院审理。

2020年5月15日,官渡区法院立案。6月30日,马玲接到了被告社保局和第三人云南大学的答辩状,7月3日接到了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定于2020年7月8日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是一审法官朱蓉在7月3日下午电话告知马玲,本案将延期开庭。

2020年10月20日,五华区法院对之前做出的管辖异议裁定(未赋予马玲上诉权)做出再审,裁定本案移送官渡区法院审理,如原告即马玲不服,可以于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10月29日马玲接到此裁定。

2020年11月6日,马玲递交了上诉状,希望案件由五华区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案件移送至官渡区法院后,法官朱蓉的种种不公正做法,让马玲觉的她很难公正审理此案。

2020年11月30日,马玲接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的裁定,维持原裁定,即本案仍由官渡区法院审理。

2020年12月11日,官渡区法院从新立案,本案主审法官仍是朱蓉。

2020年12月11日,法官朱蓉电话通知马玲下周一即14日到法院做笔录,并询问马玲是否向社保局申请过。

2020年12月14日,马玲及家人委托代理人到官渡区法院,法官朱蓉做了笔录,重点还是询问是否向社保局做过申请。

2020年12月26日,马玲接到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20)云0111行初179号裁定书,以马玲递交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是信访主张,而非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申请为由,驳回马玲起诉。

马玲当场表示此裁定为错误裁定与事实不符。得知自己冤狱期间养老金被扣以及之后每月只发被扣发时的一半,她已经且多次向单位即本案第三人云南大学递交了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之后又自己亲自递交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信访处,这些都是向行政机关作出申请的行为。她要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

四年冤狱饱经迫害 再被停发养老金雪上加霜

马玲在自己的上诉状中第一部份写道:“上诉人仔细看了官渡区法院的裁定,感慨万千。我一个六十三岁的老人,就因为修炼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在一个朋友家里吃饭就被警察绑架,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刑四年,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就因为我在监狱里不服裁定,不认罪,要求申诉,被强制坐在小板凳上,每天要坐十三、四个小时,总共坐了三年差一个月。我的高血压坐出来了,腿坐肿了,腹胀头晕,依然逼我坐在小板凳上。同时不让我和任何人说话,安排两个重刑犯二十四小时监视我,为了让我认罪,羞辱我,极尽所能刁难我,不让我上厕所,我被憋的尿路感染,精神紧张,夜间出现夜游症。

“然而在我本人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我上诉二审裁定还没下来,第三人云南大学就于2014年12月向云南省社保局上报了《信息变更申报表》,停发了我的养老金(见社保提交的证据第二组第一项),而我是2015年6月份才接到二审裁定的,至此,才算是判决生效,开始服刑。可我却从2015年1月就被停发了养老金,直到2018年4月我出狱为止。这无疑对我是雪上加霜。”

云南大学对职工养老金违法决定、不理合法诉求

马玲接着写道:“我2018年4月20日出狱。出狱后的第三天4月23日下午,我到云南大学离退休处询问我的退休金即养老金问题,当时离退休处的韩处长、李老师接待了我。李老师说云南大学人事处、公安处、离退休办、图书馆等部门在我刑释回家前就已经在一起开了个会,并作出了决定,以后每月按照我一审判决下达时退休金的50%发放。同时告诉我的养老金从2015年1月停发至2018年4月,共3年零4个月,也就是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5月15日下午,退休处李、方二人到我家中给我看了云南省人事厅云人工【2004】16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生活待遇的处理意见》、人社部【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复印件。告诉我依据69号文停发我服刑期间养老金,依据16号文以后每月发50%。

我认为云南大学的决定是违法的,必须全额发放我的退休金。所以我于5月20日向云南大学离退休处递交了《要求全额发放退休金的意见》。之后我将《要求全额发放退休金的意见》分别送到云南大学人事处、人事科、校长办公室、信访处、组织部、公安处、图书馆等部门。可是没有任何部门给我回复,也没有把我的诉求及时转给云南省社保局,更没有告知我的养老金是云南省社保局发的,我应该把《要求全额发放退休金的意见》亲自交给云南省社保局。

