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绑架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操纵,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电工路派出所、向阳派出所、铁西派出所等直接参与实施。
一、鸡西市公安局指使派出所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十四点多钟,法轮功学员王亚利从自家下楼时,被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派出所两个便衣警察绑架,被带到楼下的一辆车里。警察从王亚利身上搜出钥匙,到王亚利家非法抄家。王亚利当时被限制在警车内。警察抄家后,将王亚利带回家中,让王亚利在三张搜查清单上签字。王亚利只在其中一张上写的有电脑和手机的搜查清单上签了字。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下午,法轮功学员王淑桂,在家中,被电工路派出所绑架。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上午,法轮功学员孙金奎去王亚利家,被向阳派出所警察绑架,下午五点左右,被非法抄家。
二、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第一次非法开庭
鸡西市公安局将三位女性法轮功学员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构陷到检察院,密山市法院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非法开庭。
当天的庭审从十点五十分至十五点二十五分(中途休息一小时),两位律师为孙金奎、王亚利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王亚利也为自己修炼法轮功做无罪辩护。王淑桂家属聘请的常人律师也到庭。
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称:孙金奎去王亚利家时,拿的八瓶墨水,是提供印刷法轮功宣传品用的。律师辩护说:“当时孙金奎拿的水是受别人的委托,不知道拿的是什么,也没有事实证明墨水就是做法轮功宣传品用的。”
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称:王亚利是十一月九日被抓捕的,在王亚利家中,搜出有230本小册子,在佛龛下面的柜子里有19捆书,在搜查物品清单上有王亚利本人签字。
王亚利称:自己是十一月八日被绑架的,不是十一月九日,以上搜查物品我家没有这些东西,是不实的。而且在绑架过程中只有两人,在举证时,出现了七名见证人,也与实际不符。三张搜查清单只在写有电脑和手机的清单上签字,其它两张没有签字,要求笔迹鉴定。
律师当庭指出诸多不实之处:
1、律师质疑卷宗里写的在佛龛下面的抽屉里有19捆书。如果每捆书按十本计算,19捆就是190本,佛龛下的抽屉根本装不下。还有230本小册子,需要拿出物证。
2、现场搜查记录上是两个人,现场搜查证人是七个人,质问:“那几个人是谁?”(没人回答)。对卷中写有七个警察证人,律师要求七位证人都到庭作证。
3、现场搜查视频显示的时间是两点四十分到三点二十五分。而卷宗上写的时间是十五点三十分到十六点二十五分。
律师质疑:从这一点来看,警察在半夜二点半又到王亚利家抄家。警察到王亚利家抄家两次。审判长张莹说,不是半夜两点,卷宗的时间是下午两点。律师说我们是二十四小时制,下午两点应该写十四点。张莹笑着说写几点都行,就是时间呗。
在律师的要求下,当庭播放搜查现场录像。搜查视频显示佛龛下有两个抽屉被拉开了,每个抽屉里有几本书,地上没有19捆书和230本小册子。也没看到搜查现场有七个见证人。
4、律师提出,国家出版总署柳斌杰第50号令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
5、律师当庭提交近几年法院对法轮功人员释放,不予宣判的案例。
律师指出公诉人的举证诸多的虚假之处,公诉人无言以对,无奈地对审判长说:“这也无法继续举证了,不行就退卷吧。”最后,张莹说:把卷宗退回鸡西公安局(自语:折腾着玩呗)。
最后以王亚利要求伪造清单签字笔迹鉴定,检察院、法院提出退卷补充侦查,第一次非法开庭草草结束。
三、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第二次非法开庭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十点十五分至十一点十五分,密山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三位法轮功学员第二次非法开庭。
基于第一次开庭律师指出的诸多问题,张莹出示了鸡西公安机关补充的所谓“证据”。
1.搜查清单上的签字,通过对比就是同一个人签的。
2.现场搜查视频上传到省厅,省厅下载后打不开。
3.现场搜查见证人不用到庭。
4.佛龛下抽屉里的小册子拿出来放在地上把封皮翻开拍照的,所以和原来的不一样。
对公安机关补充的所谓证据,王亚利指出补充的证据不实,要求重新鉴定笔迹,密山市检察院女公诉人柴华当庭发怒,在法庭上非常嚣张,呵斥王亚利说:“鸡西在补充证据上都写了是你签的字,那些资料也是在你家搜出来的”,阻止王亚利为自己辩护。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公开自己的身份,法官张莹说:“他们是检察院的。”律师问:“叫什么名?”检察院那个男的说:“我是检察院的。”律师说:“检察院的也得有名有姓啊?第一次开庭检察院来两个女的,这次又换两个人,需要核实你们的真实身份,你们四个人都叫什么名字?”在律师的追问下,那个男的无奈的说:“我叫张静义”,指着柴华说她也是检察院的。在法庭上,柴华始终没有说出自己的名字。
