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黄小芬被非法剥夺退休养老金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湖南省郴州市法轮功学员黄小芬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被永兴县社保局非法停发了退休养老金。二零二零年一月,永兴县社保局工作人员打电话威胁黄小芬的女儿,要求黄的女儿返回其母亲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否则就要以诈骗罪起诉她。黄的女儿被迫于一月二十一日到银行贷款十万六千四百零七元一角转账给永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养站。

黄小芬,女,今年六十八岁,原永兴县城关医院退休职工。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黄小芬因修炼法轮功被北湖区国保于家中绑架后被北湖区法院冤判三年。二零一八年四月,黄小芬被劫往湖南省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

黄小芬在湖南省女子监狱遭受了种种迫害。她们强迫黄换衣服,遭到其抵制。黄小芬正告她们,我没有犯罪,要拿判决书到高院申诉。她们就把黄小芬随身带的经文和判决书搜走了。第二天,黄小芬就被关入高度戒备区,强迫长时间坐圆形的小凳子看污蔑法轮功的电视,如不配合被狱警拿书打脑袋,被她们扇脸踢脚,剥夺说话的权利。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黄小芬被家人从湖南女子监狱接回家。刚出狱的黄小芬身体状况很不佳,伴随膝盖痛、腰痛、脑袋痛等毛病,耳朵没有之前那么灵敏,患有高血压、腰椎劳损等疾病。

黄小芬好不容易结束三年的冤狱生活回家,却被非法剥夺退休金。黄小芬拖着虚弱的身体一次又一次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正常领取退休工资。黄小芬找了他们四、五次以后,城关医院的廖院长口头回复给黄一千元左右的生活费,原来的退休金以及福利费给取消了。过了一段时间,廖院长以医院效益不好拒绝支付黄生活费,并要黄走法律程序。

黄小芬的生活到目前还是没有着落。黄小芬的养老金是她在事业单位工作几十年辛勤劳动创造的价值所得,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乃天经地义。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的法律来保障的;公民能够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是由《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

根据中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公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些法律均没有把服刑人员定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更没有对服刑人员要停发、扣发、退还养老金的立法规定。黄小芬即便被冤判坐牢,按国家法律,“服刑”期间领取养老金也是合理合法的。而且,黄小芬一直是按国家政策堂堂正正的领取合法的退休金,不存在“冒领”的问题;而且一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额领取,从未多领过一分钱,也不存在“多领”,要加倍、加价、加码退还的问题。

永兴县社保局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领待遇追回通知单》、《永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退还冒领养老金通知书》是违法的。此“通知”无论是依据了哪个省、地、市自行出台的任何文件,只要与国家最高级别的《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上位法相悖,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保局依据的劳社厅函《2001》44 号文件不属宪法规定,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待遇。根据中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退休职工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社保局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给发基本养老金,此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养老金是自己的基本生存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服刑期间应照常享受养老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发养老金,也无权要求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社保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只要中国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即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该待遇就不能被剥夺。

养老金是个人缴纳 ,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的个人财产,任何部门都无权停发。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请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公检法社保局等政府部门相关人员静心了解法轮功真相,让内心尚存的良知冲破偏见,选择美好而光明的未来。

迫害人名单:郴州社保局张局长 1397575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