当时我从监狱才出来,精神和身体被迫害的很严重。我从1996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这二十多年除了在监狱被逼坐小板凳引起高血压,被强制服用降压药外,我从没吃过一粒药,上过一次医院。然而这次经过监狱的迫害后,我整个人身体及精神状况都很差。怕走路,怕坐车,尤其怕到人多的地方,看到人一多脑袋就发晕,心慌意乱,坐立不安,很长时间都不能到超市去买东西。我想自己是云南大学的退休职工,也向单位递交并反映了我的养老金诉求,单位不管怎样也会给个说法。可是遗憾的是,单位不但不予理会,也不给我解决实质问题。从我出狱回家后,每年五月、十。一、云大公安处、图书馆、退休办、马村派出所、江北社区、五华国保都有十多个人到我家中“慰问”我,每次还要拍照、上报。其实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根本不解决我实质性问题。我也把我的《要求全额发放退休金的意见》递交给在场的所有人员,每次来我也都再三反映我的养老金问题。每来一次,我和我女儿都反映一次,可是无人理睬。

多次反映无果 亲自到省人社厅询问

“直到2019年十一前夕,云大公安处、图书馆、退休办等人又来家中,我女儿再次对在场的人说:‘你们以后来要解决点实际问题了,我妈的养老金问题,你们每次来我们都说,没人理会,更没人解决,以后不解决实际问题就不要来了。’离退休科高某当场说道:‘现在还给你妈两千,说不定什么时候连这两千都不给了!’这话讲的很没有道理!我的养老金说不给就不给了,现在给点好像是谁施舍给我的,还得让我感恩戴德!岂有此理!我一定要搞清楚,要回我的养老金,讨个说法,还我个公道。

“2019年11月12日,我到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信访处,把我的《要求全额发放退休金的意见》递给一个姓胡的工作人员,想让他看看我这个情况该向哪反映。他看后问我,你的养老金是不是云南省社保局发?我说我不知道。他让我到二楼查一下。我到二楼查询核实后,才知我的养老金是云南省社保局发。我又对二楼的办公人员说了我的情况,她们叫我到十三楼问具体管事的人。我到十三楼找到一个姓何的工作人员,向他说明了情况。他说我们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你应该去找单位,我们也是根据单位报来的信息发的。确实是这样的,社保局提交的证据中第二组第1、3项也证明了此点。云南省社保局从停发我的养老金,到只发我2002.76元的养老金,最后2002.76元的养老金都不发了,整个过程都没有告知过我本人。所以我认为官渡区法院以我没有向社保提出申请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是不符合事实的。真实的情况是:第三人云南大学没有把我的诉求及时转给云南省社保局,却直接向社报局申报了我的养老金《信息变更申报表》。

“我的养老金是我辛辛苦苦几十年积蓄下来的,依法享有的保命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第三人云南大学无权处置我的养老金;被告云南省社保局只有依法按月足额支付我养老金的义务,而没有扣发我养老金的权限。”

官渡法院法官有失公正 有意略去原告事实与依据

在看了官渡法院的裁定后,马玲作为原告也写了自己的真实感受:“可悲的是官渡区法院的裁定却只字不提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好像原告消失了,这个案子中没有原告。裁定中却把被告、第三人的答辩大段大段的抄录,与其裁定的内容无任何关联。这是一个从业三十多年的法官应该有的‘疏忽’吗?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此裁定既不像裁定又不像判决,好像在玩文字游戏,一会儿扮演裁定的角色,一会儿扮演判决的角色。看了这个裁定我很难过,我虽然不是科班出身,但也看过一些法律类图书。写出这样的裁定不是水平问题,而是人品问题,一个没有正义感、没有良知的人何谈维护公平、公正!

