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在湖北利川市被非法庭审 妻子作无罪辩护

更新: 2020年01月28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法轮功学员王浩曾六次被非法抓捕,身体被迫害得极差,二零一九年七月中旬武汉天气暴热,到利川市去避暑,于八月二十九日晚在利川市被绑架、构陷,十二月三十日被非法庭审,妻子彭青青作为家属辩护人为他做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王浩
王浩

十二月中旬,王浩的妻子接到法院电话说近两日要开庭。王浩家人与律师十二月二十七日发现利川市公安局捏造假材料,声称王浩在利川市发了一万份材料,与检察院、法院合谋加害王浩。律师表示没办法做无罪辩护,单方面解除了合约。王妻彭青青只好自己一人作辩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王浩的妈妈、姐姐及妻子坐动车去了利川。王母身体很不好,近八十岁的老人被搞的现在是上不来气,走路气喘吁吁,身上冒冷汗,人都快不行了,为了救儿子回家,也只有用命去拼了。王妻彭青青也因修炼法轮功,曾十三次被迫害,身体还在伤残中,没法正常睡觉,行走有时都困难。现在丈夫被绑架、非法关押,她艰难营救。

十二月三十日一清早八点多钟,王家人赶到了利川市法院,来到了第十审判庭。九点差几分钟,审判长杨春桃,二位副审判长:龚秀娟、杨辉,书记员:何雷,及公诉人王玲,到庭。王母和王姐被杨春桃法官安排坐到第二排听众席上,彭青青坐到了律师辩护席上。

不知为什么,法官杨春桃开始大喊起来,彭青青就告诉她:杨法官你要注意你的官员形像,声音要轻柔。三位女法官同时笑起来说:我们都是这个性格,嗓门大。彭青青笑着对她们说:你们这脾气不知你们的丈夫如何受的了?女人要柔、男人要阳刚,这样一家才能搞得好啊!杨春桃笑着问彭青青:马上都要开庭了,你还笑得出来?彭青青回答:我们法轮功学员遇到再大的魔难,我们都会保持一个乐观的心态,王浩也一样。

这时彭青青看到有一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一段录像片:一个男的进了电梯,不一会儿又出了电梯。彭青青就问:今天是十二月三十日,怎么画面是八月二十六日,是不是搞错了?!彭青青以为非法庭审的录像时间搞错了。杨春桃说:你看看,那是王浩的录像。彭青青因看不到对方的脸,只看到对方的后脑,看到后脑全秃了,就伤心的说:只关了四个月,把人整成这样,后脑全秃了。其实这名男子的整个脸都没看到,只看到进出的背影,不知这个录像中的男子到底是不是王浩?

不一会儿,王浩被带进了法庭。彭青青对王浩喊:我在这儿呢?王浩,我在这儿呢?王浩左看看、右看看,行动很迟缓,还是不知彭青青坐在律师辩护席上。彭青青对王浩喊:我在律师席上、我在这儿!王浩才慢慢的把头望向了律师席。

王浩看请的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没来,就问:你请的律师怎么没来?彭青青告诉王浩:公安局局长黄建国整你的黑材料有这么多(做手势,近一尺厚、大相册那么大),一堆的黑材料,有一万份,说你在利川发了一万份真相资料,律师一看这么多的黑材料吓跑了。

这时法院指定为王浩做有罪辩护的律师到庭,叫张浩,张浩就坐到了与彭青青同一律师席位上。彭青青发现王浩的行动很迟缓,大脑好象不能思考的样子,很急,就对王浩说:快把这律师给辞了,他是给你做有罪辩护的。杨春桃喊:彭青青不准说话,要不要律师得王浩自己说。

杨春桃宣布开庭后就问:王浩你认罪吗?王浩答道:我不认罪。杨又问:你要我们给你指定的律师吗?王浩缓慢的答道:我问问律师?然后就问律师:你愿意给我做无罪辩护吗?在看守所里我给你讲过真相,我们是被冤枉的。律师回答:我会依法为你辩护。王浩又问一遍:你能为我做无罪辩护吗?律师又答:我只能依法为你辩护。王浩想了想就对杨法官说:律师不为我做无罪辩护,我要辞退他。杨春桃答道:允许,张律师你可以走了。然后律师就走了。

杨春桃又问:王浩你有什么要求吗?王浩回答说:我要求党员和无神论的人回避。杨春桃又问:为什么?王浩回答说:这是对信仰的审判,党员和无神论的人不信神,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然后杨春桃问彭青青:辩护人你想申请回避吗?彭青青答道:我想申请回避。党员和无神论者因不信神,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审判,我们早就三退了,不是党员、团员和少先队。

杨春桃就与两旁的法官相互说了一些什么,过了一会儿就说: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定,不予准许。杨春桃叫公诉人王玲宣读起诉书。

王玲开始读起诉书,声称:王浩有二台电脑、八十余本法轮功相关书籍……这时彭青青举手打断说:我反对,哪有那么多的书籍啊!杨春桃和龚秀娟就喊:彭青青不准说话。然后王玲又接着念:翻墙软件九张(过期的) 、一张《九评共产党》光碟、一本《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王浩还把法轮功书籍和明慧交流拿出去给其他人看,还发了多少、多少真相资料(数字很多,听不清。) ……

彭青青听不下去王玲在这儿捏造事实,就又举手说:我反对,王浩什么时候发那么多的资料……话还没说完,杨春桃就又喊:彭青青不准说话,再说就把你赶出法庭。这时女法警上来把彭青青的话筒给按低,不让讲了。

