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610出“证明”、“鉴定”的非法性分析及应对

更新: 2020年03月30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中共610机构,目前的全称是防范和处理×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类似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为实施对法轮功的灭绝政策而非法设立的机构,它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但其权力却超越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拥有调动立法、行政、司法、宣传以及一切社会资源的无上特权。

可以说,610的非法与邪恶是与中共的非法与邪恶一脉相承的。关于中共的非法性,十几年前,北京大学一著名法学教授就公开论述称,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社团法人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中共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因此610机构在法律意义上它是个不折不扣的“非法组织”。

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迫害案件中,无论是区域性的大面积迫害,还是针对某个法轮功学员迫害个案,610在其中发挥的邪恶作用虽然贯穿始终无处不在,但其行事风格一直是躲在幕后秘密进行:口头传达、不发文件、不留文字、不留迫害证据等。

由于法轮功学员持续不断地向全世界民众讲述法轮功的真相以及从法律角度不断论述邪党迫害的非法性,邪党所控制的公检法机构也无法象过去那样肆无忌惮地实施迫害。

一九九九年迫害之初,邪恶针对大法、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可以说毫无顾忌,司法程序只是一个过场,审判程序、庭审过程中公开违反法律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都受到限制,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了解真相后,近来610亲自赤膊上阵为具体迫害案出具书面材料。

最近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迫害案的案卷中,610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出具的“×教证明”、“鉴定×教”类非法材料。这类材料表面上以“书证”或“鉴定意见”的形式出现,有一定的迷惑性,如果不能把它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一旦被用心不良的检察官、法官当作有效证据使用,就会使邪党司法人员心安理得的将迫害案往下一个程序推送。因此,法轮功学员要重视揭露该证据的非法性,以及610出具该类材料的违法性,可以适当选择举报或者控告的方式予以否定。

以往躲在暗中作恶的610为什么会跳到台前为具体迫害案出具书面材料呢?表面上看是为了达到迫害证据完整性的目的,实质是邪恶迫害到了穷途末路的表现。

一个物件、一份材料、一个鉴定结论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它必须同时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有效性,以及关联性。这三性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缺任何一个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个例子,某位法轮功学员悬挂“天灭中共 三退保命”的条幅被摄像头拍到,公安取得了监控视频录像,企图以视频录像作为证据迫害该法轮功学员。我们姑且假定摄像头是合法的(不涉及侵犯肖像权、隐私等基本人权),也假定公安取得录像的手段是合法的、且未剪接造假,那么公安手中的录像可能就具备了证据三性中的两性,即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但是,即便如此,以这份录像作为依据、用刑法第三百条追究法轮功学员的法律责任仍然是非法的,因为法轮功学员悬挂“天灭中共 三退保命”条幅,与刑法第三百条所称的“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丝毫的“关联性”。

多年反迫害的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在法庭上提到令司法人员头痛的这个“证据关联性”的问题,即任何迫害案中的大法资料、真相资料、真相币、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等均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为继续掩人耳目,邪党两高在二零一七年初玩弄司法解释权、搞出个“认定意见”,但是欲盖弥彰,这个“认定意见”的荒谬和非法也被明慧网文章揭示的很清楚,主要涉及:正教与邪教的判断属于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由任何政府、法律说了算的,一个政教合一的邪教政权、非法组织更没有资格、没有权力去判断谁是正教谁是邪教;同时该 “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的八大证据之列;“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对于“×教宣传品”的认定意见,因缺乏公安部授权而没有职能依据;公安部对十四种邪教已有定论的情况下,地市级公安机关擅自认定“×教”难免以下犯上;公安机关认定“×教”没有经得起推敲的公认标准;公安机关既负责侦查又负责最终定论是置检察院、法院于傀儡地位等等。随着法轮功学员在反迫害中对相关法律真相的讲述,某些地区迫害案卷所附的“认定意见”中竟然没有了“×教宣传品”这样的字眼,取而代之的是“法轮功宣传品”,有律师分析这种做法这至少表明部份警察在这个问题上已经看出些端倪,即他们充其量能够认定“法轮功宣传品”,无权认定什么“×教宣传品”,更无权栽赃法轮功为“×教”。

在法轮功学员不断揭露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教宣传品认定意见”的非法性的情况下,610只好冲到前台出具类似材料,其违法性更是昭然若揭。610非法组织出具黑材料企图在证据关联性的问题上糊弄过关,可是弄巧成拙,这种黑材料的本身就不客观、不真实、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出具黑材料的机构和个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610出具的“×教宣传品鉴定意见”恰恰是一份确凿证据:证明610在“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下文的法律分析,可供反迫害中参考引用。如上文所述,610可能以“证明”、“意见”、“鉴定”等名头出具非法材料,这里以“鉴定报告”为例进行分析。

某某某被诬陷案的关键证据即“中国共产党××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俗称610办公室,出具的“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不客观、不真实,属于伪证,是非法、无效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九评共产党》一书以大量详实的史料和客观合理的比对、分析说明中共是个政教合一的“邪教组织”。

2、中国法律规定,社团法人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中共及其下属610组织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它们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组织”。

3、正教与邪教的判断,属于信仰领域的话题,中共邪教下属的610非法组织没有能力、没有标准、没有资格去判断谁是正教谁是邪教。

4、中共邪教下属的610非法组织不具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主体资格。

5、中共邪教下属的610非法组织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对于某种资料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的认定,应当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该资料进行鉴定,这样的专门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厅备案,应当具备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鉴定人个人专业资格条件。中共邪教下属的610非法组织既不具备这样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更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以上诸多方面的限制都足以构成判定类似材料的非法性。

6、中共邪教下属的610非法组织出具法轮功真相资料为×教宣传品的“鉴定报告”,企图在证据关联性的问题上糊弄过关,可是弄巧成拙,这种黑材料的本身就不客观、不真实、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7、中共邪教下属的610非法组织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公然破坏法律实施。它既负责对法轮功学员的打压,又违法出具认定“邪教宣传品”的“鉴定报告”,公然蔑视和挑战国法,导致《刑法》第三百条被错用、滥用,破坏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正常、正确实施,这样的办公室才是真正的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者,明显涉嫌构成伪证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犯罪行为。出具黑材料的机构和个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办公室应予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