“以上是我从监狱回家后一直到去五华区法院起诉的整个事实经过,因原裁定是以我未申请为由驳回起诉,因此作为上诉人,我有必要将整个经过说明。”

官渡法院系错误裁定 马玲上诉要求撤销179号行政裁定书

马玲在上诉状中表示:官渡区法院(2020)云0111行初179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马玲起诉系裁定错误。

1、上诉人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是履职申请,原裁定将其视为信访主张,属于认定错误

(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即本案原告云南省社保局、第三人提交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是履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职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递交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保护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申请。

此案中上诉人提出并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递交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内容是要求被上诉人、第三人全额发放上诉人退休金即养老金,并补发其服刑期间养老金,且参加每年的养老金调整,以及事实和理由。

从内容和性质上看,上诉人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履职申请,是请求行政机关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全额发放上诉人退休金即养老金的行政履职申请。

(2)上诉人通过信访途径递交《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未改变其履职申请的实质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因此,信访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在信访件中,一部份是纯粹的信访件;而另一部份则是投诉请求,即要求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这部份请求实质上属于向政府或行政机关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本案中上诉人通过第三人以及人力与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信访处,递交自己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全额发放上诉人退休金即养老金的申请,再由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这一过程并未改变其递交的是履职申请这一实质性内容。
综上,上诉人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是履职申请,并已经交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原裁定将其视为信访主张,属于认定错误。

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起诉系裁定错误

原裁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九十三条驳回上诉人起诉实属裁定错误。

根据上述第一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及第三人递交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属于行政履职申请,因此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属于第九十三条的情形。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此条驳回上诉人起诉系裁定错误。

综上,请昆明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官渡区法院(2020)云0111行初179号行政裁定书。

马玲上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马玲在上诉状中说明其诉云南省社保局、第三人云南大学行政给付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程序合法,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性审理。

(一)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上诉人2018年4月20日刑满回家,4月23日由第三人离退休处告知养老金从2015年1月停发至2018年4月,即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以后每月只发被扣发时的一半,并出示了两份文件依据。上诉人当即表示这两份东西不能作为扣发其养老金的依据,随即于5月20日制作了《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从《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的规定阐明其养老金系公民私人财产,任何单位及部门无权扣发,更与是否服刑无关,上述两份文件本身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的规定,因此要求全额发放养老金。

接着上诉人便于2018年5月底、6月间将此《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递交到了第三人云南大学的校长办公室、校信访处、离退休办、人事处、人事科、图书馆、组织部、校工会、公安处、省委驻云大巡视组等多个部门。然而,第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没有给上诉人任何答复,也没有将上诉人的申请转交被上诉人,更没有实质性解决上诉人所申请的养老金问题。

第三人作为上诉人单位,其负有向真正具有权利处理上诉人所反映问题的行政机关即被上诉人递交上诉人申请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涉及到关乎民生生计的养老金发放问题,更应及时向被上诉人转交,而其没有履行,造成了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直到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亲自到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信访并查询后,确认其养老金发放单位时,都没有收到任何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申请所做的回复。此点说明第三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将上诉人申请转交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也没有依法履职,补发和足额发放上诉人养老金。

由此,本案中,上诉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并且递交的时间应从2018年5月20日即上诉人提交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起算。至2019年12月3日,本案起诉时,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

因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 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本案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四项条件,(一)、(二)、(四)不赘述。因原裁定中提及诉请问题,仅就第(三)项加以说明。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剥夺原告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补发自2015年1月至今所停发扣发的养老金244040.68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依法按月足额恢复计发养老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诉讼请求符合此规定中的第(二)、(三)项,即(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本案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请明确。

在此补充说明一点,原裁定遗漏一项重要事实:原裁定中所列本案诉讼请求系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时递交的诉状。2020年5月15日本案移交官渡区法院审理后,一审法官朱蓉于2020年6月24日要求上诉人修改诉状,并于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给她, 6月28日上诉人将修改好的行政起诉状交给朱蓉,诉讼请求如上。

2、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事实部份:上诉人即本案原告马玲原系第三人云南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74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0月退休。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系养老保险计发经办行政部门,自2012年11月开始依法核准和向原告计发养老金,2014年12月发放的养老金金额为4005.50元,此后停止发放长达40个月。2018年5月被告扣减原告养老金待遇始恢复发放每月2002.76元,至2019年11月再次停发。2019年12月开始,第三人云南大学每月发给原告2002.76元,维持生活。