王玲又开始宣读:王浩在明慧网上下载了多少、多少资料(数字很多,听不清) ,王浩把下载的资料打印出来拿出去发,接着开始举证:第一个证人叫牟泽群;第二证人叫欧阳静;第三个证人叫邓田元;第四个证人叫牟牟;第五个证人叫秦磊;第六个证人叫杨云亮;第七个证人叫王邦;第八个证人叫胡友俊;第九个证人叫周倩;第十个证人叫林成连。然后每一个证人都说自己下班回家之后,看到自己门上贴有法轮功小册子等等。

随后,杨春桃开始问王浩:王浩是不是你在明慧下载册子打印出来拿出去发的。王浩说:是的。说我发了三十本,还不到五十本。杨春桃又问:你把大法书籍拿出去给其他人看吗?王浩答:书是我自己学习用的。杨春桃就“哦”了一声说:是这样。王浩接着说:第一台电脑坏了,根本不能使用,我才买了第二台电脑。杨春桃就又“哦”了一声说:是这样。王浩接着说:公安诱供我,我不敢对公安说你们在诱供我。杨春桃就又“哦”了一声问:是公安诱供你吗?王浩答:是,我不敢说公安诱供我。(公安威胁、强迫过王浩,王浩不敢讲。)

王浩说完了,法官说:辩护人该你说了。彭青青就问王浩:你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王浩就开始讲他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可没讲两句,杨春桃就不让讲了说:此问题与本案无关。彭青青就问王浩:你为什么要发法轮功资料?王浩正准备讲的,杨春桃就打断说:此问题与本案无关。彭青青就说:王浩就是因为发法轮功资料而抓的,当然得知道他的动机是什么?怎么会与本案无关呢?杨春桃还是坚持不让说,彭青青只好作罢。

彭青青要求王玲说的那十个证人到庭,当庭对质。王玲不作声。彭青青就接着说:既然证人不来出庭作证,公安执法没有记录仪,王浩被抄走的私人物品又没有王浩的签名,公安又没给清单,王玲说的这一切为无效证据。杨法官就对书记员说:嗯、快,记下。

这时王玲就说:我这儿有某某的(听不清)×教鉴定书。然后就开始读所谓的×教鉴定书。彭青青听不清,杨法官就让男法警拿给彭青青看,彭青青就把它大概抄下来了。内容大概是:公安局恩公认字[2019]0002号和[2019]0003号,X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武国保)公(司)受(电)字[2019] 38号检验报告,然后上面写满了王浩发了多少册子,发了多少经文和明慧交流等等。然后书尾是鉴定人:工程师 马兴宇;而认定意见书的最后是利川公安局的印章。(公诉人把上次整的一万份材料换成了这个所谓的认定意见书。)

彭青青问这认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书是不是都是公安国保出具的?法官说:是的,都是公安国保出具的。彭青青就说:公安国保怎么能有鉴定资格呢?鉴定人必需出示其学历、专业知识、专业资格以及认定所谓×教宣传品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认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项证据中的哪一项?法官对书记员说:嗯,快记着。

王玲这时又说:王浩在二零一三年发了一百本小册子,还有什么、什么的,念了一大堆;王浩在二零一五年又发了一百本小册,还有什么、什么的,念了一大堆。最后恶狠狠的说:王浩完全够判刑。法官就问王浩:有没有这回事?王浩说:我记不起来了,好象有这么回事,可能我关久了,脑子不好使了,想不起来了。

彭青青说:王浩在二零一三年和在二零一五年决没有到过利川,和我在一起,一直在我身边,我们在武汉,他怎么会到利川发资料呢?我作证。我怀疑公安给王浩下了迷魂药。

王玲就说:我们有录像作证王浩发过小册子。彭青青不知是什么录像,杨法官就提醒说:彭青青就是你在开庭之前,你看到的那个录像。彭青青就说:律师告诉我王浩发了三十本小册子,可我只看到王浩进了电梯,然后又出了电梯,没看到王浩贴呀!最后王玲声称:王浩“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从宽,可以从轻处罚,处三年以下量刑。

接着,王浩做最后陈述。王浩说:我修炼法轮功二十多年,我按大法要求“真、善、忍”做好人,对邻居友好,照顾家庭。大法在外国都能炼、而在国内被打压,这是每个中国人的悲哀。法轮功是被冤枉的,希望法庭主持公道。

彭青青做最后陈述(念辩护词):

一、《国务院公报第28期》的内容,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废除包括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这说明在中国印刷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合法的,传播真相和宣传法轮功都是合法的。

二、由于我们国家唯一的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14个邪教组织(公安部39号文件),没有法轮功;由于法轮功要求每位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由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秩序的妨害。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完全是教人向善的修炼功法;既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秩序被法轮功学员王浩的行为破坏,法轮功学员王浩的行为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反而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我的当事人王浩,否则没有王法。

然后龚姓法官就催着彭青青把辩护词认为是重点的就画线,她们好看就行了。

后来王浩被带走了,杨春桃让彭青青留下地址,让回武汉等着判决书。王姐问:什么时候有结果。杨说:也许年前,也许会到年后。

关于王浩遭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第七次被绑架 武汉王浩被利川市看守所关押》《王浩被非法逮捕 家人控告遭到报复威胁》《王浩母亲救儿心切无门 被告知“案子”已到检察院》《武汉法轮功学员王浩在利川市面临非法开庭》《捏造假材料 湖北利川市公检法合谋迫害王浩》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