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英老太太曾患多种疾病,无法也无钱医治,痛苦无奈之际,在1999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很快达到无病一身轻。明白大法法理后,李安英心胸宽了,再也不与邻居吵架了,还能大方助人了。可是没多久,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就开始了,李安英被多次非法拘留、多次被劳教、被残酷折磨,2006年,从劳教所回家时,已被迫害的奄奄一息,还是靠着炼功学法,才恢复健康。
2019年6月22日,李安英在公交站给一对老年夫妇讲真相,老太太喊旁边一男子杨思超打手机报警,杨思超并未听到李安英讲什么,就打110恶意报警。十点十四分,庐山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派出警察陈波、赖寒冰等非法抓捕了李安英。
2019年7月31日,李安英被非法批捕;9月29日被构陷到检察院;11月19日被构陷到法院。期间,家属去相关部门要人,基本被拒门外;天冷了,李安英情况如何,家属一无所知。而构陷她的案件已入法院阶段了,家属却没收到一次通知。家属无奈,咨询了专业律师后,于9月26日到旌阳区检察院向起诉科递交《不予起诉申请》,从各层面详细讲明抓捕法轮功学员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求检察院起诉科查明情况,阻止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家属聘请律师维权,进入法院阅卷,才得知11月19日构陷案卷已经到了法院。
2019年12月17日上午,李安英被非法开庭,旌阳区法院周围破天荒的没有成群的警察、没有便衣、没有警车、没有盘查。在中共残酷打压法轮功20年后,在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那天几乎开了一个“正常的庭”,能容纳一两百人的第一法庭里,仅有法官、陪审员、书记员、法警、被构陷人、公诉人、律师、家属等寥寥十几个人。
家属接到的通知是9点半开庭,和北京律师从九点一直等到10点55分才等到开庭;公诉人李海照本宣科的读完起诉书和国保提交的各种书面证据,律师慷慨陈词,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罗晖法官还算礼貌,很少无理打断律师;公诉人没有一句应对。轮到家属辩护人发言时,时间已被挤压的太短,法官以时间紧为由多次打断、要求家属辩护人——李安英丈夫仅说论点,说辩护词在庭后可以附卷。在阵阵的催促声中,年迈的老人着急、难过得哭泣、哽咽,终于没能说完整一个论点就被宣布:今天的开庭到此结束。
整个开庭过程不到一个小时。律师因时间所限语速很快,让四川人比较不容易听清。律师认为:
1、本案没有李安英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
(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2011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废止了161项规范性文件,2000年公安部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既然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
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说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是邪教。辩护人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法院判案依据的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没有李安英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
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李安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她有什么能力或权利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应用或施行呢?今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
3、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点有两点:第一,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综上两点,李安英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那么她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4、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与其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关于法轮功的书籍,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关于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物品,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
5、从客观后果来看,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李安英修炼法轮功并散发了法轮功资料而已。她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6、从主观性来看,李安英是没有主观恶性的。她是一个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为了让别人了解自己的信仰,不要让别人再误解她们,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
7、从手段上来看,我的当事人所采用的手段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是无罪的。
8、“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法非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关于法律与良知:律师举了1992年2月德国柏林法庭审理的一起枪杀案,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辩护人认为: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难道你们就不为你们的前途着想吗?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与法律及人类良知冲突甚至严重违背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李安英一个清白;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裁决,无罪释放李安英。
在补充证据阶段,律师当庭提交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2011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第50号令文件。公诉人没有任何应对。
家属辩护人未能念出来的辩护词要点如下:
一、修炼法轮功,依据中国的法律也是合法的
每个人都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能够多一些真诚、善良、忍让,少一些虚伪、邪恶、暴力,这是发自于人的生存本能的一种良好愿望。用法律手段打压人们对“真善忍”的信仰,就是在毁灭人们心底的这种良好愿望,是对人性的野蛮摧残。
二、法轮功不是邪教。
正教和邪教的评判,也不是政府和法律说了算的。只要遵从道德和良知的指引,人自能分辨:正教教人向善,邪教放纵、纵容行恶;正教让坏人变好、好人更好,邪教让好人变坏、坏人更恶;正教教人宽容,主张“爱你的敌人、惜人如己”,邪教煽动仇恨,甚至鼓吹仇恨入心、发芽、壮大;正教主张清静无为,敬奉天地神明,邪教宣扬斗天斗地斗人,斗得没有底线;正教信奉“暗室亏心神目如电”,让人表里如一;邪教造就“两面人”,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好话说尽坏事做绝。崇信正教,让人内心光明,坦荡磊落,堂堂正正;俯首邪教,使人心态阴暗,人格分裂,抑郁自闭。网上对邪教特征做了概括:编造教义,消灭异己;崇拜教主,唯我独尊;暴力洗脑,精神控制,组织严密,能进不能出;鼓吹暴力,崇尚血腥,鼓励为教牺牲等。用这个标准看,斯大林杀人如麻,撒谎成性,具足邪教教主的特征。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评判,法轮功都是高德大法,当然不是邪教,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我的家人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三、谁才能破坏法律实施?