王亚利再次称:“我是八号被绑架的,我记得那天下点小雪,卷宗上写的是九号,日期不对。”审判长张莹大声威胁说:“不就差个日期吗?八号、九号能怎么地?” 王亚利说:因为公安超时关押是违法的。
王亚利再次要求播放抄家时的录像,法官张莹答:“没有。”
律师询问王亚利说:从搜查笔录和照片上看,那230本小册子应该放在你家南屋的床上。王亚利说:我家住的是腰屋,没有南屋。我家没有230本小册子。
律师对法院提出的上传到省公安厅的录像打不开,不能证实王亚利家有230本小册子和19捆书。
在法庭,王淑桂向法庭提出:我的案子和她们不是一个案子,应该把我的案子和她们分开,我要求早日回家。庭长张莹说:“你本来和她们不是一个案子,是鸡西公安把你们的案子合到一起了,分不开了。你着急回家也不行,你的同修(指王亚利)不认罪,非要鉴定,那就等着吧。”
王亚利再次要求鉴定抄家物品清单的签字笔迹,张莹庭长宣布休庭,等做完笔迹鉴定后再开庭。
四、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第三次非法开庭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十点三十五分,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进行第三次非法开庭。
审判长张莹出具公安部门补充的书面证据,宣读了到家搜查的七位证人的姓名,并称七位证人不能到庭;经鸡西市公安局对搜查清单上的签字,是王亚利本人的签字。
王亚利为自己的辩护指出,所谓的证据及签字都是公安部门伪造的。自己的三千元钱及手机不见了,审判长张莹却让王亚利拿出证据。
律师指出:“办案单位提出的搜查出有230本小册子、19捆书是不实的,声称有搜查录像为证,但是上传到省公安厅的录像打不开,无法证明存有以上物品的真实性。”
办案人员把当事人控制在楼下的警车内,不出示搜查证就到王亚利家搜查,到王亚利家搜查的只有两个人,在卷宗里出现了七人,且搜查见证人身份不明确,在要求到庭对证时,公安部门只提供人员名单,没有原由只说不能到场。公安部门先抓人后找证据及伪造证据行为,实属违法办案。
公安部门出具的笔迹鉴定材料,是本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即办案的电工派出所的上级鸡西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的书面证明,不是第三方或独立鉴定机构的证明材料,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律师在最后提出诸多的法律条文,及证据不足,应当释放当事人。
对律师提出诸多的公安办案人员伪造证据及执法违规行为,密山市检察院置之不理,当庭宣布建议法院给法轮功学员孙金奎判三年徒刑并处罚金、王亚利判四年徒刑并处罚金、王淑桂判一年七个月徒刑并处罚金。审判长张莹宣布合议后再判决而休庭。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王淑桂被密山法院取保候审已回到家中。
密山市法院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下达了(2019)黑382刑初122号判决,诬判王亚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诬判孙金奎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诬判王淑桂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公、检、法一意孤行、助纣为虐,执意迫害
三位法轮功学员家属及法轮功学员,多次找鸡西市鸡冠区电工派出所办案人韩承国讲真相,,韩承国说,只要密山检察院、法院退卷,我们就放人。后多次找韩承国,韩承国都是用表面的伪善欺骗家属及法轮功学员,暗地里做假材料。
在三位法轮功学员被起诉期间,家属及法轮功学员多次到密山检察院,给主管副检察长魏艳玲、公诉科科长张静义、科员曲丽丽等讲真相、递交书面材料。家属与法轮功学员也多次找法院审判长张莹讲真相、发信息,打电话,邮寄真相材料,邮寄新年贺卡等。密山检察院、法院对家属与法轮功学员大量的劝善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枉判法轮功学员。
法轮大法是佛家修炼大法,法轮大法洪传世界各地,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必将受到天谴,奉劝鸡西市还在迫害法轮功的各级官员认清中共的邪恶本质,停止迫害,给自己留下美好的未来。
直接责任人:
鸡西市公安分局副局长:左永志0467-2722299宅 、13846057778
电工路派出所办案人:韩承国15645861861
密山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 魏艳玲0467-5298628、13836546696
公诉科科长:张静义0467-5298631办、18714496767
公诉科员:柴华0467-5298629办、18246766454
公诉科员:曲丽丽15946692661
密山市法院
刑庭庭长:张莹0467-5266708办、0467-5228757宅、手机
13351878568
书记员:邵枫0467-5207003办
陪审员:王桂芝
陪审员:贺凤贤
政法委:30多岁女性
附某些责任人:下载(21.2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