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张月红被丛台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邯郸法轮功学员张月红,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被绑架到第三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张月红被以她拥有真相资料,遭丛台区法院非法开庭。她的律师作无罪辩护,但是,张月红仍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张月红从油漆厂路外出时,被跟踪监视的柳林桥派出所警察绑架。当日晚上九点,柳林桥派出所警察到张月红家非法搜查抄家。他们的搜查证上没有负责人的签字,只是填了张月红的名字。之后,张月红被劫持到邯郸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在非法关押期间,公安警察恐吓张月红说,找到五十本左右的真相大册子,就可作为判刑“证据”,还说张玉红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说七天后,就送检察院立案。

张月红的家人给警察讲真相,要求放人。警察却说:派出所里当不了家,这是丛台区公安分局压下来,叫这样干的。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家人为张月红聘请的律师到丛台区检察院阅卷。因证据不足,丛台区检察院将张月红的案卷退回。经丛台区公安局再次构陷后,再次将构陷张月红的案卷送丛台区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律师到市第三看守所,欲会见张月红,看守所人员说疫情还没有解除,不能让会见。所以律师未能见到张月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丛台区法院对张月红非法开庭。律师为张月红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指出小册子只是派出所人拿去的;在柳林桥附近发放的真相资料,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录像,没有照片,作为量刑证据,不能成立。

然而就是这样,丛台区法院人员还是把那些小册子当作了非法量刑的“证据”,枉判张月红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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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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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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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锋 柳林桥所 副所长 15533007777
王振宇 柳林桥所 18603306006
吴丛彬 柳林桥所 13315066315
李良兵 柳林桥所 副所长 30562 18903205455
郭志勇 负责此事 17788211470
河北省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所长:肖增梅(副县,试用期一年)。
政委:崔树军 13383002369
副所长:蒋金河 13363053316
副所长:郭志鹏 1383205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