我的妻子李安英,是个七十岁的老妇人,基本没有上过学,当了一辈子的家庭妇女,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一生没有踏入过社会,她知道什么是破坏法律实施?她又怎么才能破坏得了?
真正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的人,不是手中握有公权力的人吗?比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是不是破坏法律实施?比如利用权力插手、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是不是破坏法律实施?比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是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啊?!
二十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独立审判权规定的实施;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那么现在事实明了了,该不该把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者绳之以法?
四、关于本案证据——都只能证明我妻子无罪,且是好人
1、从李安英身上和家中抄到的书:都是教人向善的书籍。妻子二十年来所做的,只不过是践行《世界人权公约》所赋予的两项权利而已,何过之有?
2、本案所谓证人证言,即使全部属实,也只不过证明李安英说了些和自己信仰相关的话题,无非是自己对真假、善恶、因果的理解而已。传统几大宗教自古流传至今,哪个宗教能离开传播?李安英没有强求别人像自己一样,只不过让人择善而处、远离邪恶、不立危墙之下,与“破坏法律实施”有何关系呢?有人说:“好就在家里炼呗,不要出去说”。这也是一种出于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善意,但是法轮功学员修的是大善大忍、坦荡无私,好的东西愿意与人分享,见人落难勇于出手搭救,而不顾及自身安危,认准对的路,就义无反顾地往前走,在这个大多数人选择苟安的社会,他们身上展现的惜人如己、先他后我,是在默默演绎中华古老传统美德中最精华的部分。
3、起诉书提供的“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项证据之中,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六、起诉书中称李安英“多次被劳教”、“累教不改”、“建议按两高什么解释量刑”,是颠倒黑白。
1、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刑法》规定,应归于无效。
2、李安英为什么多次被劳教呢?
李安英曾经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手指变形、足肿、关节疼痛,还有眼病、头痛病、肠炎、胃病、妇科病,因为很多病都是难治之症,我们又无钱医治,只能长期在病痛中煎熬。1999年5月的一天听说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李安英开始修炼法轮功,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她就无病无痛了,全身轻松,完全成了健康人,不但能照顾自己了,还能照顾家和孩子了!因为我工作特别忙,需要长期住在厂子里,所以我真的很高兴。
还没高兴两天呢,江泽民就下令镇压法轮功,电视里全是污蔑法轮功的节目。她不明白: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有什么错?好人多有什么不好?药都治不好的病,炼功炼好了,还不花医药费,这么好的功法为什么不让炼?还要被污蔑抹黑成那样?如果停止修炼,她的身体会和以前一样,我们的家庭会重陷贫困病苦。她不愿放弃修炼,因此被多次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仅关押在楠木寺劳教所就有6年多,在里面遭受了残酷的精神和肉体摧残:辱骂、暴打、长时间面壁挺直站、超长时间奴工、徒手掏厕所、被大量灌水不准上厕所、被脱掉棉衣裤、毛衣裤擦尿、被无度羞辱、被强迫转化、被强逼骂救了她命的大法和大法师父……每一次摧残都令人发指,每一次解教回家都奄奄一息,每一次都靠着炼法轮功恢复健康。
听到这里,诸位一定也就明白了李安英为什么会“累教不改”:那所谓的“教”是什么呢?是用各种暴力和侮辱手段逼迫人放弃做好人,变成爱骂人、会打人、欺负人、作贱人的坏人。李安英不愿意变成这种坏人而“不落教”,因此而被“辱骂、暴打、长时间面壁挺直站、超长时间奴工、徒手掏厕所、被大量灌水不准上厕所、被脱掉棉衣毛衣擦尿、被各种羞辱”……
多年的非法关押和劳教,给合法公民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严重摧残,相关部门本应予以道歉和赔偿,可是不知反省,居然还要把屡次迫害好人的恶行用来作为将好人再次冤判的理由?!
