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71岁法轮功学员余寿荣又被枉法判刑

更新: 2020年04月28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抚顺市今年71岁的法轮功学员余寿荣老太太,讲真相被绑架、关押十个月,近日得知,已被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枉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一万元。

在中共对法轮功持续至今逾二十年的迫害中,余寿荣老人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坚持自己的信仰,多次遭劳教、判刑等迫害:二零零一年一月被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三年三月又被劳教三年;二零一四年被东洲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出狱回家。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余寿荣老人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公民的合法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警察以此就抓人是违法的。

余寿荣老人,家住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时左右,在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抚顺市第一中学北门附近向世人讲真相时被警察绑架,第二天被非法关押到抚顺市南沟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望花区法院非法对余寿荣开庭。公诉人是望花区检察院的王珺 、孙丽 ,主审法官是望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孔夯。

在法庭上,公诉人拿出的所谓证据法轮功真相资料与其指控的罪名“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这就象指控一个人杀人,证据是因为这个人家中有一台电视机一样荒唐。面对这种荒唐的指控,法官本应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依法驳回公诉人的起诉,或裁定公诉人对本案当事人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宣判本案当事人余寿荣无罪。但望花区法院的法官罔顾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真相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事实,肆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余寿荣作出枉法判决。望花区法院的法官孔夯已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中共迫害法轮功,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中国宪法与法律,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此奉劝那些还在迫害法轮功的人,赶快悬崖勒马,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以免自己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要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

祸福无门,唯人自招;因果报应,如影随形。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害人就是害己,这是天理啊。要想为自己负责,做什么事情一定要问问自己的良知,一定要判断一下是非善恶,多行善事。千万不要被别人当枪使,千万不要替别人去做恶,最后由自己承担罪责。

本案审判长 孔夯18641311253 望花法院(刑事庭庭长)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
邮编:113001
职务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院长 高健 13904130339
副院长 李福文(主管刑庭) 57567203 18641311203
副院长 俞明录 57567205 18641311205
政治处主任 徐绍弟 57567206 18641311206
刑事庭庭长 孔夯 57567260 18641311253
刑事庭副庭长 袁晶丽 57567258 18641311231
望花法院武强电话15541383827
本案公诉人王珺 孙丽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徐刚检察长(收)
办案人王珺(收)王君方(收)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金玉仁副检察长(收)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温绍春副检察长(收)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王艳娟政治处主任(收)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黄玉龙副检察长(收)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娟
陈颖副检察长(收)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地址: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于春娟委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