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请律师营救同修过程中的体悟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我在一家法律事务所上班。看到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网文章《不要把律师变坏》,谈谈我与律师配合营救同修中的修炼体悟。

律师在各阶段的收费与做的事情

在公安侦查阶段,我们委托的律师来到本地,只是到看守所会见一下,给家属和本地同修说的话也少之甚少,从没有在法律角度上给予家属或本地同修一些建议、如何做更有利于营救里面的同修。草草的会见完,交通费普遍的都是两千左右,有一两个律师收取一千或一千三四。

这些律师普遍都不找国保警察了解案情。也就是说,公安侦查阶段我们请的律师只是会见一下,在我们本地请律师,一千元就可以委托律师会见。无形中,法轮功学员的案件,这些律师收取的会见费应该是全国当事人中最高的、最离谱的。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的时间是一个月。检察院一般会在三十天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诉。一般家属得知案件到检察院的时候,已经是案件移交检察院一个星期或十天左右,委托律师再花上几天时间,检察院再提前三四天向法院递交起诉书,那么这个阶段实质上律师介入后不到十五天就到了法院。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这一阶段的收费还是一万元,差旅费一千至三千。我们本地曾有一个案子,在和律师见面的第三天,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卷宗移送法院。如果当时我们已经支付律师费,律师在这个阶段才只是三天。当时家属要求考虑一下,三天后我们一起去检察院查询,得知案件已到法院。作为律师,分阶段收费,不管审查起诉阶段是多少天,到法院照样收取法院阶段的律师费。

这一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单纯的阅卷,对营救同修一点实际意义都没有。作为家属和本地同修却可以以控告、举报等方式向各个部门讲述真相。

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只是来到本地收取律师费、给法院递交出庭函时,会见一下被非法关押的同修,期间一直都不会出现,直到开庭。很多时候只是出庭,没有了非法庭审前的会见。案件办理完之后,很少在家属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将判决书复印一份给家属。因判决书只给律师和本人,不给家属,但被非法关押的同修一般都不会要判决书,这样到后来,很多同修手里都没有判决书。

特别是二审,一审的判决结果因是中院决定的,上诉就成了一个骗人的幌子。二审由于是书面审理,律师收取我们一万元,差旅费一千至三千元,其实就是递交一下上诉状,这种上诉状的递交,家属完全可以自己做。

整个程序下来,律师的上述表现,在我们委托的律师中非常普遍。有的律师只觉的这个群体给钱痛快,还不找律师麻烦,没有压力。只要在电话中说到,他们就能做到,也是唯一一个律师敢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就直接参与办案的群体。虽然,这确实证明法轮功学员善良、可信,但同时我想,我们请常人律师,至少在表面上要符合常人的理,常人律师有他接受委托后所要做的,那是受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修炼人的修炼状态将常人律师该负的责任抹掉了。

大法弟子在利用法律救度众生

二零一九年,我地有同修被绑架,我想让外地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让本地律师看看,其实这种无罪辩护并不是很难的。就在我打算自己拿钱为同修请一位外地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的眼前一下子出现一个场景——修炼人与常人法律在另外空间的显现,原来常人法律根本约束不了修炼人,修炼人不受常人这层法律的约束。也就是那所谓的法律程序中的几个阶段跟修炼人没有关系。如果修炼人认可了常人法律对自己的约束,那层法律对这个修炼人就起了作用。如你认为会被抓,那警察就抓了你;你认为会被起诉到法院、会被重判,还真的就成这样了;你认为家里的那些大法资料和机器设备是犯罪证据,就都变成这样了……

看到这个场景后,我一下子知道了,给黑窝内的同修,只带進去四个字就可以了——多背(背法)多发(发正念),就可以解体一切邪恶因素。

面对这些年来,跟律师配合营救同修出现的各种问题,我知道是自己依赖律师导致的,也没有真正理解大法弟子是主导的法理内涵,不相信自己的能力,还是不听师父的话,就象之前对那个总理的执著,使那个结果与大法弟子的想法相悖。长期以来,一直以为是和律师配合利用法律营救同修,今天看来,是大法弟子利用法律救度众生,包括律师。律师对大法弟子所做的无罪辩护,是一个常人在大法徒蒙难之时以律师身份摆放他的位置,是为他自己而作,不是为法轮功学员。就如一位律师所言:法律只有能够保护他,才能保护你,才能保护我。正是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安全,我才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我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就是在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如果我们在委托律师的时候,中规中矩的和律师签委托协议,提出我们委托律师的目地,对律师做的事情提出要求,只是相互协商,能合作更好,合作不了,我们再去寻找符合我们要求的律师,即使没有,我们自己一样也做得了。不要有跟律师很熟,长期配合的想法,律师是为了接案子挣钱。我们付钱找律师,就按照常人请律师的最基本的规矩去做。也许长时间违背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才使得律师们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个人浅悟,不妥之处,望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