七、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多项犯罪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打着法律的幌子行迫害之实,其一系列无法无天的做法涉嫌构成《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应当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希望各位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宣判本案当事人李安英无罪,立即释放李安英。
相关单位和人员:
审判长:罗晖 13808104424
人民陪审员:陈福蓉
人民陪审员:郭晋玮
书记员:刘李娇 0838-2561523
法官助理:王雪梅 0838-2561523
相关信息: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
邮编:618000
新址:德阳市旌阳区黄浦江东路180号(2019.7.搬迁)
电话:0838-2561306
机构设置收集时间:2019.7.26。
截至2019年6月底,全院在编在职115人,其中员额法官46人。
【机关党委】
杨春林:院长、党组书记(2016.8.30-至今)
杜立:机关党委书记、党组副书记13909020816、0838-2561268(2018年蔡兴碧案主审法官)
副院长:杨春兰、周静、兰胡波
陈太金:2017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13908108969
章远志:2017-2016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杨天萍:党组成员
唐宁:机关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郭文东:庭长
【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电话:13808104424、0838-2561523
周永宏:庭长 0838-2561642
王春燕:助理0838-2561642
尚月:助理 0838-2561642
罗晖:副庭长 0838-2561523
王雪梅:助理 0838-2561523
刘李娇:书记员 0838-2561523
陈利蓉:13778211509
张玲莉:13808104424
覃锟:0838-2563919
李京蔚:助理
杨永胜: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厅长
【民事审判第一庭】0838-2561343、0838-2563280
刘军:庭长2552990
李倩雨:助理2552990
蔡静:副庭长0838-2562637
范荣书:副庭长0838-2559319
侯萱:助理2559319
廖虹琳:审判员:0838-2563280
李秋月:助理2563280
方显琼:审判员2502860
张敏:2552560
黄丹:2552560
赵林:助理
刘斌冰:2561343
许丽:2561343
庄梦婕:2552135
邹赤波:2552135
周婷:2552135
李小春:2503621
卫庆蓉:2501516
彭斯文:13518268123
谭琦、贺亭、陶维
【民事审判第二庭】2562600、2561462
李松:庭长 2560060
黄倩:助理 2560060
林小萍:副庭长 2562600
温怡:助理2562600
周章琳:副庭长 2564093
刘可唯:助理2566265
苗鲁明:助理2566265
杨璟:2561462
邓艳:2561462
刘晓芹:2561462
张英:2560103
张华敏:2560103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2562352
杨莉:副庭长
宾志君:副庭长
王新淳、张佳琳、吴文俊、白一乐、杨玉苗、王玥、刘萍
【金融审判庭】2561500
霍红:庭长 2561500
刘越洋:助理2561500
何采玲:副庭长
张军:2565537
余龙:助理2565537
徐萍丽:审判员2562046
李众一:2552565(前审管办主任)
贺婷:助理2552565
陈雪梅:庭长2552963
赖凡:助理2552963
谭敏:2552995
袁玮:2552995
梁燕:2560015
陶维:2560015
汤尧:助理2504093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13778211682
唐宁:庭长
任寒秋:副庭长
龙昱霖
代正琼:13778211682
【执行局】(执行庭)
肖忠炜:庭长
王缨:局长13981010221、0838-2563273
唐宁:执行实施股股长
熊良:裁决综合股股长
曾振立:法官助理
【2017-2016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2560377(审判监督庭)
郭文东:主任
任拴雄:副主任13990271803
隆正蓉、刘潇潇、蒲文英:2560377
【派出法庭】
张克军:黄许法庭庭长
李松:黄许法庭副庭长2560060
刘军:孝泉法庭庭长 0838-2552990
周永宏:孝泉法庭副庭长
【综合办公室】
廖婷:主任
肖鹳霖:副主任
龚顺兰
档案室:任小红、秦清华、曾琦琦
【政治部】(督察室)13658109683(政治处)
路晓刚:副主任
谭若雨、赵继禹:13658109683
陈太金(2017主任)
【司法警察大队大队】
王苓萍:大队长
黄丽君:副大队长
蔡上斌:第一中队中队长
李兴波:第二中队中队长
李琳娟:执行中队中队长
江黎:警员
【行政装备股】
钟理:股长
朱伟、张燕萍:工作人员
【监察室】
李萌:主任
袁姝:副主任
赵泠玲
其他审判员:代秀荣
人民陪审员:吕佳芮、郭晋玮、罗贤东、陈世平、胡彦伟、蔡斌、蒲文红、陈文元、胡晓娟、张秋娇、贺萌萌、陈福蓉。
其他法官助理:孟珊、俞梦婕、杜雯琦、田玲、刘羿、杨欢、王文婧、欧春梅、刘越洋、马玲梅、陶星、邓国康、吴文俊、廖燕萍、王秀文、林小萍、刘惠、罗虎。
其他书记员:付欣琳
计算机技术人员:王健
心理咨询师:李梅林(德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副会长)
法律志愿者:王亮(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
律师调解室工作人员:
胡朝阳: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秋: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法律秘书