理由与依据部份: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0条第3款以及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国发〔2015〕2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被告负有向原告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等结构项目。该法定义务要求被告“按月”“支付终身”向原告发放,并无可以停止发放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养老金既包含国家对年老公民物质帮助的宪法义务,也包含原告按照国家社保制度缴交或视同缴交养老费所形成的自身合法财产权利。

(2)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不属行政规章而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且其“取消退休费待遇”内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具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约束力。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法院法[2004]9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强调: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作出具体应用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份第(六)项“取消养老待遇”不得作为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被告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当适用国务院(国发〔2015〕2号)文以及中央综治委[200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对被判刑前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被告应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原告养老金。

(3)被告行政行为适用法条错误。

依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份第(九)项: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的,如已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无取消、停发或扣发养老金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没有法律法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服刑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养老金”。很明显69号文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背。

(4)《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治国家对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立法权限、程序设定,不能滥设。“处罚法定”是铁律。中国的《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财产罚,只有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绝无扣发养老金一说。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种法律形式无权设定行政处罚。首先原告从法律形式上,是在承担所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和社会保险部门实施的“行政责任”;其次,从处罚的主体上,是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而不是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处罚书,社保部门没有权力出具这种行政处罚书。原告的刑事判决中没有剥夺养老金,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更无权停发和扣发原告的养老金。

不属行政规章而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且其“取消退休费待遇”内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具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约束力。

综上,被告剥夺原告养老金的行为不具合法性。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0项,提起诉讼。

因此,上诉人即本案原告系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因此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三)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本案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开始计算。

本案中,被上诉人从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一直面对上诉人的是本案第三人云南大学。上诉人刑满回家后是从第三人处得知自己的养老金被扣发,和以后只发一半的,而做出决定的是由第三人的各个部门开会研究的。同时也是由第三人向上诉人出示其行为依据即两份文件复印件。上诉人认为其行为不合法,于2018年5月20日递交给第三人《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第三人不作为,没有任何回复,既未将此申请转交给被上诉人,也未告知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申请。

第三人的做法对上诉人造成的实际结果也确是上诉人按照第三人所告知的那样被扣发和领取养老金。这一系列行为误导了上诉人,以为是第三人云南大学扣发并少发了其养老金。

第三人云南大学是上诉人的工作单位,其对所属职工反映的问题与诉求有回复及处理的法定义务,在上诉人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第三人反映并递交申请材料后,其不但压制不理,推诿拖延,还有意误导,故意隐瞒,造成上诉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却不知道真正的行为主体是谁,以至控告无门。第三人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造成的对上诉人起诉期限的影响,应由第三人承担,不属上诉人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本案中上诉人从第三人处得知自己养老金被扣发以及只发一半后,随即就向第三人递交了《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其行为已经说明上诉人有向有关机关积极反应并解决养老金问题的主动,其并未有意延误。同时,在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到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心信访询问养老金问题,在工作人员提示下确认了被上诉人才是发放养老金的行政机关。随即,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追加了第三人云南大学。上诉人此行为再次表明,其没有消极不行使权利。

因此,上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应该以上诉人知道的2019年11月12日起算,到2019年12月3日起诉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一)、(二)、(三)点,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程序合法,请对本案进行实体性审理。

针对裁定中被告社保局的答辩

相关背景说明:官渡区法院在原定于2020年7月8日开庭前,马玲拿回的社保局和云南大学答辩状中,二者私下将马玲刑满回家后社保发放的每月2002.76元变成了所谓“生活补助”,社保属于“代发”,并称从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社保发的这笔钱由云南大学退回社保,12月之后社保不再代发,裁定中称这对马玲不造成实质性影响。

马玲在上诉状也指出:

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按月足额支付上诉人养老金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并且对上诉人的影响是从被停发之日起一直延续至今,并且还在继续,如法院不能公正审理,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职,还将继续影响上诉人甚至影响上诉人终身。因为养老金是上诉人生活的唯一来源,这可以说是关系到上诉人基本生存、生活及其今后生存的大事,怎么能如第三点答辩意见中所说的“对原告马玲不产生实质的影响呢?”

原告提交证据的第3项、被告提交证据的第二组第3项、第三组第1项,均能证实:
①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每月领取2002.76元养老金;
②2019年12月,被上诉人再次停止发放了上诉人养老金。

第三点中所提到的“代发”、“生活待遇”的说法,是在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做出的主张与事实,可是没有任何一方通知过上诉人本人。上诉人直到2020年6月30日接到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答辩才知。上诉人私人的合法财产——养老金,竟成为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随意处置的财产!

官渡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有失公正 无故延期开庭

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在官渡区法院重新立案后,在原定于7月8日开庭前,一审法官朱蓉的种种做法已经让马玲感到其有失一个法官应有的公平公正。因此在10月份,上诉人在接到五华区法院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后,做出上诉,希望本案由五华区法院审理。

然而令马玲不解的是,被上诉人即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均在6月30日向官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之后被上诉人也提交了证据,在被上诉人的答辩中,并没有裁定中所列的第3点内容(即上一个小标题内容),也没有提到上诉人未向其申请。但实质上被上诉人、第三人均可于7月8日出庭应诉。然而一审法官朱蓉却在7月3日下午突然打电话给上诉人说本案要延期开庭,延到何时尚不知晓,可延期开庭的理由却没有明说。

法官朱蓉审理有失公正 马玲上诉状中要求法官朱蓉回避

如果说一个案件的裁定是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从其裁定的书写,就可以看出法官对本案的态度与立场以及其本人的职业操守与专业能力。就法律文书的形式而言,行政裁定是指诉讼期间,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因此与程序无关的内容均是累赘,这不是专业知识,这是基本常识。以上诉人未申请的程序不合法为由驳回起诉,却要大篇幅书写被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的答辩意见,而二者的答辩意见恰恰都没有提到原告未向其申请。可是原裁定却将与裁定结果没有任何内容、形式、实质上联系的东西书写上去,还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篇幅,这不但不符合行政裁定的写作规范,也不符合基本逻辑。从其内容而言,前言不搭后语,文不对题。

不但如此,这还是一份缺失上诉人即本案原告的裁定,只有被告和第三人答辩,却没有上诉人即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其以法律文书形式出现,上诉人可视其是法院或者一审法官对二者答辩意见的默认,以此将其作为裁定内容的一部份,虽然与裁定的结果风马牛不相及。但这足可见,一审法官对上诉人,即本案原告在本案中平等法律地位与合法诉求理由的剥夺与践踏。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失一个法官的公正客观立场,也不具备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因此马玲表示若本案继续在官渡区法院审理,要求朱蓉法官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任何审理活动。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619号
综合审判庭:
本案审判长:朱蓉,
审判员:陈玉飞,吴云益,
书记员:于晶。
邮编:650299
电话:0871-67275813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叶健梅(局长)
副局长:巢战友
联系电话:0871-63635361,0871-67195911(社保局信访处电话),
0871-67195777 0871-67195821

云南大学
住所: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东陆校区);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云南大学(呈贡校区)
法定代表人:方精云(校长)
校长热线:0871-65031777
办公室秘书 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14室 联系电话:0871-65030908
秘书科 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14室 联系电话:0871-65155045
督查室 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16室 联系电话:0871-65039160
信息科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30室 联系电话:0871-65031777
综合科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30室 联系电话:0871-65033698
信访专岗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30室 联系电话:0871-65031330
机要专岗办公地址: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明远楼414室 联系电话:0871-6503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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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0871-6503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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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办公室:0871-6503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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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71-65032620 0871-65032830
离退休处,李老师1376917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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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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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 刘某 1878858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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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图书馆
邮编:650091
电话:0871-65033200(图书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彭瑶 13700687759

相关行政诉讼法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